新冠肺炎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將直接波及起訴、應訴、開庭、保全、上訴、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一系列訴訟活動,其中,對當事人最直接的影響主要體現(xiàn)在程序利益,尤其是期間利益上。程序的不可逆性決定了其自身的重要性,在程序面前,我們無法假設:如果一切都可以重來。 本文將從民事訴訟時效和訴訟期間兩大方面入手,分析此次疫情對當事人程序利益的影響,并提供具體的操作指南和建議。
關鍵詞:訴訟時效、上訴期間、保全期限 《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在審判實踐中,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對疫情的法律定性請參考此前公眾號文章《從訴訟視角看疫情衍生的合同履行問題|當不可抗力“邂逅”情勢變更》),對民事訴訟時效的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1)因新冠肺炎導致的“封路”,外地當事人無法到疫區(qū)起訴; (2)因當事人屬于肺炎患者患有肺炎住院,以致無法行使請求權; (3)因當事人屬于疑似肺炎患者或因被隔離對象,以致無法行使請求權; (4)因其他疫情衍生的原因,以致當事人無法行使請求權。 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制度,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因此次疫情的影響,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如若此次疫情并未對當事人行使請求權造成障礙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2)發(fā)生時點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例:如若訴訟時效2020年9月30日屆滿,那么當事人在2020年3月1日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在3月15日解除隔離的,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起算;因不可抗力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通常,在原告起訴階段,原告無須主動提交訴訟時效并未經(jīng)過的證據(jù)。但在訴訟對抗中,被告如若提出訴訟時效經(jīng)過的抗辯,原告應提交訴訟時效中止的證據(jù)舉證,向法院證明訴訟時效并未經(jīng)過。比如:因?qū)儆谛鹿诜窝谆颊咦≡焊綦x致使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要向法院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的,法院可能會以訴訟時效經(jīng)過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所謂訴訟期間,是指為審判機關、訴訟當事人和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而規(guī)定的期間。如審理期間、上訴期間、保全期間、執(zhí)行期間等均屬之。按照《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guī)定,訴訟期間依其性質(zhì)和效力可分為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兩類。法定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間。分為絕對不可變期間和相對不可變期間。絕對不可變期間,如繳納訴訟費期間、上訴期間等,法定且無但書,不會中斷或中止,遇到不可抗力只能順延。相對不可變期間,如一審審限,法定但有例外,法律在明定時間限制的同時,又規(guī)定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改變的期間。指定期間,是指法院指定的進行訴訟行為的期間。是就法定期間而言的相對概念,而非相對于變或不變來討論,如開庭時間、舉證期限。《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nèi),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筆者認為,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可以借鑒在2003年“非典”疫情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的研究成果《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 “必須明確:無論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只發(fā)生期間的順延,不發(fā)生重新計算問題。 法院要根據(jù)當事人申請順延的期間是法定期間還是指定期間分別作出處理:1.法院對于當事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法定訴訟期間申請順延的,首先要審査非典型肺炎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構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順延的條件的,應當批準其申請并確定順延的期間。順延期限的長短應以實際耽誤的期間為準。例如,對判決上訴的法定期限為15日,如果在期間開始后5日內(nèi)當事人患非典型肺炎并持續(xù)20日,當事人應在非典型肺炎消除后的10日內(nèi),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法院審查批準的,應當再順延10天。2.法院對于當事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而不能履行指定訴訟期間申請順延的,首先要審查非典型肺炎在本案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果構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順延的條件的,應當批準其申請并確定順延的期間。順延期限的長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2015年頒布的《民訴解釋》第48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凍結(jié)被執(zhí)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chǎn)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chǎn)、凍結(jié)其他財產(chǎn)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jié)期限屆滿前辦理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jié)手續(xù),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民訴解釋》第15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chǎn)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zhí)行程序相關規(guī)定辦理。該條規(guī)定將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chǎn)保全的期限,也依第487條的規(guī)定來確定。上述兩規(guī)定,明確了審理程序和執(zhí)行程序中的保全申請人申請續(xù)封的時間點,必須在原保全期限屆滿前。那么在這次疫情下,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是什么?即,因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致使保全申請人無法在保全期限屆滿前續(xù)封的,如何處理?對此,法律是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筆者認為,實務操作中可能存在博弈的空間。以下區(qū)分兩種情形討論:情形一:比如,作為首封的保全申請人甲因疫情被隔離,致使其恰好無法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xù)封。在甲解除隔離后,及時去法院辦理續(xù)封。此時被保全的標的物上尚不存在其他查封凍結(jié),法院僅以甲超過保全期限為由不予續(xù)封的。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可援引《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nèi),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向法院申請順延保全期限。 情形二:比如,作為首封的保全申請人甲因疫情被隔離,致使其恰好無法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xù)封。在甲解除隔離后,及時去法院辦理續(xù)封。此時已讓另一債權人乙有了可趁之機,搶占了“首封”順位。在這種情況下,甲是否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法院恢復其“首封”地位? 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涉及到對債務人擁有合法權益的另一債權人的利益。另一債權人乙也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為首封保全申請人的,其首封順位也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此時,甲再委屈再無辜,也不可能以此對抗善意合法第三人。即使甲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也極大概率不會拆了東墻補西墻,損害乙的順位利益。 綜合以上兩種情況的結(jié)論是:債權人遭遇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致使其無法在保全期限內(nèi)完成續(xù)封的,債權人可以民訴法第83條為據(jù)申請法院順延保全期限,并申請續(xù)封;債權人的程序利益應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護。但是,債權人因遲于續(xù)封而喪失的保全順位利益,因涉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證。簡而言之,即:續(xù)封續(xù)得上,但不保證順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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