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險推廣實施以來,對及時、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糾紛,依法保障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quán)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均發(fā)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應當看到,由于校方責任險同時涉及保險、合同、侵權(quán)、教育等多個法律部門和領域,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特別是在對校方責任險的適用范圍和制度功能上,實踐中還存在不少認識誤區(qū),有待進一步矯正和厘清。 有人認為,只要學校投保了校方責任險,學生在受到傷害后都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以致有些學校在事故發(fā)生后,認為有保險公司為其做后盾,就對事故責任進行大包大攬,對受傷害學生及其家長任意作出各種賠償承諾或約定。這種觀點和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校方責任險解決的是學校的責任賠償,前提是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并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如果學校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和責任,而是因為受傷害學生自身或?qū)W校以外單位(人員)的過錯,或者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歸責于學校的原因給學生造成人身損害的,既不屬于學校侵權(quán)責任的范疇,也不屬于校方責任險的賠付范圍,而只能由受傷害學生自己或其他有關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和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學校不得自行對受傷害學生及其家長作出任何關于賠償?shù)某兄Z或約定,以防事后保險公司不認可該賠償承諾或約定而使學校陷于被動。 有人認為,只要學校負有侵權(quán)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就會代替學校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全額賠償。這種理解是片面的。一方面,由于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某些免賠情形,比如,對因?qū)W校教職工體罰或毆打?qū)W生給學生造成人身損害,以及學校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等,保險公司一般都不予賠償,這些除外責任條款使得學校在某些情況下仍然有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果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不足以彌補受傷害學生的損失,以及對超出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損失,其差額部分也須由學校自行負責賠償。由此可見,即使學生傷害事故屬于學校責任事故,也不意味著保險公司會代替學校進行全額賠償,學校仍有可能會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實踐中,有的學校為救治受傷害學生,會主動或應學生家長要求,先行墊付救治受傷害學生所需的前期費用,但學校一定要注意墊付的額度,因為事故的責任歸屬、學校責任的大小以及保險公司最終能賠付多少都尚未有定論,過多墊付會導致學校在事后理賠時陷入被動。有人認為,有了校方責任險,學校在學生安全的問題上就可以放松警惕了。這樣的想法是極其有害的。首先,學生的安全和健康事關重大,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是學校的法定職責,這一責任并不會因為民事賠償義務的轉(zhuǎn)移而減輕或消失。其次,鑒于保險合同中通常存在著保險公司限額賠償和免于賠償?shù)囊?guī)定,因此,在發(fā)生學校責任事故后,學校仍有可能要自行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責任。第三,即使受傷害學生的損失全部由保險公司予以理賠,解決的也只是對受傷害學生的民事賠償問題,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學校及有關責任人可能要承擔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過分高估校方責任險的作用,甚至把其當作“免死金牌”的觀念是極其有害的。總之,校方責任險雖然為分散學校辦學風險、增強學校賠付能力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這并不意味著學校可以在安全管理上拖沓、懈怠。學校應正確看待自身所肩負的安全管理責任和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保護義務,即便是在全面推行校方責任險的背景下,學校的法治觀念、責任意識和安全措施非但不應放松和弱化,反而應當?shù)玫竭M一步的增強和提高,學校在依法、規(guī)范辦學和正確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方面仍然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和大意。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才能更好地履行學校的公共教育職能,才能為辦好公平而有質(zhì)量的教育營造良好的辦學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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