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為了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投資人在出資時往往會與融資方或其控股股東約定附條件的股權回購條款,如融資方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達到相應的目標,例如完成一定的融資、業(yè)績達成何種標準、成功上市等等條件,公司或控股股東需要按一定的標準回收投資者的股權。 這以未來不確定的事實是否出現,作為公司或其控股股東是否回購股權的條件,理論上就是常說的對賭協議,當然附條件的股權回購并不都屬于對賭協議。融資方與投資方在投資協議中通過這種條款設計,可以更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約束融資方依法合規(guī)進行資本運用,更有效的維護投資人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這種對賭條款是否有效,在實務當中有一定的爭議,從以往的判例來看,如果投資方與融資方的股東之間或其他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對賭協議一般是有效的,這種情況下本質上就是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 但是投資方直接與融資方(目標公司)簽訂對賭條款的,這種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較大,因為目標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東的股權,本質上就是減少注冊資本,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回購股權有法定的幾種情形,在法定情形之外,約定公司股權回購條款的,能否認定為有效條款爭議較大;另外,公司回購股權本質是減少注冊資本,還涉及履行減資程序等,通過約定的方式減少注冊資本,違背資本法定原則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法定程序。 因此,投資人為保障自己讓投資利益,應當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目標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簽訂對賭條款,應盡量避免直接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條款,如果直接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投資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燕訴稱: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逢泰公司簽署投資意向書,約定劉某燕作為特定投資方之一,即天使+輪投資的聯合投資方投資人民幣40萬元。被告作為逢泰公司控股股東和法人代表,在上述意向書中承諾,如2016年當中,逢泰公司無法完成A輪融資,被告將無約束條款的、按照15%的約定回報率回購此次“天使+輪”的所有投資。 劉某燕于2016年6月22日、8月15日分別向被告劉某娣的賬戶轉賬20萬元,共計轉賬40萬元,劉某燕已經實際出資40萬元。后逢泰公司在2016年并沒有完成A輪融資被告亦未履行回購此次“天使+輪”的所有投資的承諾。 劉某燕認為,劉某燕與逢泰公司簽訂的投資意向書及被告的承諾都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應無條件按照15%的約定回報率,即以46萬元(40萬元×115%=46萬元)的價格回購劉某燕投入到逢泰公司的所有投資。劉某燕已經于2018年1月30日向被告發(fā)出履約催告函,要求被告于2018年2月6日前履行回購義務,但被告至今沒有履行回購義務,已經構成嚴重違約,嚴重損害了劉某燕的合法利益。因此,劉某燕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娣回購40萬元的投資款及支付6萬元回報款。 被告劉某娣答辯稱:劉某燕以股權轉讓糾紛要求收回其所投資的占用金額沒有依據,因為劉某燕本身沒有取得股權,就不是股權轉讓投資,劉某燕投資要求15%的收益不應當受到支持;本案應該是一個投資糾紛或者借貸糾紛,劉某燕以股權轉讓糾紛為案由要求回購,依據不符,請求法庭駁回劉某燕訴訟請求。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投資意向協定》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各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告劉某娣作為逢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在《投資意向協定》承諾“如2016年當中,逢泰公司無法完成A輪融資,被告將無約束條款的按照15%的約定回報率回購此次“天使+輪”的所有投資?!痹摮兄Z是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 劉某燕已按照《投資意向協定》完成出資義務,但2016年逢泰公司未完成A輪融資,被告履行回購承諾的條件成就,其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回購義務。《投資意向協定》的條款內容涉及劉某燕購買逢泰公司股權、股權代持以及持股比例等內容,劉某燕以股權轉讓糾紛起訴被告,相關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支持。被告的相關答辯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劉某娣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人民幣46萬元(40萬×1.15)回購劉某燕在逢泰公司的全部投資。 律師點評 該案中,劉某燕與逢泰公司在《投資意向協定》中約定的就是典型的“對賭協議”,如2016年當中,逢泰公司無法完成A輪融資,股東劉某娣將按照15%的回報率回購所有投資。法院依法認定該“對賭協議”合法有效,并判決支持投資人劉某燕的全部請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逢泰公司也是該《投資意向協定》簽約方,但對賭協議的條款僅約束劉某燕,并不約束逢泰公司,根據司法實務,與目標公司簽訂的對賭條款是無效的。 |
|
來自: 昵稱41659640 > 《常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