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公安機關將案件呈送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案件證據(jù)不足或不構(gòu)成犯罪,不批準公安機關的呈捕申請的,公安機關才會迫不得已,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qū)彙?/p> 很多港產(chǎn)片都會有這么一幕:犯罪分子前腳剛進警署,律師后腳便緊跟進來,向警署提供人?;虮WC金,辦案警察雖然心不甘、情不愿,奈何人家能通過社會關系找到相應的保證人或能提供相應數(shù)額的保證金,只能在那里瞪眼睛、吹胡子,任由人家西裝革履,抽著雪笳,瀟灑地離開。 這使人產(chǎn)生這么一種感覺:無論犯了多大的事,只要還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找得到保證人或繳納得了保證金,你就還可以呼吸到外面的新鮮空氣。 事實上也是如此。在香港,除了叛國罪及謀殺罪不準保釋之外,絕大多數(sh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保釋,而且保釋申請都會被批準,保釋在外配合調(diào)查、接受庭審。 有時候,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并同時為上訴期間提出保釋申請的,一審法院照批不誤。這種極端情況,在香港被稱為“保釋等候上訴”。 毫無疑問,在香港,允許保釋是原則,不許保釋是例外。 那么,在中國大陸這邊,情況是怎樣的呢? 在中國大陸,沒有保釋這個法律概念,所謂把人從公安機關處保釋出來,無從談起。然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在法律效果上,取保候?qū)徟c保釋差不多。 那么,取保候?qū)忂m用情況如何呢? 關于取保候?qū)彽倪m用比例,官方?jīng)]有公布過數(shù)據(jù)。實務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或辯護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的取保候?qū)徤暾?,絕大多數(shù)都是石投大海,杳無音訊。 實務中,公安機關將案件呈送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案件證據(jù)不足或不構(gòu)成犯罪,不批準公安機關的呈捕申請的,公安機關才會迫不得已,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qū)彙?/p> 我們曾辦過一起當事人被非法采礦的案件:當事人老實巴交,是一礦業(yè)公司的員工。他年過六十了,患有多年糖尿病,血壓也很高,在看守所里暈倒過,也曾因血壓問題被辦案民警送往當?shù)厥嗅t(yī)院檢查、診治,當事人家屬極度擔心,都要向承辦民警下跪了。我們多次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就是不批?/p> 可以說,在當前的中國,取保候?qū)忞y,難于上青天。在當前的中國,逮捕是原則,取保候?qū)徥抢狻?/p>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呢? 這與辦案機關以捕代偵、過分依賴口供有關;與法治不完善、無罪推定觀念未深入人心有關;與取保候?qū)徚⒎ɡ砟钣嘘P,在我國,取保候?qū)徶皇且环N與拘留、逮捕相比,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為緩和的強制措施,法律設定取保候?qū)徶贫鹊哪康模菫榱吮WC辦案機關有效地行使司法權(quán)力,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而不是對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進行確認和保護。 我們承認,偵查機關在作出取保候?qū)彌Q定時,確實是要面對重重風險的,擔心犯罪嫌疑人私下接觸證人,再次傷害被害人,畏罪潛逃等。 但偵查機關也要謹記,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其有罪前都是無罪的;既然無罪,理應享有自由的權(quán)利,除非偵查機關能夠提供充分有力證據(jù)證明他們必須予以羈押,而犯罪嫌疑人是無須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為何應當繼續(xù)享有自由的。 偵查機關必須在順利進行刑事訴訟與保護公民享有普遍而絕對的人身自由權(quán)之間找到平衡點,絕對不能因為決定偶爾有錯,使一些雞鳴狗盜之輩通過不光彩的手段占了便宜,就將保護公民享有普遍而絕對的人身自由權(quán)這個法治理念拋諸腦后,繼而將取保候?qū)彽拇箝T緊緊關閉。 由于對取保候?qū)彽倪m用情況不了解,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便會犯下大錯: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到處托人找關系,花錢如流水,最后銀行存款見底了,家里房子也變賣了,人還在里面。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會受那些“專辦取保候?qū)彛”:驅(qū)徛蕵O高”的'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蒙騙。這些'律師',收了'律師費'后裝模作樣,隨隨便便地寫一份取保候?qū)徤暾垥唤o公安機關,便沒有下文。最后當事人被批捕了,其親屬找上門來了,這些'律師'便開始忽悠他們,當事人之所以被捕下來,是因為這個案件比較特殊,我跟檢察院的某某人很熟,等這個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了,我再幫你把人撈出來。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會受到那些“認識公安局領導”的'律師'蒙騙。這些'律師',經(jīng)過了解案情,或收到內(nèi)幕消息,知道這個案件極其可能捕不下來,便會跟當事人家屬說,我認識公安局的某某人,你給我五十萬,我?guī)湍銛[平這件事,然后什么事都不做,在那里靜侯消息。如果當事人釋放出來了,就跟其家屬吹噓,這是他的功勞;如果當事人被捕了,就忽悠其家屬,說我還認識檢察院的某某人,到審查起訴階段,我找他出面,幫你把人撈出來,你這筆錢先放在我這里,審查起訴階段用得著。 對取保候?qū)彽倪m用情況有一定了解后,便不應該過分迷戀這些“霧中花,水中月”。在當前的中國,什么立案監(jiān)督、偵查監(jiān)督很多時候是浮云來的,都是公安機關在搞一言堂,一個人說了算,公安系統(tǒng)主管刑事偵查的副局長一個人就可以依職權(quán),決定是否刑拘某人。 事實上,公安機關拘留某人后,后來即便發(fā)現(xiàn)他極其可能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也不大可能對他采取取保候?qū)彙?/strong> 為什么會這樣呢?決定拘留人的,是公安機關,決定釋放人的,也是公安機關,這不是變相要求公安機關承認自己辦錯案了嗎?反正人被刑事拘留后,被證明沒有犯罪事實或因證據(jù)不足沒有批捕,最終被釋放的,公安機關也不算是辦錯案,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用國家賠償,為什么要釋放呢? 這就會出現(xiàn)一種極其離奇的現(xiàn)象,就是公安機關拘留某人后,發(fā)現(xiàn)其極其可能沒有犯罪事實的,依然繼續(xù)羈押,而不是主動將其釋放,等到拘留期即將屆滿了,公安機關就將該案呈送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將這個燙手山芋拋給檢察院,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就放人;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的話,就將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 如果案件情有可原,有理有據(jù)的話,正確的做法應該聘請律師,依法依情依理抗爭到底,在公安機關將案件呈送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時,通過律師提交律師意見書到檢察院的偵查監(jiān)督科,向檢察院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或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阻止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呈捕申請。 對于有辯護律師提交法律意見的批準逮捕申請,檢察院對辯護律師提交的律師意見,基本上都會考慮,逮捕與否,通常都會比較慎重。 總的來說,對于有理據(jù)的案件,當事人委托到有職業(yè)道德的刑事專長律師的話,取保候?qū)徥遣豢赡艿牧?,無罪釋放倒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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