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guān)系,并要求支付補償金。但現(xiàn)實有些司法判例卻依據(jù)“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這個無效行為,不顧勞動者的相對弱勢地位,不去約束用人單位的行為,反而認定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支持勞動者的經(jīng)濟補償金要求。這實質(zhì)上是縱容了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不法行為,并且支持了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可以獲得“利益”的這種“怪現(xiàn)象”。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滯納金和再逾期的罰款)和賠償責任(勞動者的損失)。請勞動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不要受不良司法判例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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