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被害人有權就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檢、法都應當接受。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除貪污賄賂、危害國家安全、自訴等案件外,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搜集證據,抓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常常寄希望于公安機關能夠立案偵查,啟動刑事程序。然而,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后未予立案,被害人該怎么辦呢? 人民檢察院是執(zhí)法監(jiān)督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jiān)督。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553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處理(《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5條): (一)沒有犯罪事實發(fā)生,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答復投訴人; (二)不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有權管轄的機關告知投訴人,并建議向該機關控告; (三)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關于(三),投訴似乎回到了原點。其實,公安機關對接收或發(fā)現的犯罪線索,在審查中發(fā)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可以進行初查,所以,立案與否的決定沒有作出。檢察院此處的監(jiān)督是針對立案結果,不能取代公安調查。 關于(四),檢察院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人員,查閱、復制公安機關的登記表冊、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進行調查、核實證據材料,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如果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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