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單位會故意安排勞動者待崗,企圖用逼迫勞動者自行辭職的方法規(guī)避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條件包括生產過程、生產環(huán)境和勞動過程三個方面,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從事勞動有關的物質和精神條件??傮w上來說,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工作環(huán)境、工作強度等與完成工作密切相關的條件,即是勞動條件。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必備因素。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將無法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故意安排勞動者待崗,勞動者沒有工作崗位,將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內容,故意安排待崗是不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以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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