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的反對: 案情簡述及處理異議
約在北魏宣武帝正始初年(504-505年),孝文帝之女蘭陵長公主與曾為南朝宋的皇族出身的劉輝結為夫妻。二人聯(lián)姻,在當時流亡北朝的南朝皇族后代中十分常見。起初,二人感情尚可,但未過幾年,約在魏明帝神龜年間(518-522年)劉輝便經常外出偷腥。據(jù)《魏書》卷五十九的記載:“公主頗嚴妒,輝嘗私幸主侍婢有身,主笞殺之。剖其孕子,節(jié)解,以草裝實婢腹,裸以示輝。”長公主本性善妒,難以容忍劉輝的不忠行為,對待與駙馬通奸的懷孕婢女,竟然采用類似于明代剝皮實草之法,十分殘忍地將婢女連同胎兒一起殺死,斬草除根,足見長公主的好妒,而且慘無人道。
此事傳到了當時攝政的太后耳中,經過查證,太后一紙懿令便結束了二人十年相愛相殺的婚姻。然一年后,蘭陵長公主又和劉輝復婚。未曾想劉輝依舊本性難改,竟在長公主懷孕期間,置長公主于不顧,與平民張智壽的妹妹張容妃以及陳慶和的妹妹陳慧猛有染。原本試圖隱忍的長公主在他人的挑唆下,妒火重燃。結果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憤怒的劉輝“推主墮床,手腳毆蹈,主遂傷胎”,而后畏罪潛逃。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將該案列為古代中國最典型的司法案例之一。
北魏朝廷對如何審判劉輝以及懲治張智壽、陳慶和兄妹的意見不一。以尚書三公郎中崔纂為代表的漢官集團,主張應該以父系家族倫理為標準來判案,堅守“夫為妻綱”的原則;而門下省官員則主張維護皇室臉面,堅守“君為臣綱”的原則。故而,門下省奏請應將劉輝、張容妃和陳慧猛三人判處死刑,張智壽、陳慶和作為兄長預知奸情卻不加干預,甚至有勾引劉輝之嫌,應流配敦煌。
最終,朝廷基本接受了門下省的處理意見,只是將張容妃和陳慧猛由死刑改為“髡鞭付宮”,即削其發(fā)、鞭笞后送入宮中為奴。崔纂隨后提出了以下異議:
其一,依《北魏律·斗律》:“祖父母、父母憤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劉輝只是殺死骨肉,應定為墮殺親子罪,僅適用徒刑。
其二,如果案犯涉及死刑或流刑,則應待主犯定罪后才可處置從犯。因此,對待民女張容妃和陳慧猛,至少要待劉輝緝拿歸案后再作判決,且二人僅為通奸,罪不致“髡鞭付宮”。
其三,張智壽、陳慶和作為兄長實在無辜,不應連坐。據(jù)“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的原則,已出嫁之女所犯之罪不應連坐娘家兄長。尚書元修義也認為:“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況出適之妹,釁及兄弟乎?”同時,張智壽、陳慶和二人包庇妹妹的行為符合“親親得相首匿”,于禮于法均可豁免其罪。
其四,門下省屬內朝,當時僅負責傳遞文書,并無參與判決之權,隸屬于尚書省的刑部才是該案的當然裁判者。而該案的最終判決恰是完全無視刑部的存在,可謂名不正則言不順。(李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8年)
參與者的處境:
異議剖析與漢化進程
北魏鮮卑族統(tǒng)治集團當時漢化并不徹底,仍保留部分母系社會的傳統(tǒng),女性享有較高的地位,頗能決斷家國事務。
按照北魏傳統(tǒng),婚后丈夫要到女方家居住一到兩年之后才可同妻子單獨居住,因此,即便是出嫁的女子往往仍與娘家往來頻繁,而與夫家較為疏遠。
就此而言,張智壽、陳慶和作為兄長遭到連坐,并不是無中生有,畢竟符合鮮卑傳統(tǒng)。崔纂恰恰認為要連坐的是婆家,鮮卑則習慣連坐娘家。同時,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傳統(tǒng)主要存在社會的中上層人士中。
這一儒家倫理如果在北魏上層貴族深入人心的話,長公主就不會在駙馬出軌后做出如此舉動。
然而,北魏中后期社會上卻出現(xiàn)了另外的景象,一夫一妻盛行,蓄養(yǎng)小妾似乎并不多見。據(jù)《魏書》卷一八《太武五王傳》載:“將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無妾媵,習以為常。婦人多幸,生逢今世,舉朝略是無妾,天下殆皆一妻?!痹谶@樣的社會氛圍中,納妾者成為少數(shù),社會形象也不大好?!霸O令人強志廣娶,則家道離索,身事內外親知,共相嗤怪……父母嫁女,則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持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眰鹘y(tǒng)的貞節(jié)觀雖仍較多地存在著,但婚外私情和妒悍現(xiàn)象同樣盛行,這是導致劉輝一再偷腥,長公主悍婦形象的外在原因。
因此,女性基本不再理會儒家“七出”所認定的“妒”妻作為休妻之法定理由。長公主殺人在前、動手在后的行為并非刁蠻所致,乃社會風氣使然。
另外,考慮到當時律法對通奸行為的懲處并無明確規(guī)定,長公主只能通過殺婢女以泄憤?;蛟S長公主更是希望借此機會發(fā)泄對政治婚姻的不滿。畢竟,北魏的大多數(shù)公主婚姻并不幸福,她們或是由于政治關系面臨家與國的選擇,或是由于與丈夫關系惡劣而引發(fā)一系列問題,可以說公主婚姻是國家政治的犧牲品,對此,長公主亦深受其害。(苗霖霖:《北魏公主婚姻考》,載《唐都學刊》2012年第2期)
退一步講,崔纂一方試圖以漢族士大夫的儒家禮法挑戰(zhàn)北魏少數(shù)民族的當權者,殊不知儒家禮法本是為了維護北魏皇權之穩(wěn)固,一旦禮法傷及皇族之顏面,便不再被視為理所當然。
因此,其異議全部遭到駁回。按照儒家倫理的邏輯,“出嫁從夫”,長公主在嫁與劉輝后,她和胎兒都應該遵從劉輝的夫權和父權,劉輝對其加害的行為,就應當以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而非侵害皇權的犯罪論處。
不過,按照儒家的“三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均要為“君為臣綱”讓路。長公主為皇家子嗣,與駙馬之間不僅是夫妻關系,而且更是君臣關系。凡臣下傷害君上,均為死罪,因此,本案的最終判決并不違背儒家基本倫常。
身為朝中股肱之臣的崔纂,在北魏孝明帝熙平初年,“為寧遠將軍、廷尉正,每于大獄,多所據(jù)明,有當官之譽?!钡蜃砸暽醺撸c同僚不和,曾祈求解任,得了領尚書三公郎中的閑職。未過多久,便被免職。其人可謂孤傲倔強,自視出身博陵崔氏名門,得漢人儒家真?zhèn)鳌?/span>
殊不知,漢化的北魏有反彈之勢,在孝文帝去世以后僅過了25年,北魏邊鎮(zhèn)鮮卑軍事集團就發(fā)動反漢化運動六鎮(zhèn)起義,最終導致了北魏分裂為東西魏。
并且,北魏在對待漢人禮制與律法上,抱有較強的功利態(tài)度。以內廷制約外朝的漢人政治架構被北魏朝廷效仿,但漢人政權消極的一面,例如太后干政,均是東漢傾覆的前車之鑒均被北魏繼承,這對于儒家士大夫而言是難以接受的。
決策者的關系:
細節(jié)回溯及背后緣由
據(jù)《魏書》記載,在第一次長公主殘忍殺害與劉輝有染的婢女及其腹中胎兒后,劉輝“忿憾,疏薄公主?!鼻骞匐y斷家務事,劉輝并沒有將此事告發(fā),反倒是長公主的姐姐因聽聞此事后稟報給了靈太后。靈太后乃孝明帝生母。公元515年,宣武帝去世,孝明帝即位。孝明帝年幼,皇太后胡氏充華(死后謚號靈太后)臨朝聽政。靈太后曾下令造申訟車,以接受投訴冤情,又在朝堂親自策試孝廉、秀才、州郡上計簿的官吏,頗通律法及官場政治。
長公主是宣武帝的姐姐,靈太后便是長公主的弟媳,因此,太后對此案不能不上心,當時便召集清河王元懌共商處理辦法。元懌乃孝文帝第四子,與長公主為親姐弟,“才長從政,明于斷決,割判眾務,甚有聲名”。
孝明帝繼位后,元懌歷任司徒、太傅、太尉等職,掌門下省事務。靈太后與元懌商議純屬處理皇家內部事務,看似由門下省議決,然并非按照一般司法程序處置,實乃維護皇家臉面之必要。更何況門下省本為皇室秘書機構,由皇家子嗣掌管,且參與皇家事務處理,頗與清代專門處理皇家事務,并且享有皇族案件審判權的宗人府類似。崔纂以“名不正則言不順”,指責門下省僭越職權,主張“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但他未嘗不知自漢代以來,帝國中樞有外朝和內廷之分,是為“朝廷”。
門下省設置的初衷,便是為了皇權能夠更好地制約以尚書省為首的外朝。北魏之際,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雖然初步實現(xiàn)了權責分明,即中書省負責起草旨意,門下省負責傳達,尚書省則總領執(zhí)行,但利用門下省監(jiān)督尚書省的目的并未改變。這就有了作為秘書機構的門下省而非刑部的意見被采納的定罪結果。
因此,崔纂雖然形式上反對本案由門下省查辦擬判,實際上意在對太后等人通過非正常渠道介入司法、展現(xiàn)權威的做法表示異議。
元懌當時是與同為輔政大臣的高陽王元雍、廣平王元懷共同查證此事的,三人認為長公主與劉輝不和,建議離婚,同時削除劉輝的封位,太后從之。廣平王元懷是北魏洛陽時代末期重要的政治人物,他乃孝文帝皇子、宣武帝同母弟,可謂親尊莫二?!堵尻栙に{記》卷四《城西·沖覺寺》載:“延昌四年(515年),世宗崩,(清河王)懌與高陽王雍、廣平王懷并受遺詔,輔翼孝明?!?/span>
可知,對于皇族內部家事,靈太后當然是要求先皇遺詔輔政的三位親王來處理。延昌四年(515年)二月,元懷晉升司空,與新任太傅、領太尉、高陽王元雍和司徒、清河王元懌并列三公;八月,元雍被權臣于忠廢黜,清河王元懌升任首輔大臣,元懷則遞補元懌太保、領司徒之缺,與司空、任城王元澄結成新的輔政格局;十二月,太師元雍復出,又與元懷、太傅元懌,后父中書監(jiān)、侍中胡國珍聯(lián)袂“入居門下,同厘庶政”。
不過,孝明帝初期的宗室輔政大臣徒有其表,并無實權,在朝廷“公”的帝國事務上只能秉承強后和權臣意旨受成事而已。
當然,在宗室“私”的家族場域,元懌、元雍和元懷則有資格出席皇家宗族的宗議,裁決皇族內部事務,即調查奏報長公主與劉輝夫妻不和一事。(劉軍:《<魏書·廣平王元懷傳>補疑》,載《古代文明》2013年第四期)
不過,元懌自幼聰敏,長相俊美,靈太后常招其夜宿宮中,成為太后面首,必然能夠秉持太后懿旨。就此而言,崔纂所提異議,也是對女后專權的抗爭,女后專權必然違背儒家倫理。
另外,元雍風評并不好,傳聞他曾毆打致死了第二任妻子崔氏,且妓妾滿房,侍近百許人,如此之人竟能參與案件處理,實乃有違儒家之道。加上劉輝乃南來投靠北魏的漢人舊貴,這些都讓劉輝在第一次偷腥之后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無法按照儒家“三妻四妾”的倫理綱常以及正常的司法途徑獲得公正的裁決。
一年后,在高陽王元雍和深得靈太后信賴的宦官劉騰的再三請求下,才讓長公主與劉輝復婚,史載“太后流涕送公主,誡令謹護?!币粊碚f明太后與公主的情深,二來依然認為是公主受了屈辱,要求嚴加保護。
實際上,北魏公主的婚姻大多是皇帝的賜婚,且不可逆,即便是皇帝所命離婚也是不可逆的。靈太后能夠同意長公主與劉輝復婚,已是莫大恩寵,可見靈太后、元雍以及劉騰與長公主之間的深厚情感,這就基本預示了劉輝再次通奸可能的結局。
正光初年(520年后),劉輝又與兩民女私通,“公主更不檢惡,主姑陳留公主共相扇獎,遂與輝復致忿爭。”這位陳留公主顯然是導致長公主之死的催化劑。長公主與陳留公主,從父家說是姑侄關系,從夫家說則是妯娌關系,感情甚好。當時陳留公主已有50多歲,她婚姻坎坷,雖欲堅持自己的意念,但最終未能牽手中意之人,無法得到一段穩(wěn)定幸福的婚姻。
因此,她見長公主一再受辱,便鼓動長公主為自己而戰(zhàn),釀成不可挽回的惡果。可以斷言,陳留公主及與其有特殊關系的人都是長公主與劉輝結局的制造者,例如宦官劉騰曾經和陳留公主一起參與了顛覆馮皇后的重大事件,可謂鐵桿交情。(羅新:《陳留公主》,載《讀書》2005年第二期)
在公主因傷致薨后,靈太后十分悲痛,親臨慟哭,出葬城西,親送數(shù)里,盡哀而還。原因正如她對侍中崔光所講:“追念公主為輝頓辱非一,乃不關言,能為隱忍,古今寧有此!”也即,長公主并未主動將駙馬劉輝的惡行向靈太后告狀,而是選擇了一直隱忍不發(fā),可謂顧及了皇室和夫君的顏面,即便是按照儒家的“夫為妻綱,君為臣綱”之禮,長公主也盡到了為人臣為人婦的倫理道義,乃古今第一楷模。
再加上陳留公主等人結合自己的境遇感知的真情陳述,靈太后必然要對劉輝施加酷刑,方可祭奠長公主的婦道和臣道。崔纂顯然沒能從同為女人的靈太后以及陳留公主等人的立場出發(fā),只是站在完全中立的視角上看待這樁普通的故意傷人致死案,未真正深入案件內里,調和情理法之沖突。
崔纂等人所提異議看似在強調儒家禮法原則及捍衛(wèi)司法裁決權,實則既沒有厘清內外之別、家國之分,也沒能真正調適儒家義理與北魏社會政治習俗之間的適用張力,自說自話,其后果可想而知:崔纂尚書三公郎之職被免,尚書元修義也被“奪祿一時”。
不過,駙馬劉輝的結局尚好,本欲被執(zhí)行死刑,然“會赦得免”,正光三年(522年)官爵也得到了恢復,且升任征虜將軍、中散大夫,可見劉輝的才能并非因為長公主之死而遭到否定??上荒旰蟊悴」剩源思业乐新?。冥冥之中,或有天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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