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對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修訂本)一書的閱讀筆記,與作者原意或有不符之處,請以原文為參考。 參見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商務印書館,2018年版。 第一章 儒家法思想與中國古代法文化 “二十五史”《刑法志》的基調(diào),便是以儒家的法思想為立論之依歸?!稘h書·刑法志》首先以荀子的“明分使群”說為指導,說明國家以及禮和刑的起源;緊接著立即抬出儒家以威輔德、以刑崇禮的德禮為本、法刑為用的法思想理論模式;最后又征引《詩》、《書》說明為政應以民為本,崇禮慎刑,方可“清原正本”。其后各代的刑法志,大抵遵循著《漢書·刑法志》的這個理論格局。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德主刑輔,以禮率刑,禮法之治。 “中華法系”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其最顯著的標志是法律的儒家化。(一)兩漢:法律儒家化的孕育期;(二)魏晉:法律儒家化的發(fā)展期;(三)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期;(四)隋唐: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期。 中國民族傳統(tǒng)法心里面面觀:(一)權生法,法合“道”;(二)法即刑,法即罰;(三)賤訴訟,求無訟;(四)重調(diào)解,求和諧;(五)重家庭義務,輕個人權利;(六)重預防,尊德禮。 中國民族傳統(tǒng)法心理的一般調(diào)整及其儒家倫理型取向:(一)血緣情感;(二)家庭本位;(三)權威主義;(四)倫理至上。 中國民族傳統(tǒng)法心理的儒家型結構:“法——情——權”模式 第二章 儒家法思想研究的方法論檢討 儒法“人治法治對立論”是不能成立的,以“對立論”作為研究和評價先秦儒法之爭不符合先秦思想史實際。摒棄一切比附,尋找中國歷史上法制度、法思想、法文化的“自我”。 “懸法象魏”的成文法公布方式遠早于子產(chǎn)的“鄭刑書”。實際上,從叔向的信中看,他反對的并不是刑書的公布,而是“多制”,是“棄禮”而任刑。當然,子產(chǎn)的改革,包括他的“鑄刑書”在內(nèi),不是根本上反對禮制,而是改善禮制??鬃右膊挥廾瘢寮也皇枪汲晌姆ǖ姆磳ε?。 在罪刑法定和非法定的問題上,儒家的“不為刑辟”不能理解為不制定成文法。而“議事以制”,是一種依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度量其輕重而適用法律的罪刑原則和制度,不是完全不顧法律、不要法律的任心裁量。 關于“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古制的實際情況而言,作為整體的制度之禮是下庶人的,刑(死刑)也是上大夫的。 第三章 儒家法思想的特質 儒家法思想是倫理法思想,生長于特有的文化土壤,“倫理”是我國固有的文化范疇。以天下本位最為基本,其家族倫理、民本、君主大一統(tǒng)三個方面的法的價值論君位天下本位所派生、所涵攝。 儒家倫理法思想史一個正、負兩種價值共存的思想體系。它的負面作用歸結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在其法思想體系中找不到“公民”范疇,也沒有“公民”意識的生長點,有的只是“子民”范疇、“子民”意識,這是儒家君主大一統(tǒng)原則和家族倫理原則結合的衍生物。二是在儒家關于禮法之治的思考中,偏重于強調(diào)圣君賢相和“治人”的作用,而對于置于圣君賢相和“治人”之上的“治法”、“良法”缺乏制度化的建設追求。 第四章 孔子的法思想 “仁”是孔子倫理法思想的邏輯起點和價值本體。從孔子思想的自身發(fā)展程度上來把握,從總體上來說,還是他的仁學更為根本一些。孔子之成為孔子,孔學之成為孔學,起決定意義的是其仁學,而不是禮學。 孔子倫理法思想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民本主義原則;(二)家族倫理本位原則;(三)相對的君主主義原則;(四)中庸主義原則;(五)天下大同的理想法原則。 孔子法思想的主要內(nèi)容:(一)“正名”——關于政治統(tǒng)治的合法性思考;(二)“導德齊禮”——德刑關系論;(三)“為政在人”——人與法的關系論;(四)“富之”和“教之”——犯罪預防理論;(五)“刑罰中”——刑法觀與刑罰觀;(六)“哀矜折獄”——刑事司法主張;(七)“父子相隱”——訴訟原則;(八)“直道”——司法道德觀;(九)輕徭薄賦——財政賦稅方面的法律主張。 孔子倫理法思想的內(nèi)在結構及其評價:首先,重人事輕鬼神,講人道合天道,主張制定優(yōu)良的人間發(fā),而不取神創(chuàng)法;其次,仁道高于王權,唐虞三代的圣人之法高于時君世主的當時之法;第三,注意上層建筑各個部門、意識形態(tài)各個領域的互相配合并發(fā)揮它們在治國中的綜合協(xié)同作用。 第五章 孟子的法思想 孟子法思想的母體是“仁政學說”:(一)天下一統(tǒng)觀;(二)“民貴君輕”論;(三)輔賢伐暴的君臣關系論;(四)“取于民有制”和“正經(jīng)界”的養(yǎng)民富民說;(五)“明人倫”的教民說;(六)“明政刑”的法制觀;(七)“舍生取義”的人生價值觀;(八)性善論。 孟子法思想的主要內(nèi)容:(一)“法先王”——法的淵源、理想法;(二)“仁義”與“孝悌”——法的價值論;(三)省刑慎罰——刑法觀和刑罰觀;(四)養(yǎng)民教民——犯罪原則及其預防的學說;(五)“薄稅斂”和“制民之產(chǎn)”——經(jīng)濟方面的法律主張;(六)賢人和良法并重——人法關系論;(七)爵祿與禪讓、征誅——合法性及政事法制構想;(八)執(zhí)中權時——法的方法論。 第六章 荀子的法思想 在儒家“道統(tǒng)論”者眼里,荀學是“大醇小疵”,然而這正是荀學的特色之所在。荀學的特色和獨創(chuàng)在于:一是使原始儒家政治化、官僚化、可操作化;二是調(diào)合禮法,釋禮為法,將“三代”的原始禮法學發(fā)展為適應帝制大一統(tǒng)的新禮法學。由此而為漢代新儒學打開了通道,提供了范式。從這個意義上說,荀子是漢代新儒學的開創(chuàng)者,帝制時代正統(tǒng)法律思想的理論探索者和先驅者。他不是由儒到法的橋梁,而是由儒兼法、釋禮為法、以禮納法的新禮法學的導師。 荀子論述人性是惡的,只不過是指出人性中含有惡的基因,這只完成了他性惡論的一半,而且不是重要的一半。重要的在于,他據(jù)此提出了人性應當改造、可以改造及如何改造的理論,這就是關于“偽”的學說。 荀子言性惡,落腳點在于崇尚禮義以“心性起偽”;荀子的“法后王”、“法圣人”,目的是要時君世主“隆禮貴義”;荀子尊王道政治,實質上是宣揚禮法之治。荀子對德刑關系的看法,以《成相》篇“明德慎罰”一章表述得最為清楚。 第七章 儒家法思想的歷史嬗變(一) 儒學研究者們將儒家思想史劃分為三個時期:先秦的孔子、孟子、荀子為第一期儒學,也稱為原創(chuàng)期儒學;宋明理學和心學為第二期儒學;民國時期以熊十力、梁漱溟、馮友蘭等為代表的現(xiàn)代新儒學則為第三期儒學。 儒家法思想在秦漢之際以“之”字形發(fā)展,從禁絕到“獨尊”,秦漢之際是儒家法思想的低潮,秦代以法家政治為主,漢初尊“黃老之術”,西漢中期儒家法思想復興。儒學復興的社會歷史原因還是在社會的經(jīng)濟條件和物質生活之中。 魏晉南北朝的法思想有三大思潮,玄學思潮、律學思潮以及北方少數(shù)民族漢化改革中學習制訂漢法、皈依儒家倫理法的思潮。 唐代以開元為分界線點,也是整個古代帝制社會中作為法思想主流的儒家法思想上旋階段和下旋階段的分界點,其標志是《大唐開元禮》和《唐律疏議》的制頒。 宋代以后,帝制的制度資源已用竭,在法的思維方式上和價值取向上,各派學說、各種思潮都不曾逃脫主流法思想的固有邏輯。明末清初的黃宗羲、顧炎武等人,集社會批判思潮之大成,思想上直逼近代啟蒙思想和民主法治的邊緣,但他們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點仍然是民本主義、效法三代圣王等等一類的儒家觀念。 晚清(鴉片戰(zhàn)爭以后),儒家法思想式微和瓦解。 第八章 儒家法思想的歷史嬗變(二) 《大學》和《中庸》是儒家倫理政治哲學的總結與儒家倫理法思想的深化。董仲舒神化和異化了儒家法思想,對其繼承和重構?!按呵餂Q獄”是司法和立法的儒家化運動,儒家立法的大成是《唐律疏議》。 宋明理學法思想的核心是道統(tǒng)和法統(tǒng),朱熹以“理”為核心的法思想;“用夏變夷”——少數(shù)民族入主中原后對儒家法思想的皈依,拓跋宏“以禮率法”,耶律楚材“以儒治國”;儒家型的清官出現(xiàn),包拯“恤民為本”、秉公執(zhí)法,海瑞“恪守禮義”、以情斷獄、抑強扶弱。 明清儒家批判主義法文化價值的新開展,黃宗羲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沈家本以一個儒家型文化人格的開明官僚,對儒家化法律的終結,其修律的思想武器是“漸進主義”、法古和仁政;孫中山作為一個“真實的民主主義者”,對儒家法思想進行改造,“融貫”中西法文化以創(chuàng)造適合“民情國史”的新憲法。 尾章 “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儒家法思想、中華法系與當代社會 無論什么現(xiàn)代化的制度、體制與機制,總應當接地氣,而不是不問不顧在這塊大地上生活的百姓們的需求,不能處處與這個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相捍格。正是從這一意義上,孔子的“無訟”思想,以及明清時代州縣的“細故”糾紛解決體制和機制仍有可資借鑒之處。我們應當認真對待傳統(tǒng),認真對待中華法系的法文化傳統(tǒng)。 儒家依據(jù)的是人類自然繁衍的血緣存在,重視血緣倫理。《論語·陽貨》:“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懷?!边@是一個血緣繁衍事實。儒家思想家以此為基礎 構建倫理規(guī)則: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再推及社會,老人之所老,幼人之所幼,形成社會道德規(guī)范。由于人世間每個人既是父/母,同時也是子/女,還是夫/妻。因此,從每個自然人的角度,在其一生中,權利、義務是相對等的,或者說是均等的。 中國古代“禮法”是一個復雜的構成體。從法律形式上說,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從法的層級上說,有居于“法上法”的理想法、正義法,有體例完整的歷朝刑事法“正律”,有相當于憲法的“國之大事”之祭禮和軍禮等等,有大量的民間禮俗等“活法”。 對于中國法律史學來說,走出“律令體制”說,很不易,但必須。“律令體制”的思維路徑,與法律實證主義、成文法主義、法典主義、法條主義脫不了干系,難以理解中國古代法和中華法系多姿多彩的法律與規(guī)則結構。被“律令體制”一葉障目的結果,難免自陷于“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為主”、“民法不發(fā)達”、“民事違法也適用刑罰”、“嚴刑重罰”、“缺乏法律正義”、“崇尚法律工具主義”、“卡迪司法”之類的評價泥潭,乃至自損、自貶、自棄、自毀幾千年法律傳統(tǒng)。而一些曾經(jīng)在“律令體制”說中備受誤解、誤讀、誤判的問題,放到“禮法體制”下觀照,方可窺究竟,識其奧義,令人有豁然開朗之感。 儒家之法的價值本體對帝制中國政治統(tǒng)治的合法性及其法制的正當性存在著支持功能,因而被歷代統(tǒng)治者定為正統(tǒng)。儒家之“道”的法哲學中包含的尊君思想、家族主義、民本思想等等正是帝制政治和法制的指導原則。但是有一點歷史事實也不容忽視,歷代帝制統(tǒng)治者所尊奉的儒家法哲學都是經(jīng)過了改鑄的,臂如前文業(yè)已指出的儒家的“圣者才能王天下”的“圣王觀”,到了他們手中便衍變?yōu)椤巴跆煜抡弑闶鞘ト恕钡摹巴跏ビ^”了,成了徹頭徹尾的“成者為王,敗者為寇”的極端功利主義價值論,并將此作為自己“南面之術”的護身符貼在身上。這種庸俗主義的作法是不能由作為思想家的儒家人物負責的。 中華文化從軸心時代一直延續(xù)至今,沒有間斷。這在所有軸心文明中絕無僅有。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中華文化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在經(jīng)過百多年西方文化的全方位沖擊之后,使得中國人得到對自身文化傳統(tǒng)有個自我反省的自覺,從而以開放的胸襟吸收和消化其他民族的優(yōu)秀文化,以適應現(xiàn)代社會合理發(fā)展的要求,使之既具有民族的特殊價值,又具有全球的普世價值。融會中西,打通古今,重建镕鑄中西法學和法制的新中華法系,全面建設法治中國,正當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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