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案1.到醫(yī)院看“生理病”第一步是掛號,到法院看“社會病”第一步是立案。為了解決廣受詬病的立案難問題,全國各級法院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立案登記制,摒棄了以往的立案審查制,現在只要原告提交了符合形式要件的起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具體來講,你準備好起訴狀、證據等材料后,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窗口申請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當場受理,同時分配給你一個案號,這個案號就是你起訴案件的代號,以后所有涉及案件的法律文書的右上角都會有這個案號。 法院受理案件后,會向你即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案件受理通知書會載明你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舉證通知書會告知你關于提交證據的一些具體要求和時限,開庭傳票上會載明案件開庭的時間、地點及審判人員。同時法院會還會制作用于向被告送達的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 2.財產保全。涉及財產權益的案件可能還需要申請財產保全,比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即使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要求,判決后還涉及到執(zhí)行的問題,如果被告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轉移了財產,那么原告即使勝訴了,也拿不到錢。這時,就需要原告在立案后及時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保全,比如申請法院查封被告的工資、存款、房屋、汽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財產。當然,如果發(fā)現原告有轉移財產的企圖,立案前也可以申請訴前保全。 (三)開庭前準備1.送達訴訟文書。即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向被告送達起訴轉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保全裁定等訴訟文書。 2.證據交換。證據交換,是指庭審前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交流案件證據方面的信息,即原告將持有的證據交給被告,被告將其持有的證據交給原告。通過證據交換,審判人員可以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在審判實踐中證據交換這一訴訟制度的使用率普遍較低,大部分案件都未經過證據交換這一程序。 3.庭前調解。民商事糾紛調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開庭前和解或由人民法院調解。如果案件開庭前調解成功,不僅可以及時、迅速地解決糾紛,節(jié)省雙方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還可以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四)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通過開庭審理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 開庭審理主要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具體步驟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的活動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可以當庭宣判,也可以庭后另行宣判,當然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庭后另行宣判。 (五)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次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如果上訴,下一步就是二審程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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