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chuàng)建學習型機關,調動干部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提升干部素質和能力,依據(jù)中央《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是指將干部學習培訓情況量化為分數(shù),以分數(shù)累計的方式,記錄干部學習培訓情況,檢測干部學習培訓效果。 第三條 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實行登記管理,建立干部學習培訓學分檔案。 第四條 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堅持服務大局、注重實效、客觀公正、重在激勵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對象及內容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企事業(yè)單位在職縣處級及以下干部。 第六條 考核內容為五個方面:脫產培訓、干部網絡在線學習、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集體學習、日常自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條 實行一年一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第八條 干部學習培訓學分由基礎學分、獎勵學分和處罰學分三部分組成。 第九條 基礎學分是指干部參加脫產培訓、網絡在線學習、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集體學習、日常自學等所獲得的學分。 (一)脫產培訓。指參加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認可的脫產培訓。各地各單位要積極、合理選派干部參加脫產培訓,做到應訓盡訓??h處級干部應當每5年到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市社會主義學院)參加脫產培訓1次以上。參加脫產培訓時間1個月及以上的每次記20分,1個月以下的每次記10分。以調訓通知、結業(yè)證書等為依據(jù)計分。 (二)干部網絡在線學習。指干部參加衡陽市干部教育網絡學院在線學習??h處級干部年度在線學習須達到50學時,科及科以下干部年度在線學習須達到80學時??h處級干部按實際學時乘以0.8的系數(shù)計分,科及科以下干部按實際學時乘以0.5的系數(shù)計分。超過規(guī)定學時的,每超過1學時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三)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黨委(黨組)中心組每季度集中學習不少于1次,每參加一次學習記3分。以會議記錄、學習記錄等為依據(jù)計分。 (四)集體學習。單位或黨支部組織集體學習每個月不少于1次,每參加一次學習記3分。以學習筆記等為依據(jù)計分。 (五)日常自學。干部個人要自覺加強日常自學,撰寫一定數(shù)量的學習筆記、調研報告和學習心得。撰寫學習筆記每1萬字記5分,撰寫學習心得、調研報告每篇記5分(每篇不少于1000字)。以自學筆記、學習心得、調研報告等材料為依據(jù)計分。 第十條 獎勵學分是指干部參訓評優(yōu)、參加學歷學位進修、專業(yè)資格考試(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定)、學習成果運用、選學、授課等所獲得的學分。 (一)參訓評優(yōu)。參加脫產培訓時評先評優(yōu)的,每次記5分。以評先評優(yōu)文件或證書為依據(jù)計分。 (二)學歷學位進修。參加學歷教育學習,取得國家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的,獲得證書的當年度每證記10分。以證書為依據(jù)計分。 (三)專業(yè)資格證書考試(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定)。參加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定或國家認可的各類專業(yè)資格考試,取得職稱、職業(yè)資格的,獲得證書的當年度每證記5分。以證書為依據(jù)計分。 (四)學習成果運用。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發(fā)表署名理論文章、調研報告、宣傳報道的(每篇不少于500字,同篇不重復計分),每篇記5分。以刊發(fā)的文章為依據(jù)計分。 (五)選學。參加各級黨委、政府或職能部門等組織的專題報告、輔導講座等,每次記3分。以學習筆記為依據(jù)計分。 (六)授課。在各類干部教育培訓班上授課的,每堂課記5分。以課程安排表和講義為依據(jù)計分。 第十一條 處罰學分是指干部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調訓、嚴重違反學習培訓紀律、學習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等所扣減的學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調訓的,每次扣減20分。 (二)嚴重違反學習培訓紀律的,每次扣減20分。 (三)參加干部學習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減10分。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程序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學分制考核分數(shù)90分及以上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60-89分評定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條 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按個人申報、單位審核、組織評定、反饋歸檔等程序組織實施。 (一)登記申報。干部根據(jù)個人學習培訓情況,在次年的1月上旬向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申報本年度學分,填寫《衡陽市干部教育培訓學分考核登記申報表》。 (二)單位審核。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查看相關證明材料,及時登記干部年度內取得的學分。 (三)評定等次。黨委(黨組)根據(jù)干部所得學分和學分考核標準,評定等次。 市管領導干部學分制考核情況要單獨建冊,由黨委(黨組)擬定等次,在市委年度考核時將結果提供給市委考核組核查確定。 (四)反饋歸檔。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將學分制考核結果反饋給干部本人,并將學分制考核有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其中市管干部考核結果要報市委組織部干部教育科備案。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要作為干部年度考核的內容。 當年學分制考核等次為優(yōu)秀的干部,在同等情況下,可優(yōu)先考慮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學分制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當年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連續(xù)兩年學分制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當年年度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連續(xù)三年及以上年度學分制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干部,當年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干部參加脫產培訓情況要記入干部年度考核表。 第十五條 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要作為干部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jù)。 對干部進行任職考察,要將干部學習培訓情況作為考察內容之一。學分制考核結果要寫進個人考察材料,近五年來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要記入干部任免審批表。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市委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由市委組織部主管,各級黨委(黨組)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 市委組織部履行對全市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觀指導、協(xié)調服務、督促檢查的職能,負責市委管理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的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黨委(黨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的審核、評定、登記、建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縣市區(qū)委組織部負責本地區(qū)縣處級干部學習培訓綜合考核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本地區(qū)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紀律 第二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干部本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對在學分登記過程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違規(guī)登記的學分,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定期對各地各單位執(zhí)行本辦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將監(jiān)督檢查情況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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