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編》稍寬容,然所列進士、監(jiān)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故文武臣之善惡,皆列其名于《誥》中。 居士曰:在《大誥·民陳有司賢否》一條中,朱元璋特別鼓勵民告官,但根本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民眾監(jiān)督必須和民主制度聯(lián)合起來才有效,民眾一沒有組織,二沒有權(quán)力,即使有《大誥》作為保障,也只能任官吏宰割。一旦有有組織、有權(quán)力的民眾,他們就會一次作為口實,脅迫綁架官吏入京一次訛詐官吏錢財,同樣達不到鎮(zhèn)壓地頭蛇的目的。朱元璋所提出的民告官只是利用民意做政治獨裁,自然達不到消除腐敗的目的。 第九卷 紀九 明太祖洪武十九年(丙寅,公元1386年) 繼而倭寇上海,上患之,顧謂(湯)和曰:“卿年老,強為朕一行。”和請與方鳴謙俱。鳴謙,國珍從子也,習海事。 居士曰:湯和生于公元1326年,本年已經(jīng)60歲,不應該作為一線將領使用,何況他剛剛從思州(今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附近)作戰(zhàn)歸來不足一年,朱元璋急切任用他承擔東南沿海國防,同時啟用自己所防備的方國珍侄子方鳴謙,可見國家仍然有重大的邊防任務,卻已經(jīng)完全沒有合適的青年將領可用。如果此時停止屠殺(此后,朱元璋將胡惟庸案繼續(xù)擴大,先后釀成了公元1390年的李善長案和公元1933年的藍玉案,特別是藍玉案中,藍玉本人東征西討,是在徐達之后另一個承擔帝國救火隊長角色的人物,此案致死者一萬五千余人,包括很多有能力的將領在內(nèi))并對青年將領進行培養(yǎng),帝國還有足夠的時間和機遇,但可惜的是朱元璋卻走了另一條路,導致帝國將領嚴重匱乏。 明太祖洪武二十一年(戊辰,公元1388年) 論曰:明之解縉,其才有似于賈誼,其得君有似于魏征,然跡其生平,殆裴行儉之所謂“有文藝而無器識”者歟……躁也,淺也,四杰之所以不克令終,而縉似之,豈享爵祿之器哉! 居士曰:明初四杰指的是高啟、楊基、張羽、徐賁,都死于朱元璋的猜忌和暴虐,而解縉則是死于朱棣的猜忌和暴虐,夏燮認為他們不得善終是因為器量不夠,其所謂的器量大概是指被君主奴役,認為他們的敢于反抗君主權(quán)威是對君主寵愛的沾沾自喜,奴才之相溢于言表,已經(jīng)與司馬光不可同日而語。同時作為帝國順民,夏夑先生忘記了儒家的祖師孔丘說過“君子不器”的話,所謂君子不器一是指不能像器具一樣只承擔一種用途,而應有更宏大的志愿;另一方面也是說君子不應該被某種器形束縛,而應該具有自己的獨立人格,解縉的所作所為正在于保持自己的獨立。他的上書切中時弊,分析深入,給朱元璋上這樣的奏章確實是需要承擔風險的。但解縉也并非不顧安危,他所以敢這么做是因為他在朱元璋身旁具有寵臣的身份。而他必須這么做,則是避免從寵臣變成為佞臣,這也是對自身負責的一種選擇,否則朱元璋的政策會被冠以解縉之名,解縉也會朱元璋死后遭到清算。朱元璋將他放逐,是為了增加他的名譽,方便日后朱標即位起用他時能夠獲得良好的聲譽,而不是像夏夑所說是因為解縉的迂腐。 第十卷 紀十 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庚午,1390年) 初,胡惟庸之獄,株連黨與萬余。群臣請究問李善長及陸仲亨等交通狀,上曰:“朕初起兵時,善長來謁軍門,以為復見天日……此皆吾初起時股肱心膂也,其勿復言!” 居士曰:朱元璋以胡惟庸案大肆清除淮黨,因為朱元璋與淮黨出身、履歷有相似之處,這些人能夠服從朱元璋的統(tǒng)治,卻不見得服從朱元璋兒子的統(tǒng)治,成為重要威脅。同時這一集團卻是帝國的主導力量,如果驟然清楚將會影響到帝國統(tǒng)治安全,何況集團中確實不乏朱元璋的心腹,如湯和、徐達等人,但判斷是威脅還是心腹其標準只有朱元璋自己知道。李善長是淮黨中的一員,同時兼有威脅和心腹的角色,威脅是指他曾任帝國丞相又南征北戰(zhàn),有其政治資源和軍事實力,而心腹則是他在政治上盡可能靠近朱元璋,在朱元璋處置胡惟庸時默不作聲,成為淮黨中支持朱元璋屠殺的重要人物。李善長本以為這種政治上的傾向會給自己帶來安全,卻沒有想到最終給朱元璋以分化淮黨的機會,朱元璋利用李善長的默許除掉胡惟庸,將淮黨分為胡惟庸和李善長兩派,這是第一次分化淮黨;此時又利用藍玉制造封績的口供(《明史·李善長傳》:胡惟庸派出封績交結(jié)北元皇帝,被藍玉擒獲送抵南京,卻被李善長扣押。這一過程必須有封績的口供和藍玉對此事的承認才行),將李善長一派又分裂為藍玉派,這是第二次分化淮黨;稍后又消滅藍玉,使淮黨再無主導朝政的能力。三次大案雖然針對對象不同,但都是針對淮黨,一脈相承。 (楊靖)嘗鞠一武弁門卒,檢其身,得大珠,僚屬驚異。靖徐日:“偽也,安有珠大如此者!”碎之。上聞.嘆曰:“前此舉有四善焉:不獻朕求悅,一善也;不窮追投獻,二善也;不獎門卒,杜小人僥幸,三善也;千金之珠,卒然而至,略不動心……四善也?!?/span> 居士曰:朱元璋沒有說的四條不能算“善”,只能算“不惡”。除此之外還有第五條路,也是唯一正確的路,就是將贓款上交國家,作為國家財產(chǎn)使用。楊靖沒有公心,同時對可能的盜竊案件不聞不問,完全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朱元璋對此種人物進行道德褒獎,只能證明他對吏治的要求只停留于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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