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觀辛丑議和的全過程和《議和大綱》、《辛丑和約》的約文,可以看出列強違背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之處甚多。國家平等原則是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近代國際法是隨著歐洲資本主義主權國家的產(chǎn)生、發(fā)展而逐步形成起來的。這個歷史事實指明了近代國際法是保護資產(chǎn)階級國家的。西方國際法權威奧本海(Oppenheim)認為,國際法'指文明國家認為在他們彼此交往上有法律的約束力的習慣和協(xié)定規(guī)則的總體',所謂文明國家,指的即資本主義國家。中國作為一個半殖民地國家,獨立主權早已遭受嚴重損害。在西方各國看來,萬國公法只對它們那些文明教化國家適用,對中國,自鴉片戰(zhàn)爭以后,說派兵就派兵,要攻占某地就攻占某地,大沽、天津、北京,外國武裝力量數(shù)出數(shù)進,公法何曾對他們有拘束力? 辛丑和約簽訂現(xiàn)場 自1842年南京議和以來,中國與列強談判從不具平等地位。劉坤一、張之洞等明白這一點。他們在議和過程中致電總署說:'中國則舊約本已受虧,彼本不以各國通例待我,戰(zhàn)敗以后,必然猛改愈狠,勢所必然。'列強并不把中國作為一個平等國家,怎能以各國通例平等待我。這才是全部問題的根本所在。 張之洞 列強以違反國際法責備中國,自己卻在對華談判中肆意違反國際法,肆意踐踏國際法的主權原則。清政府對此表現(xiàn)得完全無所作為。清廷在批準《議和大綱》后發(fā)布自責詔,中有'今茲議約,不侵我主權,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見諒,疾愚暴之無知'之句,對侵略者感激涕零。它把主權只理解為慈禧本人的統(tǒng)治權,顯然太狹隘了。其實,主權原則是國家的最高原則,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出發(fā)點。國際法是規(guī)范主權國家相互交往的行為準則。按奧本海的說法,國家主權包括平等、尊嚴、獨立、屬地和屬人優(yōu)越權,以及交往權、自保權和管轄權。按步倫的說法:'國之主權有二:其能自立而不倚賴于他國者,一也;其能自主而不聽命于他國者,二也。'準此,則《議和大綱》、《辛丑和約》的主要條款都是違背國家主權原則的,因此都是違背國際公法的。清朝統(tǒng)治者在中國主權喪失幾盡的時候,反而感謝帝國主義'不侵我主權',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辛丑條約原件 《辛丑和約》簽訂10年之際,有人指出:“人亦有言對等、言公理。不對等,用強權,平和會議者,不過定戰(zhàn)之法規(guī),國際公法者,依然飾文明之假面。有雙方同意之可假托,而仲裁無用矣;有自由行動之可強辭,而公理可奪矣。不克自強,孰其顧汝!”這段話可視作對辛丑議和過程的認真的反思,因此借作本文的結(jié)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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