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都會有法定代理人簽名并且加蓋公司印章,但是也存在一方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公司為蓋章的情況。那么,是不是必須要有公司蓋章合同才生效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在實務中我們也認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合同有效。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解釋。 一、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須簽名和公司蓋章同時具備 合同的生效要件有: (一)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二)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以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需要簽名蓋章同時具備,只要符合上述四個要件,能夠證明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生效,拘泥于形式上的簽名、蓋章,反而是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不尊重,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需要“簽名并蓋章”的,此特殊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必須在簽名和蓋章同時具備下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二、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視為公司的行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是由其持有表決權優(yōu)勢的股東選出的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擔任的。公司通過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體現(xiàn)法人的意志,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對外履行職權時其實并不是那個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經(jīng)理自己的行為,而是作為其代表的法人單位的意志,是以法人的名義對外表達法人的意思,其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等情況,即使沒有公司的蓋章,也自然應當推定為公司的意思,是公司的行為,公司要承擔合同的責任。 三、雙方初步擬定的合同,即使未簽字也未蓋章,一方出于對締結合同的信任,而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的,也不應缺少簽名或蓋章而無效 雙方已經(jīng)就約定事項擬定了書面合同,只是未簽字或蓋章,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主要任務,另一方也接受的,且合同符合我國法定的生效要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沒有法定的無效情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不因未簽名或蓋章而無效。這樣做是為了促進交易和提高經(jīng)濟效率,保護交易。 四、例外:相對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合同無效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沒有權限的,該代表行為無效,那么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沒有公司蓋章的,就自然的合同對公司沒有約束力了。 合同不應簡單的因為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公司蓋章而無效,應當結合合同簽訂的具體情況考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表達了公司的意志,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締結,沒有違法,也沒有特別約定必須簽名蓋章齊全才有效的,而且不存在相對人明知法定代表人沒有簽約權限的,合同已然有效,對公司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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