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fā)達和社會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人們早已開始將某些行業(yè)的交易活動中帶有共性的內容,預先擬定好,形成格式化、固定化的事先擬定化條款,以便于節(jié)省簽訂合同的時間,減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便在這種前提下快速發(fā)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边@個條款中至少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應具備的三個基本構成要件。首先,格式條款是“重復使用”的合同條款。這一構成要件意味著,格式條款的要約對象具有廣泛性,要約行為具有不斷重復性。這種格式條款一般是向社會比較廣泛的群體發(fā)出要約,任何一個具有合同主體資格并同意該格式條款的當事人,均可以即時與要約方簽訂合同。其次,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即占有優(yōu)勢的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好的,而且往往都是印制好的格式化、固定化的條款。格式條款的要約方,在對外要約時已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格式化,不存在承諾方修改格式條款的可能性。再次,格式條款作為合同條款的成立過程中,不需要與合同當事人進行任何協(xié)商,格式條款合同的承諾方當事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被動選擇,而沒有“討價還價”的協(xié)商余地。因此,格式條款的承諾方在很多情況下,只能是被迫而無奈地“接受”格式條款。 綜上分析,格式條款應符合上述三項特征。若有一項不符,則不能認定為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專門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提供者一方當事人的提示說明義務;《合同法》第四十條專門規(guī)定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以及合同權利嚴重失衡的格式條款的無效認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專門規(guī)定了有利于承諾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合同解釋的原則,即“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從上述三點,可明顯看出,《合同法》在認定格式條款的效力時,體現(xiàn)了著重保護承諾格式條款的一方的權益。據(jù)此律師在代理涉及格式條款的合同時應當注意己方當事人在合同所處的地位,根據(jù)當事人的地位,設計相應的訴訟策略,認定相應合同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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