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 1.15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1.155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1.156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1.157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1.158第一百三十五條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1.159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未經(jīng)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1.160第二節(jié) 意思表示 1.161第一百三十七條 【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nèi)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1.162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時的生效時間】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1.163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fā)布時生效。 1.164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1.165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1.166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1.167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的效力 1.168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169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法律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170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171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1.172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時行為人的撤銷權】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173第一百四十八條 【受欺詐方的撤銷權】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174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欺詐時的撤銷權】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175第一百五十條 【受脅迫方的撤銷權】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176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示公平時受損害方的撤銷權】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177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178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后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179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180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1.181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82第一百五十七條 【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1.183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1.184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1.185第一百五十九條 【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186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民法通則】 2.160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2.161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 2.162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163第五十六條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2.164第五十七條 【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2.165第五十五條 【實質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166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 2.167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 2.168第五十九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 …… 2.169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 2.170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 2.171第五十九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 (二)顯失公平的。 2.172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2.173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2.174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無效民事行為的效力】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被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2.175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176第六十一條 【國家財產(chǎn)所有權】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2.177第六十二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適用提要】 1.154總則將代理單作一章。 1.155-1.156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定義的規(guī)定??倓t擴充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nèi)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這樣規(guī)定既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愿,也強調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于提升民事主體的規(guī)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1.157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成立的規(guī)定。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希望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內(nèi)心意愿的外在表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意思表示可以是單方作出,也可以是雙方或多方主體協(xié)商一致作出。對于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決議行為應當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 1.158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形式要件的規(guī)定。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還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應當注意的是,總則明確了特定形式不僅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直接規(guī)定,而且當事人也可以約定。 1.159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倓t與通則相較而言,一般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或約定確定。行為人對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或行為的相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變更或解除。 1.160-1.161本條是關于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借鑒《合同法》第16條①(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修改而成。應當注意的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其生效時間也不同:一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以相對人了解其內(nèi)容時生效;二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三是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作出的,對于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時生效;對于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其系統(tǒng)時生效。根據(jù)意思自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遵從其約定,適用時以當事人的約定優(yōu) 1.162本條是關于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一般是以意思表達者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如果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特別規(guī)定。 1.163本條是關于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的規(guī)定。應當注意的是公告發(fā)布時生效,而不是公告作出時生效。 1.164本條是關于意思表示作出方式的規(guī)定,借鑒《民通意見》第66條②(66、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修改而成。意思表示有兩種方式作出:一是明示,以書面或口頭語言表達其內(nèi)心意思;二是默示,以語言之外的肢體動作(如點頭、搖頭、舉手)表達其內(nèi)心意思。明示、默示均有所“作為”(行為),不存在“不作為的默示”。應當注意的是,《民通意見》第66條用“不作為的默示”一詞,系概念誤用,其意應指“沉默”。“沉默”即無任何表示、作為。以沉默視為意思表示時有嚴格的要求:第一,法律必須有明確規(guī)定;第二,當事人必須有明確約定;第三,必須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1.165本條是關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規(guī)定,借鑒《合同法》第27條③(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修改而成。對于撤回意思表示有時間上的要求,撤回的通知必須比意思表示早到達相對人,最遲也應同時到達。 1.166本條是關于意思表示解釋的規(guī)定,第1款是借鑒《合同法》第125條④(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修改而成。對于有相對人的解釋,應當按文意、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的順序來解釋。應當注意的是,對于無相對人時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不能僅局限于文義,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和目的、習慣等各方面來判斷。 1.167-1.168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規(guī)定??倓t較通則而言,應當注意:一是規(guī)定的三項要件應同時具備。二是不能簡單從反面理解不符合三項要件該民事法律行為即無效。如違反第三項時為無效;違反前兩項中一項或兩項時可能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等。三是將“社會公共利益”修改為“公序良俗”,包括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的內(nèi)容。四是將“違反法律”修改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1.169本條是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 1.170本條是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借鑒《合同法》第47條⑤(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修改而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才能有效。應當注意的是,兩種情形不需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一是接受贈與、獲獎等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法律對法定代理人追認時間予以限制,只能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作出,否則,視為拒絕追認,這是法律對沉默的明確規(guī)定。在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是有權撤銷的,以通知方式作出即可。 1.171本條是關于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規(guī)定。虛偽表示是大陸法系民法采用的法律概念,與本條規(guī)定的虛假表示含義相同,是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雙方串通而為與其真實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虛假表示的特征在于,當事人雙方都不想使其行為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實踐中應當注意兩點:一是虛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無效,但在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則應分為兩種情形:(1)第三人知道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為虛假表示的屬于惡意第三人,雙方可以該虛假表示的無效對抗該惡意第三人;(2)第三人不知道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為虛假表示的屬于善意第三人,雙方不得以該虛假表示的無效對抗該善意第三人。二是所謂隱藏行為,是指為虛假表示所掩蓋的依當事人真實意思訂立的法律行為。如為規(guī)避房屋買賣的稅負而訂立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為虛假表示而買賣合同為隱藏行為。隱藏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該隱藏行為本身是否符合該行為的生效要件。如假裝贈與而實為買賣,贈與行為屬于虛假表示應當無效,所隱藏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應依據(jù)有關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判斷。如果所隱藏的買賣行為符合法律關于買賣合同有效要件的規(guī)定,則應有效,否則即為無效或可撤銷等。 1.172本條是關于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的規(guī)定。撤銷機關:一是人民法院,二是仲裁機構。應當注意的是,申請者是行為人??倓t較通則而言,不再規(guī)定變更,只能申請撤銷。 1.173本條是關于因相對方原因被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的規(guī)定。應當注意的是,撤銷機關包括:一是人民法院;二是仲裁機構。申請者為受欺詐方,法律沒有賦予欺詐方申請撤銷的權利。總則較通則而言,受欺詐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再是直接確定無效,而是由受欺詐方申請撤銷。 1.174本條是關于因第三方原因被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因為受到第三人的欺詐;二是受欺詐的相對方明知(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1.175本條是關于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的規(guī)定。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脅迫行為是第三人實施的,受脅迫方申請撤銷,不受一定的限制??倓t較通則而言,有兩點變化:一是脅迫主體不限于一方,也可以是第三人;二是該民事法律行為不是無效而是由受脅迫方申請撤銷。 1.176本條是關于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的規(guī)定??倓t較通則而言,最大的變化是沒有規(guī)定對該民事法律行為可予以變更,只規(guī)定了撤銷。應當注意的是,只有基于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構成顯失公平時才能撤銷。 1.177本條是關于撤銷權消滅的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了定期限內(nèi)不行使撤銷權或放棄撤銷權從而導致撤銷權消滅的四種情形,實踐中應當注意撤銷權消滅期間類型化區(qū)分的不同起算點。第一,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一年,但對于重大誤解的,只有三個月;第二,對于受脅迫,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一年;第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應當是在行為作出時;第四,無論何種情況下的撤銷權,從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即消滅。 1.178本條是關于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后果的規(guī)定。本條所規(guī)定的內(nèi)容是防止民事主體濫用民事權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機關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的主要裁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對“強制性規(guī)定”作出了解釋,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實際上將“強制性規(guī)定”區(qū)分為“效力性規(guī)定”與“非效力性(管理性)規(guī)定”,只有違反“效力性規(guī)定”的才無效。應當注意本法生效后的準確適用。 1.179本條是關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guī)定。應當注意的是,總則較通則而言,不再突出損害的主體性質,將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都融入到他人合法權益之中。 1.180本條是關于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初始時間的規(guī)定。應當注意的是,只要民事法律行為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其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規(guī)定。 1.181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規(guī)定。 1.182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的后果規(guī)定??倓t較通則而言,應當注意的變化有:(1)明確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除了無效、被撤銷外,還有被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取得的財產(chǎn)應該返還。(2)對于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明確處理方式為折價補償,只是補償性質而不是賠償。(3)過錯是各方,不限定于雙方。(4)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特別規(guī)定處理。(5)沒有追繳的規(guī)定。。 1.183-1.184本條是關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借《合同法》第45條第1款⑥(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修改而成。總則較通則而言,應當注意的是:(1)一般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附條件的,但如離婚等依照性質不得附條件除外。(2)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應當注意條件成就時的效力后果不同。附生效條件的,條件成就時民事法律行為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條件成就時民事法律行為失效。 1.185本條是關于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的后果的規(guī)定,借鑒《合同法》第45條第2款⑦((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修改而成。應當注意的是:(1)當事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人或公共利益;(2)當事人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是不正當?shù)模皇钦數(shù)摹?/span> 1.186本條是關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借鑒《合同法》第46條⑧(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修改而成。
原文載《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及適用提要》,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江必新、何東寧編著。P69-81。 整理:蘇州市公安局信訪處“不念,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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