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被稱作“檢察官”?這還真是一個問題。 根據我國《檢察官法》第二條規(guī)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 然而實際上,一些不在司法辦案一線、并不行使國家檢察權的人,也具備“檢察官”身份。檢察官這一職位的相對虛化,導致入職門檻不高,檢察官隊伍龐大。 與之相映襯的是,檢察機關的管理大多參照行政機關的管理模式,辦案需要層層審批。也即三級審批模式:承辦人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檢委會)審批決定。 這種模式的最大弊端就是:行政色彩比較濃,辦案人員的主體地位不突出,司法屬性不明顯;各層級司法權限不明、責任不清,司法過錯責任追究難以嚴格落實。 實行“員額制”的核心,就是從現有檢察官隊伍中遴選出理論功底深厚、辦案經驗豐富的優(yōu)秀檢察官,讓他們回歸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負責,做到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 對檢察官資格的重新“洗牌”,可謂邁出了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關鍵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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