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食不公分戒第二十六 若優(yōu)婆塞、優(yōu)婆夷受持戒已,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是優(yōu)婆塞、優(yōu)婆夷得失意罪,不起、墮落;不凈、有作。 【注釋】 〔僧中付食〕: 所謂「僧中」是指有眾多位比丘、比丘尼聚食之處,若單獨(dú)一位,則不稱「僧中」?!父妒场咕褪枪B(yǎng)飲、食或分配飲、食與在坐的比丘、比丘尼。 〔若偏為師〕: 「師」是指自己的皈依師、得戒師、羯摩、教授,開堂,引禮等師,或自己向所欽敬之師?!钙珟煛咕褪瞧谏鲜鲋T師,對其他諸師恭敬之心有所疏失,此種心態(tài)有違佛陀平等精神。 〔選擇美好〕: 「選擇」就是于付食之時,分別某種食物為精、為美、為大、為多,以之付與自己偏愛之諸師。此種分別心,但是自己的障道因緣。若被付食之師,因而起貢高、我慢、貪得之心,則為障他因緣,自、他均所不利。 「美好」者,「美」是指色美、味美、質(zhì)美而言。美色障于眼。美味障于舌。美質(zhì)障于四大五陰,使人易生貪毒?!负谩故侵干谩⑽逗?、質(zhì)好,與「美」同義。 「食」為保此身命延續(xù),以聞聽佛法,修學(xué)佛道,非為貪圖口福之好,亦非延年益壽,故佛認(rèn)食為藥 對食之精、麤、味、質(zhì),不著味想、美想。故付食時,不需「選擇美好」而有偏心。 〔過分與者〕: 「過分與」者有二種意義,一是超過公平分配食物質(zhì)量,使親者較多,疏者較少,二是因師之體質(zhì)、病苦、食量不需太多食物,而強(qiáng)分與過多食物,使其難以處理,若將之食盡,則有傷健康;若令殘存,則有損功德。所以「過分與」對自、他均損而無利。 付食之時,既無斗秤衡量,自難公平,但付食之人,以目測即可,或以被付食之師示意為度,不可勉強(qiáng)。最要緊的是,付食之時,不作人、我想、親疏想,則分別心不起,付食自然公平,而無「過分與」之虞。 【旨意】 付食諸師,若心生「偏」,則成自、他障道因緣,故佛制此戒,若犯此戒,其所得罪惡,與第一輕戒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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