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引言:房屋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的居間協(xié)議一般都會約定房屋買賣雙方(甲方、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日,由雙方或其中一方(一般是由買房人,即乙方)向居間方支付某數(shù)額的傭金(一般為房屋總價款的2%)。那么,是否只要房屋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應當向居間方(即中介)全額支付傭金?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是否也要全額支付傭金?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color: rgb(112, 48, 160);">法律依據(jù)為《合同法》424條】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就是向委托人提供服務,服務的內容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二是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所謂媒介服務,是指居間人在訂約的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協(xié)商、游說,促成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交易,房屋居間就是這樣一種典型的媒介居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居間人的原告負有如實報告的義務,即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jù)為《合同法》425條】。而居間人如實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幾個要求:一是內容的客觀性。為了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在必要時還應當進行一些調查,以了解真實情況。居間人必須對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向委托人進行如實報告,使委托人能夠判斷是否應訂立合同;二是內容的關聯(lián)性。這就是說,報告的內容是“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因為居間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他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所以,報告的內容與正在促成的合同之間應當有一定的聯(lián)系。三是內容的充分性。具體而言,就訂立合同的事項而言,包括合同相對人的各方面情況,如相對人的身份信息、資產狀況、經營狀況、履行能力等方面的信息都屬于對合同訂立較為重要的信息,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這些信息。凡是能夠影響到委托人訂立合同、作出選擇的事項,居間人都應當就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如果房屋中介(居間方)通過斡旋的方式促成房屋買賣雙方達成了書面買賣合同,但是督促房屋買賣雙方(尤其是賣方)積極履行該份買賣合同,并且協(xié)助協(xié)議雙方完成二手房買賣所需的抵押貸款、產權變更登記等手續(xù),仍然需要中介(居間方)提供后續(xù)的居間服務。如果中介(居間方)沒有提供后續(xù)的服務,而主張全額的傭金(即便居間協(xié)議明確約定房屋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居間成功,房屋買賣雙方或一方應當全額支付傭金),顯然過高,應當適當調低。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合同被解除肯定是在履行完畢之前),則居間方一般也沒有提供協(xié)助辦理抵押貸款、產權變更登記等服務,所以,一般也不能主張全額的傭金。 此外,居間協(xié)議一般是居間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某某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14日由案外人蔡某作為甲方,被告作為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乙雙方通過原告的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2014年10月14日被告作為乙方與原告作為甲方簽訂《傭金確認單》一份,確認單中約定:乙方經甲方居間介紹就購買上海市某區(qū)某路365弄131號703室房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乙方于付首付當日支付,支付甲方服務費40,000元;二、乙方應于期限內支付上述費用。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期限內支付服務費,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千分之三計算。2014年10月25日、11月1日被告向案外人蔡某及原告發(fā)出《關于某路365弄131號703室房產交易協(xié)議無效的通知》,通知書中載明系爭房屋系蔡某原單位分房后經商業(yè)動遷所得,該房產的租賃性質尚未更改,故認為蔡某作為甲方出售此房產標的給被告的協(xié)議是無效的。另,原告沒有提供協(xié)助辦理抵押貸款、產權變更登記等服務。
裁判原文節(jié)選【案號: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5)閔民五(民)初字第1090號】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被告從原告處獲取涉案房屋的信息,原告亦披露了涉案房屋系動遷所得的性質,并且在合同的附件條款中特別加以注明。從整個洽談的時間及合同過程來看,作為原告是提供了媒介服務,主要是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斡旋、游說等,具體而言即房屋價格的磋商,最終在原告提供的居間服務下促成被告與案外人蔡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原告固然已經通過斡旋的方式促成被告與案外人達成了書面買賣合同,但是督促案外人積極履行該份買賣合同,并且協(xié)助協(xié)議雙方完成二手房買賣所需的抵押貸款、產權變更登記等手續(xù),仍然需要作為居間人的原告提供后續(xù)的居間服務。但是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中,并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存在積極履行上述后續(xù)居間服務的事實。故本院認為原告按照全額的居間費予以主張,顯然過高,對此本院酌情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居間服務的比重進行合理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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