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號將陸續(xù)篩選優(yōu)秀原創(chuàng)文章結集出版,歡迎賜稿! 本文系作者授權發(fā)送! 作者:陳艷(上海仲裁員)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0年12月21日進入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2012年8月1日在工作中不慎受傷,后被送至醫(yī)院治療。2012年8月31日,王某之傷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3年5月22日,王某經某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受傷期間,公司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了王某3個月的停留工留薪期工資。2013年6月9日,王某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庭審中公司稱王某僅向公司提供了3個月的病假單,停工留薪期間王某沒有出勤上班理應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且該期間王某從未提出過異議,故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情形,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王某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間的工資表。
【爭議焦點】
未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情形?
【裁決結果】
依據(jù)王某的工資表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扣除加班費本會認定王某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標準為2799.91元/月,故公司還應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由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屬于工傷待遇,且雙方是由于對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以及期限的理由不同而產生的爭議,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shù)恼埱蟛环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形。 【分析點評】
第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渡虾J泄kU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jù)定點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確認根據(jù)定點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在實踐操作中,就遇到定點醫(yī)療機構是否包括外省市的醫(yī)療機構?工傷人員提供兩家以上醫(yī)療機構的病假休息單是否均予以認可?工傷人員提供的病假單是否需要病例資料相配套?如果工傷人員無法提供病假休息單,是否就沒有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中的原福利待遇如何理解?這些在法律上都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由于工傷人員和用人單位對于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及工資標準的理解不同,因此而產生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差額并非基于用人單位的主觀惡意。
第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情形,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未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對于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規(guī)定列入到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之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工資為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之一,停工留薪期期間勞動者并未實際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不同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是基于勞動者工傷休息而到得的待遇,不同于通常意義上基于勞動者的勞動而獲得的勞動報酬,因此不能簡單得將未足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情形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法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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