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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禮規(guī)婚制的真實性與科學性

 勤奮創(chuàng)新 2016-02-20

雜談禮規(guī)婚制的真實性與科學性

歷史真說

所謂禮規(guī)婚制,是指源于周禮之規(guī)定,由國家推行的文字性婚配制度。它是對野蠻性無規(guī)矩婚配的有力否定,是中國人繁衍歷史長河中最先創(chuàng)造的絕無僅有的一種文明。

早在三千多年前,周公制禮,根據(jù)中國家庭農耕活動的實踐,史無前例地對中國人的婚配和家庭組建,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推行全國,成了指導中國人文明婚配的指南。

令人極端憎惡的是,周“平王東遷,而周公之大良經法,蕩滅殆盡”(見《中國文書史稿》41頁)。就是說,西周推行的各種規(guī)定與法令,全部被燒掉了。后世人所記載和編纂的書,都是各諸侯國以及民間所保留下來的史料。比如成書的《周禮》、《儀禮》和《禮記》史稱“三禮”,都是后世人對幸存史料的匯集。有無編者個人的思想傾向,不得而知。

但是,有一點是確定的。這就是:西周推行規(guī)定規(guī)范民眾(時稱:庶人)和社會行為的禮規(guī)文明,絕不是儒家思想的表現(xiàn),而是對中國未來社會運作的前瞻性指導。幾百年后,以孔子為首產生的記述性儒學,推崇“克己復禮”,是想把本派的學術思想融入西周的政治制度,以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絕不是也不可能是用儒學替代西周的禮規(guī)制度。

所以,后來成書的“三禮”,只能是對這些禮規(guī)文明的傳承性記載,不可能是文藝作品之類的再創(chuàng)造。它所記述的內容,應當認識與認知,是完全可信的。

一、禮規(guī)婚配的主要內容

1、本于婚與原則

《禮記·昏義》記述:“夫禮始于冠,本于婚,重于喪祭,尊于朝聘,和于射鄉(xiāng),此禮之大體也。”(轉引自《中國法制史》35頁)群眾出版社19827月第1版。

從上述文字可以看出,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把人的婚配看成是人生活動的根本,是成家立業(yè)者家庭的基礎。

有基礎,也就有原則。這就是:

《儀禮·喪服傳》載:“夫妻一體也,……夫妻牉(音判,一半)合也”;“禮記·郊特牲”云:“一與之齊,終身不改”(轉引自《中國法制史》43頁)。

這段文字講的是禮規(guī)婚配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上篇文章已有敘述,在此不再重敘。

這種把源于家庭生產活動實踐的感性認識,提升到理性認識的高度,并由此制定出禮規(guī)之婚配制度,在全國實施,用以指導未來婚配和家庭組建,在中國古代和外國古代,都是前所未有的。

2、婚配的規(guī)定

《周禮·地官·媒氏》記述①:“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②、“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③、“司男女無夫家者而會之,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文字:轉引自“洛兒的博客”,①、②、③系引者加)

從禮規(guī)①看,婚配的中介人(俗稱:媒人)是萬民之判即未結婚男女各為一半的組合者,傳遞男女婚配的生辰八字,書而告知雙方父母。規(guī)定(令):結婚年齡男三十,女二十。娶妻入贅(嫁子、入子)者,都要有書面文字即“皆書之”。

從禮規(guī)②看,西周規(guī)定(令):男女在仲春之時節(jié)可以自由戀愛,選擇婚配對象。對于私奔者,也不加禁止。

但是,若無故違犯規(guī)定即“不用令”,要受到處罰。一是各諸侯國“不用令”;二是各男女“不用令”。凡違犯婚配年齡、沒有媒氏撮合、“嫁子娶妻”入幣純帛超過“五兩”、結婚沒有憑證,都要受罰。

如果把西周婚配規(guī)定的這種文明與現(xiàn)代婚姻制度相比較,就會驚奇的發(fā)現(xiàn):媒氏與民間傳承至今的媒人別無二致,與城市中的婚介所活動很是相似;所規(guī)定的男女婚配年齡跟現(xiàn)代婚姻法所規(guī)定之年齡也有相似之處;嫁子(男子入贅女方家,女方家同意男方來嫁,時稱入子)娶妻,都要有“皆書之”的文字憑證,起著現(xiàn)代結婚證的作用;而“令會男女”與“奔而不禁”與現(xiàn)代的自由戀愛差不多。

值得一提的是,“嫁子娶妻”都要“入幣純帛”,都要有文字憑證,充分顯示出這種婚配制度所體現(xiàn)的男女平等。

三千年前的西周統(tǒng)治者,給中國人在繁衍方面定出如此科學的規(guī)定,是令人難以想象的。

3、婚配活動的要求

1)《儀禮·士昏禮》記述:“昏禮下達,納采用雁。”(2)《禮記·坊記》記載:“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3)《禮記·曲禮上》記述:“男女非有妁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娶妻不同姓;故買妾不知名卜之”。(4)“貧者不以貸財為禮,”……。

持批判態(tài)度和立場的文字文化人認為,上述引文的(1)——(3)均是奴隸制和封建制買賣婚姻,必須批判。也許(4)不屑一顧,就不被引用。

在歷史真相說看來,批判奴隸與封建買賣婚姻制度,是正確的,也是十分必要的。關鍵是對買賣婚姻的界定。在商品市場上,買方給錢,賣方給貨,買賣成交。由此,批判論者引用“無幣不相見”和“非受幣,不交不親”作為買賣婚姻的說詞,大批特批。特別是,“買妾不知名卜之”成了封建社會推行買賣婚姻的鐵證,無可非議。

現(xiàn)在看來,這既不符合史實,又與傳承了三千多年的文明禮規(guī)婚配傳統(tǒng)相悖。

相悖之一,男女雙方婚禮下達就要“禮尚往來”,男方給女方禮錢,女方家長接收,用男方的錢置辦嫁妝,有一部分是買,有一部分是女方母親跟有關親屬手工縫制。筆者見過她們一針一線地縫陪紡即嫁妝?,F(xiàn)在回想,那一針一線不僅僅是對男方給錢的回報,重要的是給女兒和女婿打造親情,希望他們和睦相處,白頭偕老?!?span style="color:#0070C0">嫁子”即男子入贅,同樣由女方給錢置辦嫁妝(很簡單,不像娶妻那么復雜)。古代“納采用雁”,是訂婚后,送大雁給對方,意在希望結婚后夫妻兩像大雁一樣兩相廝守,持家不離。這種美好的祝愿,豈是金錢能賣得?

相悖之二,在三千多年的西周初期,周公總結周族人和商殷族人的自然婚配活動,結合農耕家庭經濟運行的現(xiàn)狀,規(guī)定:男方婚配有媒,女方有妁,作為雙方的婚姻介紹人,互相通報男女生辰八字和姓名,盡量避免同姓婚配。沒有媒氏介紹,雙方不交往,時稱“不交”。這里的“交”,一是指交往;二是指性交,避免出現(xiàn)野蠻性猶如牲畜類的性交發(fā)生(現(xiàn)代社會中在麥地里大白天搞通奸,就是猶如牲畜類的性交。筆者曾經經辦過此類案件)。當人們發(fā)現(xiàn)婚前懷孕與日前新聞披露的大白天離崗開房通奸的行為,會打心眼里認識認知“不交”之規(guī)定,是周公指導人們文明婚配的進步表現(xiàn)。

在這里,有“無幣不相見”的文字,被作為批判買賣婚姻的另一個說詞。于是,就省去了緊連的“恐男女之無別也。”誰都知道,男是男,女是女;不可能男是女,或者女是男。在禮儀之邦的西周,“禮尚往來”是主旨,是男女見面、為婚配鋪路的基礎。相互贈送見面禮即“無幣不相見”,并不是男方只給女方見面錢。這里的“恐男女無別”,是指“嫁子娶妻”有一定區(qū)別即入贅和娶妻不一樣,就是說娶妻男子出錢,女方作嫁妝,入贅則是女方作嫁妝即給男子做幾身衣服。這種傳統(tǒng)至今在一些地方還在傳承。所以,只提“無幣不相見”就是買賣婚姻,既不符合歷史,也不切合實際。

相悖之三,周禮規(guī)定:男女雙方沒有接受對方送來的禮錢,時稱“非受幣”,就不算是婚配交往,就不能成親,時稱“不交不親”。這些文字告訴人們,無論是男方娶妻還是入贅女方,只要有一方不接受禮金,表示有一方不同意這門婚事,就不能成親,所顯示的是婚配自由,決不是婚配強迫。

批判者為了證明買賣婚姻的存在,割舍“娶妻不同姓”,只引“買妾不知名卜之”,連本句的“”字也給省去了。

在中國五千余年文明史的運行中,賣身葬父或賣身葬母之事,屢見不鮮。若無人買身,亡父或亡母就沒法入土為安。有錢者或因妻子不生,或因妻子亡故,買個女子續(xù)婚,禮規(guī)允許。但是,一夫一妻制是原則,二次續(xù)婚,即使妻亡,被續(xù)玄之女也不能稱為妻子,只能稱妾。

然而,在禮規(guī)婚制和事實婚姻面前,妻子之外買妾,禮規(guī)的專一婚配制度是無能為力的。這是社會運行中出現(xiàn)的弊病,直到新中國頒布《婚姻法》,才將納妾扔進了歷史垃圾桶。

為了避免“娶妻同姓”弊病發(fā)生,買妾不知名,卜姓名,是便于掌握婚配情況所必須的。只要是正視歷史的人,都會認為“買妾”要比“搶妾”文明得多,理智得多。只要“用令”納妾,禮規(guī)允許?!?span style="color:#0070C0">不用令”納妾,就要受到處罰。這是文明,不是野蠻。

當然,“買妾”不像娶妻或“嫁子”,一方給錢,一方置辦嫁妝,迎親時由“受幣”方返還給送禮金方。這跟買賣商品是兩碼事,豈能攪和在一起?買妾的交了錢,女方無力陪嫁妝,只身被娶進男方家,跟在市場上買賣商品相似。這是中國古人類婚配的一種弊病,只是白玉上的瑕疵,不會影響白玉的潔白。

相悖之四,在引述同一命題內容時,為了使批判買賣婚姻有力、讓人信服,把“貧者不以貸財為禮”這一文字舍棄了。有意無意使批判者陷入“一點論”。

所謂“貧者不以貸財為禮”,告訴人們:貧窮者不能借貸他人錢財作為聘禮。就是說,規(guī)定規(guī)范婚配,在財禮方面,男女雙方必須切合實際,量力而行。

看過上述文字,不能不讓人深感三千多年前中國禮規(guī)之婚制的現(xiàn)實性與科學性,無可非議。它對中國人的文明繁衍,的確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不可否認,在中國禮規(guī)專一婚配制度與民間自然性婚配即事實婚姻并行的社會里,冒出許多扭曲科學婚配的行為與言論和文藝作品,這并不奇怪。比如:事實性買賣與包辦婚姻;門當戶對性班配婚姻;攀龍附鳳性高攀婚姻;利益驅動性婚配婚姻,等。

在言論與文藝作品方面,令人費解的是:把孟子所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持重與慎重婚配描繪成是“包辦婚姻”;把“納幣”成婚、“受幣”置嫁妝扭曲成只“納幣”或由男方置、送嫁妝或送彩禮;而男方入贅即“嫁子”無戲可看;把持重、慎重的婚配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迎親”濃縮成“納幣”即“非受幣不交不親”和“無幣不相見”,從而使真理向前跨了一大步,變成了謬誤,把持重婚配變成了買賣婚姻;把用以指導人們文明婚配的制度,描繪成是破壞婚姻自由的枷鎖。

因此,禮規(guī)中的自由戀愛被抹掉了。有時引用,也是用來作為貶責婚姻不自由的陪襯,讓受眾感知“買賣婚姻”確實十惡不赦,猶如把中國五六千年的文明發(fā)展史說成是“人吃人”的社會一樣,看不見社會的進步與文明。

在中國民間,有一個《梁山伯與祝英臺》的戲,被認為是揭露、批判封建包辦買賣婚姻的佳作。確實是這樣。如果深入品味,就會發(fā)現(xiàn),上述看法只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通過揭批學子之間的事實婚姻之不持重、不慎重所造成的悲劇來謳歌“一夫一妻”與“從一而終”的禮規(guī)婚配制度和傳承多年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最值得稱道的是,借助對愛情的忠貞、對婚配自主與自由的追求,警示有情人和社會上流行的事實婚姻與學子們,對婚配不持重、不慎重是要付出死的代價。而他們的父母,也要從中汲取包辦買賣婚配的教訓。

我接受反對封建買賣婚姻之教育,從初中起就反對買賣婚姻。參軍,退伍。其間因要財禮,與三個女子告吹。參加工作,經師傅介紹,談戀愛,給200元辦理結婚事宜。弟弟們抄辦婚事,女方要禮錢,我堅決反對。但是錢還得出。他們結婚,女方陪了許多嫁妝。

到了女兒和侄女置辦結婚嫁妝。除了幾大件用錢買,被褥和衣服大多是手工做的。他媽一針一線縫;人工紡織單子,一根一根紡線,一梭一梭織布。現(xiàn)在想起來,縫被褥與織單子,注入的是母親對女兒和女婿的真情、親情和深情,希望女兒和俗稱“半個兒”的女婿能夠和和睦睦、白頭到老。錢,怎么也買不到這種情分。

上述禮規(guī)婚制,因“三禮”成書時間不一,倍受質疑。如果從文書之源的角度來認識認知,疑惑便會化解。

1、西周“大經良法”被戎狄之亂“蕩滅殆盡”。這是史實。雖然京都所存西周和此前各朝代文書無存,但是發(fā)往各諸侯國的文書未必無存??鬃泳帯渡袝纷鳌洞呵铩?,左丘明編《國語》,就是對諸侯國文書的收集與整理。所以,被認為可信性大,其它則可信性小。

2、西周初期,向各朝臣下發(fā)王命,用“令”召集百官。如:“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令。”其大意是,年終,各官府的官員都要把自己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寫成材料,聽候王令,向周王報告。稱這種下行文為“令文”。見《中國文書史稿》29頁,陜西人民出版社198812月第1版。

再如:“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此貳令,當為王及冢宰所下之令,其正令,下所出財用之府,而別以貳令下職內。”《中國文書史稿》27-28頁。

再如:周王向諸侯國發(fā)布法令,“若以書使于四方,則書其令。”《中國文書史稿》29頁。

上述文字告訴人們,周王向諸侯國發(fā)布法令,是史實。在禮規(guī)婚制的內容中,有好多“”和“不用令”的文字,這種規(guī)定,在西周初期,只有周王有權下發(fā)。因為周王對下行文,“用令”較多,所以,孔子編《尚書》時有感而發(fā):“發(fā)號施令,罔有不臧?!贝笠馐牵芡跸掳l(fā)的命令,下達的指示,沒有不為大家做好行善著想,希望大家不要反對周禮。

雖然孔子及其弟子未編“三禮”,但從孔子“述而不作”周游列國推崇周禮的社會活動看,他們只是沒有收集到后人所編“三禮”之材料,否則,他會跟弟子們一起把匯編《周禮》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尚書》第一,《春秋》第二。左丘明也有可能如此。

所以,“三禮”成書時間早與晚,并不影響所載內容的真實性。這跟電的發(fā)現(xiàn)者認為在他未發(fā)現(xiàn)電之前,電就客觀的存在著是一個道理。

據(jù)史料反映,“令”,由三皇五帝的“命”發(fā)展而來。西周王除了用“命”發(fā)文給王族和諸侯,還用“”發(fā)文給諸侯。幾百年后,秦孝公求賢心切,破例以周天子身份下“”求賢強秦。在與商鞅交談中,被商鞅說服,“于是遂出墾草令。”(見《更法》商鞅)即頒發(fā)了開墾荒地的法令,在政治上顯現(xiàn)出其圖強與周王平起平坐的姿態(tài)。

此后,各諸侯國效仿秦國,號令本國?!?span style="color:#0070C0">令文”被普遍應用,以此為稱王鋪平道路。

秦始皇改“命”為制,即國家制度?!?span style="color:#0070C0">令文”成為皇后、太子等專用文書,這種用法一直沿用至清。

由此可見,“三禮”關于禮規(guī)婚制之文多次記載“”或“不用令”,證明 其內容始于西周初,不是春秋戰(zhàn)國。東周“禮崩樂壞”與孔子的“克己復禮”,當是對西周制禮的有力佐證。

201621714: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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