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娶妻與納妾制度淺談
一、娶妻納妾制度的起始與完善
遠古之民,眾民雜居,人多不知其生父母,父子聚麀,不知其配偶,以致綱常禮,制崩壞,所以婚姻制度是在遠古先民經過千百年來長期社會探索得出的社會探索成果。遠在夏商時期中國已經形成了一夫一妻多妾這一婚姻制度,這種婚姻制度在《史記》和甲骨文中均得到證明。 在西周,這一婚姻制度得到完善,這是由于儒教算倡導的“禮”盛行的原因,西周進一步確立了一夫一妻制,《禮記 曲禮》里記載“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上行下效,一夫一妻制度不僅在貴族得以實行,普通百姓也實行這一制度。而后世娶妻的基本要件如“同姓不婚”,“六禮”,“媒約之言”等也是在這個時代提出的。 秦代由于實行法家思想所以與前世明顯不同,如結婚必須到官府登記。夫妻相對平等,妻子可以控告丈夫罪行等與儒家思想所提倡的男尊女卑有顯著區(qū)別,可惜這一制度隨著秦的滅亡而消失在歷史長河之中。 漢代恢復了西周時期儒家的娶妻納妾制度,漢代強調妻的地位絕對高于妾,如漢代官員亂妻妾位導致被除爵,另外值得關注的是漢代初年強調早婚,如果女子十五不嫁那么將繳納五倍的賦稅,這也是歷史上規(guī)范婚姻年齡的先例。 三國兩晉時期,婚姻雙方強調門當戶對,法律禁止良賤通婚,否則會被稱為“失類”。 隋唐在延續(xù)西周婚姻制度的前提下首先提出了“義絕”,這是一種強制離婚制度,這一制度明顯偏向夫方,當然妾的“離婚”不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 宋朝規(guī)定了結婚年齡為“男十五,女十三,并聽婚嫁”,宋朝還規(guī)定如果丈夫三年不回,六年沒有音信那么妻子可以離婚和改嫁,但是“妻擅走者徙三年,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減一等”,相前世而比妻子地位相對提高,但男尊女卑現(xiàn)象仍然存在。 明清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最終形態(tài),較前比婚姻等級觀念稍所下降,而且在《大明律 戸律 婚姻》中甚至規(guī)定在訂婚中要告訴婚姻身體情況等,這頗有后世優(yōu)生學思想。
二:娶妻納妾的形式與內容 古時娶妻不僅是為了延續(xù)血脈,更是處于顯示倫理綱常,而且為合兩家之好,所以禮制在娶妻過程中極為明顯,按儒家《禮記》記載這一過程可以分為六部,即“六禮”。 “納采”,男方請媒人到女方家提親,得到允許后送上禮物——雁(雁為隨陽之鳥,是為了象征妻從夫這一原則)。 “問名”,媒人問女方姓氏,這是為了了解對方是否與自己同姓,因為古人通過觀察得知“男女同姓,其生不藩”。 “納吉”,男方得知女子姓氏后占卜如果得到吉兆就回報女家。 “納徵”,即訂婚,納徵要送帛,鹿皮等禮物給女方。 “請期”,男方擇定迎親的日期。 “親迎”,即男方在指定日期親自到女方家迎娶。 六禮的制度過于繁復,宋代被簡化為納采、納幣、親迎三種禮,而且送“雁”后來也被變?yōu)樗脱?、酒和彩鍛,這對野生動物保護也是一大進步。
納妾,相對娶妻則極為簡單,“納”這個字相對“娶”來說有低位的感覺,而且妾也可以用買。鄭玄在《禮記》的箋注里曾經注釋到“妾合買者,以其賤同于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是極為卑下的。一般來說妾的納娶需要妻的同意,多為妻老年無子,但納妾也可能是從嫁、私奔、贈送、官配等,其中從嫁即為“媵”,在《尸子》中曾推測娥皇女英嫁于堯即為媵制。從納妾的制度來看,妾與妻的地位也是無法比擬的,而且妾的宗族與夫也不為秦晉之好,相對來說更像是商人與顧客的關系。
三:婚姻之義 婚為妻之父,姻為夫之父,從字面來看,婚姻確實為雙方父母的一次聯(lián)姻,納妾相對來說草率的多,其意義也基本局限于延續(xù)血脈,所以無法與娶妻相提并論。縱觀中國古代娶妻納妾史,基本來說充滿了父母包辦與男女不公,研究古代娶妻納妾制度對后世夫妻家庭關系有重要的作用。同時通過對以我國為代表的儒家世界夫妻關系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夫妻關系對比來研究對世界女權運動也有積極影響。因此,研究中國古代娶妻納妾制度是有重要意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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