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8】魯立函字第 3 號《關于當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 再審審查處理方式等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關于當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審查處理方式等 問題的處理意見。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問題 (一)在二審法院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作出終審裁 定后,在案件尚未進入實體開庭審理前,當事人以管轄權為由申請再 審的,由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統(tǒng)一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處理。 (二)終審判決生效后, 當事人僅以一二審法院違反法律規(guī)定管轄 錯誤一個事由申請再審的,由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處理。 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銷一二審法院相關裁定及一 二審判決,并將案件裁定指令有管轄權法院審理。當事人申請再審理 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三)終審判決生效后, 當事人以一二審法院管轄錯誤和實體判決 結果存在問題等其他事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對管轄權問題先行審查。 如果當事人關于管轄錯誤的主張成立, 由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徑 行依照前條規(guī)定處理。 如果當事人關于管轄錯誤的主張不成立, 但關于判決結果存在問 題的主張成立,則依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四)終審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以人民法院無司法主管權為由申請 再審的,由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進行審查,如果當事人主張的事由成立,則徑行裁定撤銷一二審法院相關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并駁回原告 的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 件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 (法[2003]169 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 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 《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fā)回 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后,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 和適用陸續(xù)向我院請示。為正確適用該規(guī)定,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第1 285次會議討論決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不論以何種方式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審一次。 2、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再審過的民事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 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依法提審。提審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只能再審 一次。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抗訴的民事案件,一般應 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審; 作出生效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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