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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權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依法有序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五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shù)拿~,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五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法律、法規(guī)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區(qū)、縣(市)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民政部門依法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八條 為保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依法有序的順利開展,其選舉工作應當在區(qū)、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人民代表大會的依法監(jiān)督下進行。第二章 選舉機構第九條 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四)開展選舉試點,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五)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依法履行職責;(六)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檢舉、控告和受理村民來信來訪,依法查處和糾正選舉違法現(xiàn)象;(七)設計、監(jiān)督選票的印制、保管和選民證、選舉用的各種文書、統(tǒng)計報表等工作;(八)指導和監(jiān)督本轄區(qū)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核發(fā)當選證書;(九)組織檢查驗收,交流選舉經驗,擬定撰寫選舉總結,進行評比表彰;(十)承辦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七人或者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當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從有原則性,辦事認真,有一定組織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擔任村領導職務的不得超過半數(shù)。投票結果按應選名額以得票數(shù)多少依次當選。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故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兩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并履行下列職責:(一)調查摸底;(二)宣傳并組織選民學習有關村委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三)制定選舉實施方案,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五)組織推選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六)負責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辦理委托投票,公布選民名單;(七)組織選民直接推選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宣傳介紹候選人,組織候選人發(fā)表競職演講;(八)提名和培訓監(jiān)票人、計票人;(九)確定選舉日期、投票方法和選舉地點,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十)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十一)解答選民詢問,受理選舉申訴;(十二)總結上報選舉情況,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十三)辦理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對選舉中出現(xiàn)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事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第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因故出現(xiàn)缺額需要補充的,應當再次推選。第十五條 在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止。在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時間內未完成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一般行使職責至本年度結束之前;超過本年度的應當重新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第三章 選民登記第十六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證或者戶籍登記為準,計算年齡的時間截止到選舉日。第十七條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選民登記的范圍一般應以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前選舉登記的選民為基數(shù)。戶籍不在本村,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登記:(一)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的;(二)轉為非農業(yè)人口后仍在本村居住,且履行村民義務的;(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其他能夠對本村發(fā)展作出貢獻的。依前款規(guī)定在申請時,屬于村民的,應當出示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未在戶籍所在地登記的證明。依前款規(guī)定在申請時,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不予登記,但在村民會議被推選為候選人時,應當確認村民會議的決定合法有效。第十八條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外出一年以上,在選舉日不能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的村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計人本次選舉的選民人數(shù)。第十九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之前公布。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日的四日之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解釋或者調整。選舉日起不再受理對選民名單的異議咨詢。第二十條 選舉日期確定后,推遲選舉的,在推遲時間內取得選民資格的村民應當列入選民名單。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從奉公守法、廉潔正派,辦事公道,帶頭履行村民義務,熱心為村民服務的村民中推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自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嚴格執(zhí)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自覺接受鄉(xiāng)、鎮(zhèn)(街)黨委的領導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指導;(二)具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致富技能,能夠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三)熱心為群眾服務,勇于創(chuàng)新、甘于奉獻,扎扎實實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四)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民主,公道正派,有較高的群眾威信;(五)年富力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村民委員會委員的正式候選人人數(shù)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第二十三條 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選人。每一選民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候選人的,提名無效。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選民在村民會議上以投票形式提名,按得票多少確定,并當場公布。第二十五條 選民被同時提名為兩項以上候選人職務的,本人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確定為其中一項職務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按得票多少為序張榜公布。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不愿接受提名的,應當在公布選舉日公告發(fā)布之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確認并公告。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候選人的,應當辭去其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中的職務,填寫《候選人公正競選行為規(guī)范承諾書》并公示。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額出現(xiàn)缺額的,從提名結果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如遇有票數(shù)相等的情況,由村民會議投票決定。第五章 選舉程序第二十九條 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之前,由原村民委員會組織推選產生新一屆村民代表,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第三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張榜公布選舉時間和投票地點。因故不能按期進行選舉的,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重新確定選舉日期,但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三十一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由有選舉權的村民一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分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提倡采取無候選人方式一次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第三十二條 同一選票選舉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選舉無效。第三十三條 選票經檢驗,可區(qū)分為整張有效選票、整張無效選票、整張棄權選票、局部有效選票、局部無效選票。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在同一張選票或者無候選人方式投票選舉在計算選票時可采取上票下移的辦法,將同一候選人在上級職務的得票數(shù)統(tǒng)計在下一級職務得票數(shù)內的方式計票。但不得采取下票上移的辦法計票。采取上票下移的辦法須在村選舉方案中明確提出,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第三十五條 提倡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投票前進行演講,介紹治村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演講可在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利用廣播的形式進行。演講稿須經村選舉委員會審核把關,演講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不得詆毀、侮辱他人。第三十六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時,應當召開村民選舉大會。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時設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站設立秘密寫票處。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選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在流動投票箱投票。是否使用流動投票箱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流動投票箱的對象和人數(shù)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張榜公布。每個投票箱必須有三名以上監(jiān)票人。第三十七條 投票選舉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名監(jiān)票人、計票人,并經選舉大會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第三十八條 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或者投棄權票,還可以另選他人。任何人不得干擾、影響選民填寫選票。第三十九條 選民自己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第四十條 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共同到選舉委員會辦理,委托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選民委托投票證,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委托理由,經村民選舉委員會批準后,委托選舉有效。被委托人必須是候選人以外的選民。投票時憑委托證和委托人的選民證,領票、寫票、投票。第四十一條 投票結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所有投票箱于當日集中到中心會場,并當眾開箱。由監(jiān)票人、計票人認真核對選票,公開唱票、公開計算票數(shù),當場宣布計票結果。第四十二條 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獲得相等票數(shù)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人數(shù)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任何組織或者任何個人均不得另行確定候選人。第四十三條 經過兩次投票,當選人數(shù)仍不足應選名額時,當選人數(shù)已經達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當選的副主任或者委員中確定一人臨時組織工作,在一年內進行補選。第四十四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每一張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多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shù)的有效;在選票上填寫與選舉無關的文字、圖畫及其他符號的為無效票。第四十五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頒發(fā)當選證書,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選票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至下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第四十六條 新的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后,應當在選舉結束后的十日內完成村民委員會印鑒交接、工作交接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分工。第四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束后,應當做好健全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工作,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競職承諾的監(jiān)督。第六章罷免、辭職與補選第四十八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接到罷免要求后,應當對村民聯(lián)名名單和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確認無誤后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的三十日之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多數(shù)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拒不召開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指導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村民會議在表決罷免要求時,被要求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提出申辯意見。第四十九條 參加投票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的有選舉權的村民的確定,應當依據(jù)選舉村民委員會時確定的選民范圍進行增減。第五十條 經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未獲得通過的,自表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村民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的,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是否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第五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第五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xù)一個月以上未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且未說明理由,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應視為自動辭職。第五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缺額需要補充的,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選舉程序在三十日內組織補選。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處罰第五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本部門的工作職責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一)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礙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二)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對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三)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由查處機關宣布當選無效。其處罰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結束。第五十五條 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訴,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調查核實。并在接到書面申訴后的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予以制止,并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法定程序調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二)指定、委派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來自: yzsr273 > 《鄉(xiāng)村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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