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與非律師的有很大不同,具體如下: 1.參與案件的階段不同 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才有權被委托參加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而非律師在此階段無權接受委托; 2.閱卷的權限不同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時,不需要經過許可;其他辯護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許可后才能行使該權利; 3.會見與通信的權限不同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時,不需要經許可,其他辯護人則須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后才享有這一權利; 4.調查取證的權限不同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有權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被害人或其他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其他辯護人沒有這一權利; 5.申請取保候的權限不同 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而其他辯護人則沒有這一權利,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擔任辯護人的除外。 延伸閱讀:民法刑法行政法中的“近親屬”有差異 行政法領域中的“近親屬”范圍最廣,民法領域次之,而刑法領域中規(guī)定的的“近親屬”范圍最窄。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而刑法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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