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提示: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作為被征收土地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有依法要求政府公開相關征地信息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注重農地征收中的信息公開,從而更好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案情 1999年,村民劉某與該村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進行農業(yè)種植,期限為30年。2011年,甲縣政府因公共事業(yè)建設需要,經省政府依法批準后征收土地,劉某承包的土地在此次征地范圍之內。2011年9月2日,劉某向縣政府申請公開征地批準文件和安置補償方案等信息。2011年9月9日,縣政府辦公室進行了書面回復,告知劉某到中國土地市場網(wǎng)進行查詢。2011年9月20日,劉某申請行政復議。 劉某稱,盡管縣政府進行了書面答復,但自己根據(jù)其告知的方式和渠道未獲得有關的信息,應當視為縣政府沒有答復。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屬于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我國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有關機關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方案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勘測,調查土地權屬,清點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著物,根據(jù)調查結果和批準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有保障農民知情權的法定義務,農民作為集體土地征收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政府及主管部門依法公開征地信息的權利,即使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在征地過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告示、公告的義務,也不影響直接利害關系人要求政府公開征地信息權利的行使。本案中,甲縣政府辦公室雖然告知了劉某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但劉某根據(jù)該方式和途徑并不能實現(xiàn)獲得征地信息的目的,因此,縣政府的公開行為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是不作為。最終,復議機關責令縣政府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20日內公開有關征地信息。 評析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問題是區(qū)政府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義務。 區(qū)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自己已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告知劉某獲取征收土地文件的方式和途徑,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筆者認為,《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有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義務,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公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義務。區(qū)政府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明確信息公開的責任,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本案中,區(qū)政府可以選擇直接向劉某公開有關信息,也可以選擇告知劉某獲取有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但無論采用何種方式、何種載體,都應當保障申請人最終實現(xiàn)獲取有關信息的目的。而劉某按照告知的方式和途徑并未獲得信息,故區(qū)政府的行為屬于變相的不作為。 征地過程中,為切實維護農民的知情權,筆者建議:一是要在土地征收前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各項征地補償政策,使征地的范圍、期限等家喻戶曉。二是要在征地過程中嚴格執(zhí)法,依法征地,必須依法對征地批復文件、安置補償?shù)霓k法等政策文件進行公示。三是要做好后續(xù)的監(jiān)管工作,必須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使用途徑、分配比例、支付時間、發(fā)放對象和方式等公之于眾,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四是保障農民的救濟權,引導農民通過合法渠道維權。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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