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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王 鑫 通訊員 張林力)近日,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偽造名牌大學學歷專業(yè)被解聘后,卻以未簽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丁某以欺詐手段與原告某計量設備制造公司形成的勞動關系無效,判決原告公司無需向丁某支付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原來,原告系專門從事計量設備的設計、研發(fā)、制造與銷售的公司。2012年2月,該公司在一人才市場發(fā)布招聘簡章擬招聘機械設計工程師等職位員工。丁某前去應聘并提交成都當?shù)匾蝗珖拼髮W“機械設計與制造”專業(yè)本科成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以及其他多個能反映其學歷和其他能力的材料。面試后上述公司對丁某非常滿意,現(xiàn)場決定聘用其為公司的機械工程師。次日丁某便到該公司上班,但雙方并沒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以及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工資。 后因丁某在工作中屢屢出錯,而公司此時亦發(fā)現(xiàn)其在應聘時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便于當年6月將其解聘。隨后丁某便申請勞動仲裁,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0074.71元、賠償金4000元獲支持,而原告公司卻不服此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該案中應聘者的學歷及工作履歷是用人單位是否錄用的重要參考因素,被告丁某所提交的虛假學歷證書在應聘時,對該公司決定是否錄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丁某是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此丁某為該公司提供了勞動期間已獲得的勞動報酬無需返還,公司也無需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且公司解聘丁某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也無需向丁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以欺詐手段形成的勞動關系應認定無效 雙流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張平元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講,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向丁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而“欺詐手段”的認定,則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實施了欺詐行為,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二是勞動者的欺詐使得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該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即如果勞動者不實施欺詐行為,即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話,用人單位就不會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供真實情況后用人單位不會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該案中,原告某計量設備公司對其提供的“機械工程師”職位的應聘要求是“本科以上學歷、相關行業(yè)三年以上工作經歷”。而丁某在應聘時并不符合該公司對應聘人的學歷要求,卻故意告知其具有相應學歷,并提供了偽造的學歷證書,而使該公司作出了聘用他為機械工程師的決定。 因丁某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獲得職位的行為應被認定為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其與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應是無效的。 而無效的勞動關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原告公司無需向丁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該公司可以基于其欺詐行為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卻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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