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 金 合 同 書
甲方(生產(chǎn)廠家):XXX產(chǎn)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間人):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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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甲方產(chǎn)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尋找海外客商為甲方推銷其XXX產(chǎn)品。
第二條: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
(1)甲方應保證所生產(chǎn)產(chǎn)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chǎn)品質量。
(2)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xié)商約定。并將簽署的協(xié)議、合同等法律文書備份一份給乙方,以便乙方知悉。 (3)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擔保,以及甲方在以后的合同履約時和海外客戶發(fā)生的一切糾紛,乙方概不承擔連帶和賠償責任。甲方應嚴格按“FOB C&F或 CIF條款”執(zhí)行與海外客商所簽訂的合同。 第三條 傭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甲方同意按每筆合同成交總額的1.5%支付傭金給乙方,乙方承諾甲方與乙方介紹的海外客商成交的價格僅包含成交價的1.5%的傭金。 (2)給付方式及時間: 在甲方與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簽定每筆合同且海外客商貨款100%付至甲方后,甲方在7天之內將全部傭金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一筆合同支付一次傭金。傭金以美元匯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的(2)執(zhí)行,逾期應支付乙方滯納金,滯納金系數(shù)為:每天總傭金的萬分之五。 (2)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fā)生的每筆業(yè)務,甲方都將按本合同第三條僅支付貨款的1.5%傭金給乙方,否則,甲方愿承擔本條第(1)款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xié)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為有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法條內容: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釋義內容: 【釋義】本條是對居間合同概念的規(guī)定。
1.居間合同的概念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lián)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xié)助作用的中間人。
居間合同的主體: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
居間業(yè)務根據(jù)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尋覓、搜索信息報告委托人,從而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德國民法典、瑞士債務法等稱此類居間人為報告居間人或指示居間人;所謂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居間人不但要向委托人報告訂約的機會,而且還要進一步周旋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德國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稱此類居間人為媒介居間人。兩種情況,只有中介活動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才能取得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報酬。
居間制度源于古希臘、古羅馬帝國時期,當時的社會發(fā)展處于簡單商品經(jīng)濟形態(tài),任何人都可為居間活動。到了歐洲中世紀,居間活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從自由經(jīng)營主義轉為干涉主義,國家對其行業(yè)進行了控制,使居間人帶有公職人員的性質。如法國商法典把居間人分為二種,一種是特權居間人,此等中間人須經(jīng)政府的任命,居于公務員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權利及義務,而另一種是除第一種以外的居間人。英國的居間人須經(jīng)地方官署許可才可以執(zhí)業(yè);德國舊商法規(guī)定,居間人是一種官吏。到了近代,隨著社會的進步及商品生產(chǎn)與流通領域的飛速發(fā)展,居間活動又開始興旺,很多國家都對居間活動采用了完全自由經(jīng)營主義來調整居間法律關系。德國民法典首先把居間活動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作了規(guī)定。以后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為一種獨立的典型合同。在大陸法國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國家,一般以商法調整媒介居間,以民法調整指示居間;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國家,則不作媒介居間與指示居間的區(qū)分。我國采取不作區(qū)分的立法體例。
2.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
(l)居間合同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xiàn)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于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系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并不參加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xié)助作用。
(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
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合同一經(jīng)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jù)實報告的義務;對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后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
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y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3.居間合同與相關合同的關系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異同點:
委托合同屬于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托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于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它們的不同點在于:
(l)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xié)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fā)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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