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論西游第一〇〇六講,選自《〈西游記〉與中國古代社會》(193)第四章――風俗篇之“火居、行腳和掛單”) 在上一講,我們提到,據(jù)相關(guān)文獻記載,“火居道士”就是有妻子家室的道士,而在道教出現(xiàn)的相當長時間里,并沒有道士出家之說,到了金代道士王重陽祖師創(chuàng)立全真派之后,才要求全真道士出家修道,而正一派道士仍然保持著嫁娶生子的習俗。 由此可以看出,悟空所說的可以擁有妻子家室的“火居道士”,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是真實存在的。不過,悟空在說“火居道士”之時,還提到了“火居和尚”,并且他還強調(diào)“哪里有個火居的和尚?”其意即沒有“火居和尚”。 那么,讀者就會產(chǎn)生疑問了,歷史上是否有“火居和尚”存在嗎? 通過檢閱相關(guān)文獻,我們并沒有發(fā)現(xiàn)有“火居和尚”的概念出現(xiàn),但是,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卻有一個“火宅僧”的概念。 據(jù)唐代文人所著《番禺雜記》記載,“廣中僧有室家者,謂之火宅僧”,也就是說,在廣東一些有家室妻子的僧人,被稱為“火宅僧”。同時,對于僧人的妻子,也有一個稱謂叫做“梵嫂”。 據(jù)北宋官員陶谷所著《清異錄》記載,“相國寺星辰院比丘澄暉,以艷倡為妻”,“忽一少年踵門謁暉,愿置酒參會梵嫂,暉難之,凌晨但見院牌用紙漫書曰:'敕賜雙飛之寺’”;另據(jù)清代學者彭大翼撰著《山堂肆考》考據(jù),自漢魏佛教進入中土之時,“僧有妻曰梵嫂。” 由此可見,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僧人娶妻現(xiàn)象并不少見,并且還被多次記載于各種文獻之中: 比如,唐代官員房千里在《投荒雜錄》中提到了“師郎”,“南人不信釋氏,間有一二僧,皆擁婦食肉,土人以女配之,呼曰師郎”; 與將擁有妻子且食肉的僧人稱為“師郞”相對應的是,將僧人之妻稱為“師娘”,明代學者葉子奇所著《草木子》記載,“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兩廡,赴齋稱師娘”; 明代廣西右布政使謝肇淛在《百粵風土記》中記載,“僧多不削發(fā),娶妻生子,名曰在家僧。”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既然僧人擁有家室妻子的現(xiàn)象并不少見,那么,佛教對該象又是持何種態(tài)度呢? 出家僧人娶妻為佛教戒律所嚴禁,《四分律》、《十誦律》、《五分律》、《摩訶僧祇律》、《梵網(wǎng)經(jīng)》等佛教經(jīng)典規(guī)定了極其詳細和嚴格的戒律,其中對于出家人應守的戒律中,都提到了“不淫戒”。 比如,在沙彌及沙彌尼的“十戒”中有“離非梵行戒”,即“不淫戒”; 而在比丘及比丘尼的“具足戒”中,將“淫”與“殺、盜、妄”共同列入戒律中的根本極惡戒,梵語稱為“波羅夷”,也就是“斷頭、無余、極惡、不共住”之義,即,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復生,永被棄于佛門之外,當比丘僧或比丘尼犯此戒律,就會喪失其比丘僧和比丘尼資格,將會被從僧團中驅(qū)除,且死后并墮入地獄。 由于佛教對“淫戒”的規(guī)定極為嚴格,因此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盡管出現(xiàn)了諸如“火宅僧”“在家僧”“師郎”等娶妻之僧人,但是該行為不僅被佛教戒律所不允,也被社會輿論和朝廷法律所不容。 人稱“牟子”的東漢末年佛學家牟融,他在其所著的《理惑論》中對“或蓄妻子”的僧人進行了批評,稱之為“世之大偽”。 不過,在宋代之前,僧人娶妻之事雖為戒律所不允,但皆由佛門內(nèi)部朝廷清理,朝廷官府并不插手干預,而自宋太祖趙匡胤開始,他規(guī)定“道士不得畜養(yǎng)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 之后,宋太宗趙光義將僧人娶妻作為一項罪名列入律條,“諸僧道輒娶妻,并嫁之者,各以奸論,加一等,僧道送五百里編管。” 明清兩代更是嚴禁僧人娶妻,《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都明文規(guī)定,“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財禮入官;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社會中,雖僧人娶妻之事屢有發(fā)生,但并不被佛教戒律、社會輿論和法律規(guī)定所允許,所以,要成為一個真正僧人,就必須持“不淫戒”,更不能娶妻生子。 這也就是悟空所說,“哪里有個火居的和尚?”之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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