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關于真相、事實、證據(jù)的認知偏差 (根據(jù)本人之前作品修訂) 作者:王輝 河南鼎德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王律師我提供了那么多證據(jù),為什么法官還判我輸? 王律師:這個問題也復雜也簡單,通俗的講: 1、真相無法還原,只能靠事實推定; 2、事實主觀認定,只能靠證據(jù)證明; 3、原告認可的事實與被告認可的事實不一定是一個事實; 4、同一份證據(jù)可能有無數(shù)種主觀認定; 5、法官的主觀認定才能作為定案的事實,即:本院認為; 6、只有把你主觀認定的事實通過證據(jù)成為法官認同的事實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jù); 民事訴訟律師的工作就是把委托人認為對己方訴求有利的事實用證據(jù)證明給法官,讓法官認可變成本院認為的事實并做出對我方有利的判斷,并據(jù)此支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以上均為個人觀點,歡迎斧正留言交流!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jù)。 |
|
來自: 昵稱72688036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