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正式施行,新行政復議法中最大的變動就是與行政復議前置有關的內容。哪些情況需要復議前置呢? 相關實案 河北某市的王女士,在新行政復議法施行之前,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非法占地行為,該部門超期未答復。于是,在2024年1月26日,王女士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部門超期未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其履行查處職責。 在法院立案階段,法官明確告知王女士,其需要先行復議,而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王女士對此很疑惑,自己的復議期限已經過了,為何法院還讓她去進行復議程序呢? 中征律師分析 其實,這跟新行政復議法有關,新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對行政復議前置進行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的決定不服; (三)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王女士的案件情況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第三項,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故而法院要求王女士復議前置。 那為什么,王女士的復議期限已經超過,仍然被要求去進行復議呢? 這其實與新行政復議法的第二十條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p> 從該條第三款可以看出,如果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人復議期限、復議權利和復議機關,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應當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最長不超過一年。這種情況下,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被拉長,也是對申請人權利的保護。 中征律師建議 新行政復議法已經正式施行,在2024年1月1日后進行的相關程序,均需要注意是否有復議前置的情形,是否存在未告知復議機關、復議期限等內容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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