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問、閑聊、學歷考 自己寫完《感動自己的一個小學問》和《感動自己的一個小學問(補)》二文,內心松了口氣??偹銓W業(yè)結束。 自己有一個學問朋友圈。每有心得,自然廣而告知。學問需交流。不然何以學,哪兒去問。 閑聊中,有朋友問:“您體會,中國老百姓樸素的物權理解是基于公理性的物權原則么?” 我答:“中國百姓樸素的物權理解,會認為物權的物就是物理上的、可觸摸的物(有體物)。這是極樸素的直覺。物必有體作為物權公理就基于此?!?/span> 我接著說: “以我自己為例,2000年翻看梁慧星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那時完完全全就認為物權的物就是物理上的物(有體物)。人們對物的感知是實體性的(不是虛空的、契約的)。 那年,我回答我弟弟關于他的商品房的物權時,我沒思索就說是“共有”。因為業(yè)主們共同居住的樓房是不可分割的,只能共有。沒思索就說也是基于直感。沒有理論基礎。 之后,我純粹偶然在“三聯書店”看到梁慧星主編的書,伸手拿下來,從目錄看,直接翻到“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一節(jié)。 好在我思維還清楚。翻書發(fā)現陳華彬主筆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一節(jié),建筑物的區(qū)分含糊不清——沒有物的邊界規(guī)定。 我對陳華彬主筆的判斷,那時還沒有任何法學素養(yǎng)。那時,自己還完全不懂物權理論。純粹是樸素的直感。直覺就是“物必有體”。 我很好奇(這是理工男特有的素質)。很想知道陳華彬博士主筆是怎么想的。 于是網上買到陳華彬的博士論文《現代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研究》。我以公理性直覺“物必有體”為知識基礎,開始閱讀陳的博士論文。也開始了我對物權邏輯的學術“研究”。 “我的大學”法學從此開始上路。一路惡補物權法學的各種知識,包括其來源:羅馬法??疵艺撐摹?/span> 2001年6月、7月、9月,中國法學界發(fā)生了一場大論戰(zhàn)。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鄭成思教授引起制定“物權法”還是“財產法”之爭。同所的梁慧星教授辯爭。繼而全國高校法學院廣開研討會。 自己看著看著,2002年也參與其中,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時評BBS論壇”。 參與就是論壇發(fā)帖。發(fā)了三貼:《我看鄭--梁關于財產法和物權法制定之爭:從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看鄭--梁之爭(一)、(二)》和《從老法學家和青年經濟學家各說歷史看鄭-梁之爭》。 2004年初,法學時評BBS論壇版主“胡豐”在鄭--梁之爭結束后,廣而選了五位學者的論文,出了一份網上合集。五位學者先后次序:鄭成思,梁慧星,徐國棟,范亮(李云亮網名),梅夏英。 自己認為,2004年,網上合集算自己法學本科畢業(yè)。 2008年,自己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公共管理與政策評論》2008年第一輯上發(fā)表《集合所有權與共有所有權的社區(qū)治理制度比較》一文。此文算自己法學碩士畢業(yè)。 在這篇論文上,自己“碩士論文”的理論增量是提出: “區(qū)分所有之專有部分是共有建筑物中的非共有部分”概念。這個概念重點在“非”字。 也就是說,自己“碩士論文”的理論貢獻是:專有是共有中的非共有部分。 論文特意用“非”字,點明專有不是獨立存在的物,而是共有物中的非共有部分(空間)。因為,建筑物空間是無法獨立存在的。 昨天(2024-10-21),武漢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王德福博士與自己交流,其直感:“共有是專有實現的前提”。——這個直感遠高于目前法學界所有認識??煸?! 陳華彬博士論文的認識是:取得專有權即意味著取得共有權(1995 /P 91)——意思是,專有是共有實現的前提。反快哉。 關于“理論增量”。 有一年,我乘坐普通臥鋪旅游。臨鋪十幾個藝術科的研究生外出實習。聊天。 我問一個研究生:“你能告訴我你的論文的理論增量嗎?” 這個學生沒聽懂“理論增量”。我解釋,就是你自己獨特的理論見解(理論貢獻)。他說不出來。我感到,那就是天下文章一大抄了。 現在很多博碩論文是垃圾論文(拉雜巨著)??床坏叫迈r東西。 2006年之后,自己進入更高階思索。自覺是“博士”思索。 自己認為自己博士結業(yè)就在前幾天:《感動自己的一個小學問》和《感動自己的一個小學問(補)》。 自己的法學學業(yè)就結束了。自我滿足。 注:此文之后,自己會陸續(xù)發(fā)表自認之“法學學士論文(2002)”、“法學碩士論文(2008)”。諸位看官別見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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