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律師,我很清楚再審程序的難度,法律監(jiān)督程序更是難上加難。所以,我從來鼓動當事人打再審。理由很簡單:太苦了!訴訟本就是件熬人的事情,無休無止的一審、二審、再審、法律監(jiān)督,更是讓人看不到盡頭。無論是時間成本、精力付出,又或是支付律師費用,當事人總是處在利益受損的狀態(tài)。所以,我在接受當事人再審委托、辦理再審案件之前,是會和當事人說清楚,再審程序客觀面臨的艱難。有當事人認為,這是我作為律師不自信的表現(xiàn)。但是,盲目的樂觀、自信,對于處理再審案件、法律監(jiān)督案件而言,沒有任何幫助。咱們暫且不論《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如何規(guī)定再審申請事由的,在我看來只存在一種情況,我才認為當事人堅持再審、堅持法律監(jiān)督程序,才是有意義的,就是:真心認為自己委屈,不打下去,當事人自己都過不去心里這道坎,委屈當下的自己不會讓今后的自己更好受。這種在這種情況下,訴訟、再審、法律監(jiān)督成了別無選擇的選擇。如果當事人自己并不認為自己委屈,再審程序、法律監(jiān)督程序顯然是沒有必須進行下去的。訴訟適可而止,是一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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