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藥品經營公司依據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蔡某作了辭退處理,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蔡某不服,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在仲裁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合法,僅沒有按要求通知工會。此時,用人單位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用人單位是否還有補救措施。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工作的穩(wěn)定性,法律特地對勞動者的解雇保護作了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若想解除勞動者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要求,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時有一項要求,即要將解除內容通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沒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就構成了違法解除須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沒有及時通知工會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都有法可依,為此,法律給予了用人單位以補救措施,用人單位只要在起訴前,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也就是補正了有關程序就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所以,本案中,A藥品經營公司只要在起訴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就不構成違法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要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若沒有及時通知的,應在起訴前采取補救措施通知到位即可。若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的,至少應該告知職工代表,或告知當?shù)乜偣⒙犎∫庖姡?/span>以確保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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