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因其所駕駛車輛涉嫌使用套牌,被交警查扣于當?shù)氐缆方煌ㄊ鹿适┚戎行耐\噲鰞?nèi)。 2015年1月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某邀約張某、任某、楊某等人吃夜宵時預謀開出被扣車輛,后四名被告人乘車至該停車場。 被告人王某先上前強行將大門推開后進入停車場去開車,其他三名被告人也上前繼續(xù)推門,值班門衛(wèi)蔣某聽到聲響后出門查看。 被告人任某用手指著蔣某,被告人張某掏出水果刀,到門衛(wèi)室采用持刀威脅、逼跪等手段對蔣某進行控制,被告人王某將被查扣的車輛開走后,其他三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鑒定,該車輛價值人民幣32800元。 將合法占有認定為搶劫罪的法益有利于填補刑法處罰的漏洞 對合法占有是否屬于財產(chǎn)法益這一問題持否定說觀點的人認為,所有權人私自取回依法被扣押的財物,這一行為本身是不構成盜竊罪的。 只有因?qū)嵤┻@一取回行為后,又存在其他事由,以致讓他人擔負賠償責任,從而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才構成盜竊罪。 換句話說,所有權人私自取回被扣押的財物而構成盜竊罪的原因在于取回行為后的其他侵財行為。 由于盜竊罪是轉(zhuǎn)移占有的取得罪,故關于盜竊罪法益的觀點,也應適用于搶劫罪等同屬于轉(zhuǎn)移占有的取得罪。 即根據(jù)否定說的觀點,合法占有不屬于財產(chǎn)法益,扣押機關對被扣押物的合法占有只是單純的占有。 該種的占有的喪失不具有財產(chǎn)損失上的意義,故認為該種占有不能與所有權相抗衡。 首先,否定說的觀點認為所有權是最重要且最值得保護的財產(chǎn)利益,所有權人對其財物具有自由支配的權利。 即使該財物上還有其他權利人對其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chǎn)利益,但這些財產(chǎn)利益都不能對抗所有權,故所有權人并不會因為侵害他人對財物享有的利益而構成財產(chǎn)犯罪。 其次,合法占有人基于約定或者法定取得的對財物的合法占有利益并不屬于轉(zhuǎn)移占有的取得罪的保護范疇。 最后,所有權人針對自己的財物能否構成犯罪,取決于行為人非法取回被扣押的財物后有無實施另外的侵財行為,從而侵犯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 因此,否定說認為,涉及所有權人非法取回被國家機關扣押的財物這類案件,被認定為財產(chǎn)罪的原因只能在于行為人后續(xù)的侵財行為實質(zhì)上是一種侵犯他人的所有權的行為。 單純的非法取回這一行為不屬于刑法財產(chǎn)犯罪規(guī)制的內(nèi)容。 對此認為,若財產(chǎn)法益僅限于所有權,只是片面注重了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而忽視了他人對財物享有的其他財產(chǎn)利益。 也就是說,財產(chǎn)法益限于所有權,使得刑法對財產(chǎn)利益的保護范圍過于窄小,將不利于刑法對其他財產(chǎn)利益的保護與對具有財產(chǎn)法益侵害性的行為予以刑法上的打擊處理。 故財產(chǎn)法益應不限于所有權,所有權人侵犯他人合法占有利益的行為亦具有處罰的必要性,應當受到刑法規(guī)制。 因此,肯定說認為,對于所有權人非法取回被扣押的財物后又另外實施了侵財行為的,屬于實施了兩個單獨的犯罪行為的情形。 應當分別予以評價,而不能混為一談,將兩個行為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 因為這兩個行為侵害的財產(chǎn)法益不具有同一性。 非法取回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合法占有的財物,故侵犯的財產(chǎn)法益為國家機關對被扣押的財物的合法占有利益。 后續(xù)實施的侵財行為針對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金錢,故侵犯的財產(chǎn)法益是國家機關對金錢的所有權。 該后續(xù)實施的侵財行為具有期待可能性,故而,不能將該行為認定為共罰的事后行為或者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因此,不論是非法取回行為,還是后續(xù)實施的侵財行為,都具有財產(chǎn)法益侵害性。 這里持的是肯定說的觀點,認為合法占有屬于財產(chǎn)犯罪的保護法益,所有權人非法取回被國家機關扣押的財物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 將該類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的范圍,才不至于放縱犯罪行為。 對于被國家機關扣押的財物的法律地位,有兩種路徑去界定,但結論是一樣的,即都屬于國家機關合法占有的財物,為國有財產(chǎn)。 一為由于國家機關具備相應的執(zhí)法權限而在法定期限合法占有被扣押的財物,即國家機關對被扣押物的合法占有是基于公權力的占有。 二為根據(jù)《刑法》第91條第2款的規(guī)定,由國家機關管理的中的私人財產(chǎn),以公共財產(chǎn)論。 被扣押的財物正是符合該種情形,故應當以公共財產(chǎn)論。 對于“以公共財產(chǎn)論”該如何定義,究竟是公共所有的財產(chǎn)還是公共占有的財產(chǎn),應當結合國家機關對被扣押的財物的權限去界定。 由于扣押是一種暫時性的行政管理行為,扣押機關對被扣押的財物是一種臨時性的控制關系,相應的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在此期間受到限制,具體為使用權受到限制。 在案件事實被調(diào)查清楚、行政相對人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理后,被扣押的財物在可以返還的情況下,扣押機關是應當予以返還的。 因此,對于被扣押的財物,在適用第91條第2款來解讀的情況下,應當理解為國家機關合法占有的財產(chǎn),而不應當理解為國家機關所有的財產(chǎn)。 財物的物權歸屬是沒有改變的,只是占有的權限在被扣押期間由所有權人享有轉(zhuǎn)移為國家機關享有。 概言之,被國家機關扣押的財物,即使不結合刑法第91條第2款來認定其性質(zhì),也屬于國家機關合法占有的財產(chǎn),更何況刑法有明確規(guī)定,被扣押的財物以公共財產(chǎn)的地位同等看待。 如果對國家機關合法占有的公共財產(chǎn)都不予以刑法上的保護,那將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造成刑法處罰的漏洞。 討論侵犯他人合法占有的行為本身是否具有財產(chǎn)法益侵害性,可從所有權的角度去進行思考。 即所有權作為財產(chǎn)法益的依據(jù)為何,實質(zhì)意義在于何。 若保護他人的合法占有與保護所有權能實現(xiàn)的目的一致,那么合法占有同樣地也具有財產(chǎn)法益屬性,應當將合法占有作為財產(chǎn)法益進行保護。 正如學者徐凌波所說的那樣,盜竊罪的保護法益并非所有權,而是所有權所對應的法律上支配力。 同樣地,由于合法占有人的合法占有利益是基于法律規(guī)范取得的,包括法定和約定而取得合法占有的情形,故合法占有人對其合法占有的財物亦具有法律上的支配力。 非因存在法定情形、法定理由,合法占有人對財物都為有權占有。 所有權人采取非法手段取回的,將使合法占有人喪失對該合法占有物的支配,故只有將合法占有作為財產(chǎn)法益才能夠充分保護合法占有人對合法占有物的法律上的支配力。 因此,保護所有權與保護他人的合法占有并不沖突,二者都是法秩序內(nèi)認可的財產(chǎn)利益,在受到侵犯的情況下,都應當進行保護。 保護合法占有也并不意味著否定所有權的地位,二者受到侵犯,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并不一致。 故二者所受的法益侵犯程度并不一致,將合法占有作為財產(chǎn)法益并不意味著要用保護所有權的手段去保護合法占有,二者的區(qū)別需在量刑上體現(xiàn)出來。 總之,若在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不法行為的情況下,最后卻只評價后行為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將會導致刑法上的處罰漏洞。 不能有效打擊這種所有權人侵奪國家機關合法占有的情況,不能很好地維護國家財產(chǎn)。 在司法實踐中,持否定說觀點來解決該類案件的,行為人非法取回被國家行政機關扣押的財產(chǎn)這一行為往往被定性為妨害公務罪等非財產(chǎn)犯罪。 但事實上,很多情況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根本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這將導致刑法不能被正確適用。 在定性不準確的情況下,可能導致行為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未得到刑法上的充分評價,將有可能導致罪刑不相適應,從而存在處罰漏洞等問題。 如劉洪江搶奪案。 劉某因存在行政違法行為,其車輛被扣押,其后該車被稽查人員交給了保管單位(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董某。 劉某在董某運送車輛到停車場途中,截停該車,并強行將董某拽下車后將該車開回家中。 檢察院以搶奪罪起訴。 法官認為,劉某的車在被依法扣押后,劉某所有權人的身份并沒有改變,故對于劉某的行為不能定性為財產(chǎn)犯罪。 由于劉某實施搶奪行為目的在于對抗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逃避行政處罰,故劉某侵害的法益為社會管理秩序,應定為妨害公務罪。 但將劉某的行為定為妨害公務罪存在疑問,根據(jù)《刑法》第277條第1款可知,一般情況下,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為正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案中,涉及的公務行為只有一個,就是扣押行為。 扣押行為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扣押手續(xù)作出后,扣押行為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故本案中的劉某不可能針對執(zhí)法人員的扣押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行政機關將某物進行扣押后,可選擇自己保管該物,也可選擇將該扣押物委托給第三人保管。 該委托保管扣押物的行為,并非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委托行為,也并非扣押行為的延續(xù),故第三人保管委托物的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即不屬于公務行為。 因此,在本案中,該企業(yè)雖為扣押機關指定的保管暫扣車輛的單位,但該企業(yè)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并非行政委托關系,二者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為合同關系。 故該企業(yè)不可能為具有行政職權的單位。 駕駛員董某只是該私企的一名工作人員,故其將車開回停車場的行為不可能是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董某亦不可能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綜上,劉某案中,既不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存在正在依法進行的公務行為。 故劉某實施的行為不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該案的法官將該行為定為妨害公務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劉某的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侵財行為,劉某明知其車輛現(xiàn)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在被扣押期間,扣押機關基于公權力合法占有該車,劉某若要恢復對車輛的合法占有需要繳納行政罰款。 劉某在明知自身尚未具備重新合法占有該車的資格的情況下,強行改變占有關系,侵害了扣押機關對該車的合法占有利益。 因此,劉某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財產(chǎn)犯罪,而非與其行為的構成要件完全不相符合的妨害公務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所有權人非法取回被行政機關扣押的財物,有少部分被定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罪,而該罪的行為對象為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 故將所有權人侵奪被行政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的行為定為該罪亦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工作人員沒有做到準確適用刑法。 持該種觀點的除了將該行為定為妨害公務罪以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罪外,還有被定為其它非財產(chǎn)犯罪的。 定為非財產(chǎn)犯罪的案件,都沒有評價侵奪合法占有的行為是侵財性質(zhì)的行為,都只片面評價了為取回被扣押的財物實施的不法手段行為。 綜上,非法取回被依法扣押的財物的行為往往會受到刑法評價,但通常將被法院定性為非財產(chǎn)犯罪,而事實上行為人的行為卻并不一定符合這些非財產(chǎn)犯罪的構成要件。 之所以會導致這種定罪局面,是因為司法機關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又認為將該種行為定為財產(chǎn)犯罪將由于犯罪數(shù)額的原因而導致處罰過重的后果。 故只能選擇其它在量刑上更輕的非財產(chǎn)犯罪來進行定罪處罰。 但在行為人的行為明顯符合財產(chǎn)犯罪的情況下,卻由于將有可能導致量刑過重的結果而不對行為人的行為作財產(chǎn)犯罪的評價,是明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也不利于保護財產(chǎn)利益。 所有權人侵奪他人合法占有的常見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侵奪扣押機關對被扣押物的合法占有,另一種是侵奪被扣押物以外的其他財物的合法占有。 司法實踐中,對這兩種行為的處理結果往往存在定性上的區(qū)別。 對于前者,往往以非財產(chǎn)罪來定罪處罰,而對于后者則通常以財產(chǎn)罪進行定罪處罰。 固然這兩種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各有其特性,但行為人侵奪他人合法占有這一行為是相同的,且所造成的侵害結果都是他人因此而喪失了合法占有的財物。 因此,所有權人侵奪他人合法占有的行為在性質(zhì)上是不存在本質(zhì)差別的。 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思路應當統(tǒng)一,而不應當既存在以財產(chǎn)罪進行處理的情形,又存在以非財產(chǎn)罪進行處理的情形。 因而,只有將合法占有作為財產(chǎn)法益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這種對非法取回被扣押的財物的行為定性不準確的局面,使刑法得到準確適用。 從而也能夠?qū)ω敭a(chǎn)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不至于放縱財產(chǎn)犯罪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