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仲 春 暨南大學知識產(chǎn)權研究院副教授 倪曉微 暨南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 歐盟《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和修訂(EU)2017/1001號條例的提案》,是歐盟為解決標準必要專利爭議,在立法和執(zhí)法層面作出的重大嘗試性舉措。此前,2022年11月,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先行提出了《SEP費率法案》(《Standard Essential Royalties Act》,以下簡稱“法案”)[1],致力于提出解決SEP爭議問題的美國方案。目前,該法案尚未提交國會聽證。隨著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費率裁定、禁訴令的使用與限制、萬物互聯(lián)時代許可層級與許可費確定等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標準必要專利爭議解決愈發(fā)全球化,因此任何國家的解決方案都具備一定的國際性并對中國具有參考價值。中國在這個領域的政策制定以及司法和執(zhí)法實踐需要充分了解、權衡吸收各國的最新做法和動向。本文介紹該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標、法案的核心要點,以便利國內(nèi)政策制定者、受影響主體對該法案的了解。 SERA法案第一條明確了立法背景,即在美國提供一個高質素和高效率的制度,以對可實現(xiàn)互操作的標準必要專利裁定合理的許可費。此外,盡管未在法條中直接點明,但字里行間可以讀出這一法案也是出于對各國紛紛裁定全球費率以及發(fā)布禁訴令的反應。除了SERA法案外,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還同時提出了《捍衛(wèi)美國法院法》(簡稱DACA),而評論多認為該法主要指向中國的禁訴令。 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費率裁判從英國法院肇始,并很快引發(fā)多個國家的跟隨。2020年8月26日,英國最高法院公布了Unwired Planet(無線星球) v Huawei案、Huawei v Conversant(康文森)案的終審判決,法院最終駁回了兩案上訴,支持英國法院裁決全球許可費率[2]。2023年3月16日,在歷經(jīng)數(shù)年的審理之后,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對InterDigital v Lenovo一案作出判決,是英國法院再次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全球范圍內(nèi)的專利許可費率[3]。 2020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就OPPO訴夏普案作出裁定,首次確認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的管轄權[4]。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訴夏普案中明確中國法院對SEP全球許可費糾紛具有管轄權,這也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首次明確對SEP全球許可條件的管轄規(guī)則[5]。但由于OPPO與夏普隨后達成和解,本案中中國法院并未最終裁定全球費率。2021年7月,OPPO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諾基亞提起全球費率裁定之訴,目前已經(jīng)開庭,但這次是否會作出一審判決還取決于爭議發(fā)展以及雙方的和解情況。 還有一些國家與中國一樣,雖然至今并未作出一個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費率裁判,但已在法院裁定中認可本國法院具有全球費率裁定權。例如,法國作為ETSI總部的所在地,也曾在案件中確認其具有SEP全球費率管轄權。在TCL vs. Philips & ETSI案中,法國巴黎法院確認有權在全球范圍內(nèi)審理與確定 FRAND 費率相關的索賠[6]。近幾年頻繁發(fā)布禁訴令的德國,雖然從未進行全球費率裁判,但早在2008年,杜塞爾多夫地區(qū)和高等地區(qū)法院就明確表示,只有計算全球組合許可才有意義[7]。在2022年2月Vestel訴Access Advance一案中,荷蘭海牙地區(qū)法院認為其擁有裁判土耳其電視制造廠商Vestel和Access Advance之間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的管轄權。 美國法院也曾裁定全球FRAND費率,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國法院裁定的前提至今局限于爭議雙方均同意的情形,并未超越當事人雙方意愿進行全球費率裁判。2012年,在摩托羅拉訴微軟一案中,美國華盛頓西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根據(jù)雙方提出的全球許可證據(jù),確定了摩托羅拉兩種標準的SEP組合的全球FRAND費率,這是美國歷史上首次由法院判定標準必要專利FRAND許可費率[8]。在TCL訴愛立信一案中,在雙方要求法院確定全球費率后,加州中部地區(qū)法院確定了愛立信SEP組合的全球FRAND費率[9]。 在此種理念下,提案人認為其他法域裁定全球費率可能對美國的主權造成干擾。SERA法案第二條(10)中明確寫明:一家外國法院強制裁定一項美國專利的使用費侵犯了美國的主權。基于此,總結而言,由于各國法院近年來傾向于為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的整個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確定FRAND費率以及頻繁使用禁訴令,美國方面基于對司法裁判本國專利的管轄權、本國企業(yè)的保護和對其塑造國際秩序以及主導規(guī)范和標準創(chuàng)建的歷史,未來持續(xù)保持自身國際地位的期望,提出本法案。 1.在華盛頓特區(qū)設立一間專門審理SEP的法庭(Standards Royalty Court) 法案認為,由于美國缺乏一個有效的系統(tǒng)來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使用費,一些專利權利人或制造商訴諸外國法院來確定美國頒發(fā)的專利的使用費,而外國法院強制裁定美國專利的使用費侵犯美國主權,因此有必要根據(jù)《憲法》第三條設立一個法庭,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使用費進行高質量裁決。法庭辦事處位于華盛頓特區(qū)。 2.法官組成 總統(tǒng)應根據(jù)參議院的建議并征得其同意任命五名法官,組成標準費率法庭,應至少由三名法官審理和裁決案件。此外,美國聯(lián)邦首席大法官也可在標準費率法庭的首席法官向其出示必要性證明后,指定并指派法官臨時或永久地擔任SEP費率法庭的法官。 3.僅裁定美國FRAND費率 法案指出,任何人都可以在標準費率法庭提起民事訴訟以確定美國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許可費率。 4.訴訟公示與利益主體申請加入訴訟 訴訟提出以后,相關信息將在聯(lián)邦公報上公布,第一個提出的訴訟具有排他性,之后關于該標準提起的訴訟均應被駁回。通知發(fā)布后120天內(nèi),任何認為其有權就與該標準有關的專利侵權行為收取使用費的主體可以作為原告申請參加訴訟。與該技術標準有關的任何專利實施人也可以要求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案同時指出,F(xiàn)RAND費率是統(tǒng)一的許可費率,反映技術價值,如果在技術標準被采用之前存在可用的替代品,需要考慮其價值。 原告需要確定專利權利要求并負責對標,如果在采用標準前有可供選擇的方案,需說明其價值;或按照法庭要求,對其認為最有價值的一項或者多項專利進行排序。被告則需要提交法庭可能要求的信息并有權要求獲得合理的許可費。 5.費率的確定與調(diào)整 庭審后,法庭(無陪審團)應決定實施該技術標準的一個或多個總體合理的使用費費率,每個原告有權獲得的許可費以及許可合同中應適當包含的其他條款。 在首輪特定技術的專利使用費確定決定不超過三年的期限內(nèi),法庭還可以隨后受理多項附加訴訟并在附加訴訟中對先前確定的費率以及分配方案進行調(diào)整。 6.防止域外訴訟的干擾性舉措 在法庭開始訴訟后,如果有其他涉及同一標準的訴訟,法庭不會中止訴訟,同時也可以對其他訴訟當事人適當發(fā)布禁令,以確保訴訟的公正和有效裁決。 如果在外國政府發(fā)起或自愿參與的訴訟中包含對美國SEP許可費裁判,則該主體不得參與該標準在美國的訴訟,不得獲得美國訴訟中裁定的部分許可費,包括專利轉讓后,繼受人也不得享有該權利。同時,外國訴訟的判決也不能保證涉案主體免于承擔侵犯美國專利的責任。 對于域外訴訟“自愿主體”的定義,免除了應訴或者因合同需承擔責任的一方,或僅僅是參與訴訟,對被要求承擔的責任進行抗辯。 7.禁訴令發(fā)放原則 法案明確指出...... (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知產(chǎn)財經(jīng)立場) 文章未完,全文共4789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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