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入學是家長們的頭等大事 張某利用家長這種心理 提供“買學位”服務 與鄭某簽訂合同并收取費用 結(jié)果鄭某的孩子未能順利入學 雙方反而因為“委托款” 打上了官司 鄭某委托張某為其兒子辦理到廣州某小學新生入學有關(guān)事宜,并向張某轉(zhuǎn)賬支付8.5萬元。后鄭某之子最終沒有在該小學入學,鄭某要求張某退還委托款,但張某只退還了5.5萬元,尚有3萬元未退還。期間,雙方經(jīng)協(xié)商,鄭某同意減收8千元,由張某在約定日期前付還。由于張某沒有繼續(xù)付還尚欠款項,鄭某遂于訴至法院。 汕頭潮南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鄭某與張某之間形成的由張某為不符合入學條件的鄭某之子辦理新生入學的委托合同,擾亂正常新生入學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無效。行為人因此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遂依法判決張某返還尚欠款項3萬元。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汕頭中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請托入學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破壞了教育資源公平性,損壞了社會公共利益。教育入學應當符合當?shù)叵嚓P(guān)政策或規(guī)定,雙方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入學而達成的協(xié)議不受法律保護。本案警醒學生家長和有關(guān)機構(gòu),應秉承立德樹人、引人向善的教育理念,切實保障學生公平入學的權(quán)利,維護國家義務教育招生秩序。 END 編輯:劉澤斯 審校:張曉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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