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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與封建:國家形態(tài)與社會結構

 小小雛鳥 2023-04-01 發(fā)布于四川

本文作者葛兆光教授

編者按

本文為葛兆光教授《什么是中日傳統政治文化的結構性差異?》(《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第1-39頁)一文的“中篇”,以該文“中篇”的標題“郡縣與封建:國家形態(tài)與社會結構”為題。

本文篇幅較長,“獨立精神”微信公眾平臺分三次先后發(fā)布,以饗讀者。

特此說明。

摘要

這是一篇通過比較中日傳統政治文化,來分析中日政治文化結構性差異的歷史學論文。論文從三個角度討論這些結構性差異及其帶來的影響。上篇《皇權與革命》從儒家“湯武革命”的理論說起,以歷史上中國不斷“改朝換代”與日本所謂“萬世一系”,來分析傳統中日政治權力合法性來源與政治權力結構上的差異,政治倫理中絕對性與相對性的不同,以及政治變革的路徑究竟只能依賴改朝換代的“革命”還是可以依賴“維新”;在中篇《郡縣與封建》里,則指出傳統中國與日本在國家與地方關系上的差異,秦漢以后大一統的中國國家權力,借助郡縣制、由科舉提供的官僚制度,如毛細管全面管控地方,但日本盡管也有“公家”與“武家”,古代日本也曾試圖建立律令制國家,但地方上卻始終有著類似諸侯的強大勢力,那么,這種國家結構的差異在中日走向近代過程中,導致了什么樣的命運差異;在下篇《王權與神佛》中,則借用兩國歷史上的宗教資料,討論傳統中國與日本在政教關系上的差異,指出中國政治權力高于一切,無論是佛教還是道教,都只能是“方外”,而日本宗教則在歷史中形成勢力極大的“寺家”,并且對政治影響極大,從這一點繼續(xù)延伸,文章進一步討論走向近代過程中,這種有差異的政教關系,如何影響日本、中國以及歐洲的各自走向,并且型塑了現代日本、中國以及歐洲政治合法性的不同基礎。

關鍵詞

傳統中國;傳統日本;皇權;革命;封建制;郡縣制;政教關系

中篇:郡縣與封建:國家形態(tài)與社會結構

上篇提到了《忠臣藏》。這里就再從這個故事開始。

《忠臣藏》是日本的一部歌舞伎戲,18世紀中葉開始上演。但是它說的是江戶時代的一件真事,發(fā)生在日本的元祿十四年,清代康熙四十年,也就是1701年的三月,也叫作“赤穗事件”。那一年,在江戶參加接待朝廷敕使(天皇之代表)活動的赤穗藩主淺野長矩(1667—1701),用腰刀砍傷了吉良義央(也叫吉良上野介,當時江戶幕府高家肝煎即大領主,1641—1703)。當時,幕府將軍德川綱吉(とくがわ つなよし,1646—1709)很生氣,不分青紅皂白,裁定淺野長矩即日切腹,并且聲稱要撤銷赤穗藩,當天,淺野就在田村右京太夫邸切腹自殺。

這就是所謂“赤穗事件”的開端。赤穗是靠近瀨戶內海的一個藩。事情發(fā)生后,淺野家的兩個家臣(早水藤左衛(wèi)門和萱野三平)匆匆從江戶出發(fā)趕回赤穗藩,把事情告訴赤穗藩的首席家老大石良雄(內藏助,即所謂“忠臣藏”),大石良雄馬上召開家臣會議。一方面試圖要求幕府撤回成命,復興赤穗藩,一方面處心積慮要為主人復仇。經過一年多的準備,他們決定刺殺吉良義央,雖然這時吉良也覺得不安,宣布退隱躲藏起來。但46個忠于淺野長矩的義士,終于成功夜襲吉良宅邸,刺殺了仇人,并把首級帶回泉岳寺用來祭祀主人,并且全體在原地靜等官府的裁決。由于復仇雖然符合“義”,卻觸犯了“法”,將軍德川綱吉裁定他們切腹自殺,于是,四十幾個義士以莊嚴的武士禮儀切腹自殺,死后,他們和主人淺野長矩都被隆重葬于泉岳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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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良雄像

這件事情,被日本視為表現了武士的忠誠。那么,這里就有幾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要問,他的忠誠是忠誠誰呢?要忠誠于自己的藩主(主人),就可以不聽命于國家和代表國家的地位更高的幕府將軍,甚至不尊重普遍性的法律嗎?藩主和武士的這種生死相依的關系,為什么這么牢固,而且受到日本社會長久的支持和贊揚?究竟為什么,藩主可以有這樣大的權威,甚至在他死后也并不“樹倒猢猻散”,讓手下的武士群體不惜性命為自己復仇?

從那時到現在,很多日本學者比如江戶時代的林信篤(鳳岡,はやし ほうこう,1645—1732)、室鳩巢(むろ きゅうそう,1658—1734)、荻生徂徠(おぎゅう そらい,1666—1728)、太宰純(春臺,だざい しゅんだい,1680—1747),一直到現代的丸山真男(まるやま まさお,1914—1996),都對此事所造成傳統日本社會倫理的沖擊和困境有過議論,眾說紛紜。美國非常著名的日本史專家,曾經擔任過哈燕社社長的阿爾伯特·克雷格(Albert M.Craig),也在《哈佛日本文明簡史》(The Heritage of Japanese Civilization)中,也特別注意這件事情的象征意義。他說,這一事件表現了日本政治文化的三個特征,一是德川時代大名的權威得到幕府的支持,武士對主人的“絕對效忠”內化成一種“宗教性質的責任”;二是法律在德川時代已經是社會秩序的基礎,這種對主人的絕對忠誠雖然表現了日本式的“道德純潔”,但是道德與法律沖突,在兩難處境下,他們這些道德勇士不得不死;三是那個時代,這種武士的忠誠與理想不是男性的專利,而是普遍民眾的道德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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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伯特·克雷格著《哈佛日本文明簡史》

但我覺得仍然需要再往下追問。需要追問的是,為什么國家的法律與個人的道德會沖突?為什么忠誠不能在國家(朝廷、幕府)和地方(大名、藩主)之間協調統一?為什么武士對于主人的忠誠,不僅超越了對國家的責任,而且超越了個人的生命?因此,我覺得在這個故事中,不僅涉及政治倫理,也就是丸山真男《忠誠與反逆》這部書的內容,更涉及日本傳統國家的重層結構,也就是今天我要討論的一個話題,即在日本的國家內部和政治結構中,地方勢力為什么如此強大,大到可以和天皇、幕府分享武士的忠誠;而中國的地方勢力,為什么只能服從于皇權,在倫理上只有效忠皇帝,才可以算是“忠臣”?

這涉及傳統中國與日本在政治文化上的一個結構性差異,也就是國家形態(tài)和社會結構,究竟是“郡縣”還是“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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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翔、園田英弘編《「封建」·「郡県」再考:東アジア社會體制論の深層》

(一) 成為律令制國家了嗎?日本的雙重體制與重層結構

在上篇中,我曾講到傳統日本國家的頂層權力,不像傳統中國那樣呈金字塔結構,天皇(或將軍)并不能像中國皇帝那樣,始終獨一無二地處于這個金字塔的頂端。在6至7世紀古代日本國家形成過程中,先是天皇與貴族的聯合體制,到中世之后更逐漸形成“天皇—幕府”這樣的雙重體制,以及“天皇—幕府—大名”這樣的重層結構。其間或許有短暫的曲折,比如鐮倉幕府瓦解后有后醍醐天皇(ごだいごてんのう,1288—1339)短命的“公家一統”(1333—1334),后醍醐天皇的“建武新政”,試圖建立集權的專制體制,有人認為是“受到宋朝的君主獨裁制度以及朱子學、宋學的影響”,但總的來說,中世以后的日本基本上維持了這種“雙重體制”和“重層結構”。因此,日本始終不像中國那樣,權力全部集中到皇帝,中央可以對地方進行垂直的直接管理。用一個比喻來說,就是日本天皇(或幕府)的權力觸角,并不像中國皇帝那樣可以通過帝國行政系統與各級官僚,強有力地從中央延伸到地方,管控基層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說,在國家形態(tài)和社會結構上,傳統日本和傳統中國還是很不一樣的。

請允許我再作一些解說。什么是傳統日本的“雙重體制”?簡單地說,就是日本古代國家形成之初,天皇就不是秦漢以后中國皇帝那樣的“普遍王權”(universal kingship),他無法壟斷全部神圣性與絕對性,世襲的貴族家與天皇家往往分享權力。特別是在中世以后,所謂“公家”即天皇朝廷之外,幕府將軍即“武家”(甚至還要加上宗教勢力即“寺家”)始終是“王與馬,共天下”,以不同形式分享著政治、經濟和軍事權力;那么,什么是傳統日本的“重層結構”?就是盡管天皇是“神”,幕府是“國王/大君/將軍”,但日本的地方首領始終很有權勢,而且是世襲的,即傳統中國所謂“封建制”。日本歷史上這種“封建制”從來就沒有真正和徹底的改變過,從古代日本的貴族,到中世和近世的守護大名,他們都各自擁有自己的武裝、俸祿和領地,并控制著大大小小的莊園領主。這種擁有土地、庶民和武士的大名,下面還有直接管理地方的莊園領主。他們仿佛古代中國春秋戰(zhàn)國的諸侯,名義上擁戴共主,實際上各自為政,世代相襲,無論是在日本的飛鳥、平安時代,還是鐮倉、室町時代,還是德川將軍威勢達到頂峰的江戶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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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野善彥著《日本社會的歷史》

然而傳統中國卻不同。從秦朝統一之后,此前“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亂,殘伐不止”的局面就基本結束。正如李斯所說,從此“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漢承秦制,在平定吳楚七國之亂之后“強干弱枝”,此后的傳統帝制時代,中國基本上是中央直接管理地方的“郡縣制”。歷史上,各朝各代雖然時時有分封諸侯之舉(如西晉、明代),也往往有雄藩逞強之勢(如唐代的藩鎮(zhèn)割據),但總趨勢還是中央直接控制地方,或者中央要直接控制地方。而且經由察舉與科舉,傳統中國建立起人數眾多、上下流動的文人官僚隊伍,在中央任命下代表朝廷管理地方;更加上從秦漢時代起,帝國就“去地方軍事化”,即取消了地方的軍事力量,并在中古時期(漢—唐)逐漸使得貴族制度逐漸瓦解。正因為如此,秦漢以來盡管先后有“吳楚七國之亂”“西晉八王之亂”“唐代安史之亂”,一直到“明代宸濠之亂”,但大體上很少有日本所謂“下尅上”,即地方諸侯成功反對中央皇權的現象,除非整體地改朝換代。

特別要強調的是宋代以來的歷史變化。正如南宋人葉適觀察到的,“國家因唐、五季之極弊,收斂藩鎮(zhèn),權歸于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廢官而用吏,禁防纖悉,特與古異,而威柄最為不分”。宋代皇帝不僅“懲五代藩鎮(zhèn)專恣,頗用文臣知州,復設通判以貳之”,形成地方官員互相監(jiān)控的格局,還對路、州、縣長官采取回避本貫(或寄居地)、回避祖產(或妻家田產)所在地、回避親屬的規(guī)定,阻止地方勢力的滋長。加上財政完全由中央控制,“諸州財賦于度支經費外,番送京師,總于三司”,留在地方的部分,地方官“非條例有數,不敢擅支”。因此,中國歷史上這一集權化的趨勢越來越厲害。不僅在軍事力量、行政官員、財賦收入上完全的中央化,而且州縣之下的地方基層,從唐宋到明清,管理方式越來越完善和嚴密。州縣以下,代表官府治理和管控地方的,唐代地方有里正、村(坊)正,宋代縣衙有胥吏、弓手,明代初期更有可以“赴京面奏”,與地方官府相互監(jiān)督的耆宿。在明清兩代,朝廷更是不斷強化與完善地方的里甲或保甲制度,用以征繳賦稅和維護治安。因此,帝國的權力就如同水銀瀉地,幾乎無孔不入地滲透了中國社會,地方官員只是代替中央收稅和維持地方秩序的代理人,絕不可能形成“國中之國”,成為敢與朝廷叫板的封建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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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倬云著《說中國:一個不斷變化的復雜共同體》

但日本真是不一樣。江戶時代的荻生徂徠曾經有一個比喻。他說,天皇就像東周時代“共主”,這個比喻很有深意。躲在洛陽的周王雖然是“共主”,但只是名義上的,他用“東周”這個比喻,說明日本實際上就像秦漢之前中國的東周時代那樣群雄割據。在傳統時代的日本,無論是天皇還是將軍,都未必有絕對的控制力,相反,貴族和地方卻時時有某種過大的力量,無論是早期的物部氏和蘇我氏,還是攝關政治時代的藤原氏和源氏,都仿佛中國東晉時代的“王與馬,共天下”,即皇帝與貴族共治,他們對政治有極大的發(fā)言權。就是幕府將軍權力最大的德川時代,也只是所謂“幕藩體制”(ばくはんたいせい),地方大名還是很強大,二百多個地方大名,除了少數之外,大都各自為政。16個最大的藩中,至少有11個是外藩,他們占有全日本四成以上的土地,甚至擁有遠遠超過規(guī)定數字的軍隊(像薩摩藩有28   000武士,超過限額兩倍;長洲藩有11    000名武士,也超過限額很多)。所以,在明治維新時期,當日本學者們不僅了解中國,也看到了歐洲的時候,就對日本這種國家形態(tài)進行比較和反省。有人從歷史上指出,習慣上大家都以為日本深受中國影響,其實日本和歐洲才很相像,因為都是封建制;和中國完全不像,因為日本壓根兒沒有實現真正的郡縣制;也有人根據這類國家形態(tài),思考日本所應選擇的近代轉型道路,說由于日本和歐洲的國家形態(tài)與社會狀況相類似,反而和亞洲尤其中國不一樣,所以應當“脫亞入歐”,走歐洲國家的近代化或文明化道路。

也許有人會質疑說,日本古代國家的建立不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隋唐國家制度嗎?日本在7世紀不是全面引進了隋唐的律令制嗎?比如影響巨大的日本學者西嶋定生(にしじま さだお、1919—1998)就說,律令制國家是東亞文化圈的共性之一。但實際上,日本古代國家和隋唐以及此后的中華帝國很不一樣。為什么不一樣?因為日本從一開始形成古代國家,就不像中國“秦王掃六合”那樣所謂“六國滅,天下一”,而是“六國不滅,天下不一”,是由各個豪族共同體在相互聯合和妥協中構成的。就連后來被認為是日本古代國家成熟的標志性事件“大化革新”(645),有學者說,其實也不過就是以“大王”(天皇)為中心,對這些地域共同體的初步統合。而日本最初的古代國家,也只是由畿內(即大和、河內、和泉、攝津、山城)五國地區(qū)的豪族,形成以“大王”為中心的聯合政權,然后才對周邊逐漸征服,形成古代日本的國家,故而學界對那個時代的日本國家有所謂“畿內政權”的說法。尾藤正英(びとう まさひで、1923—2013)曾指出,“根據'畿內政權’這種說法,大王(天皇)的權力,并非中國那樣的專制型,而只是行使強大豪族制約下的權力,而這樣作為氏族聯合體的中央政府的性質,在律令制導入后也繼承下來,故成為太政官合議制”。也就是說,古代日本天皇的集權,遠沒有中國皇帝那么厲害。朱熹曾說,秦始皇以后,“盡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變”,秦漢之后,中國的皇帝發(fā)出圣旨,馬上逐級層層下達,仿佛地動山搖。我們常??吹剿^“欽差大臣”“尚方寶劍”“口銜天憲”之類的詞語,就知道中國皇權的厲害。所以說,古代中國一切權力,一切利益,以及一切合法性,都必然地來自皇權,這一點兒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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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嶋定生著《古代東アジア世界と日本》

而日本呢?朝廷也罷,幕府也罷,中央政府并不具有那么絕對的權力,盡管古代日本比中國地盤小,但各個地方卻仿佛軍閥割據。也許有人會說,日本古代國家形成之初,不是也曾試圖實行“國—郡—里”這樣逐級管理的行政制度,并且國置國司、郡置郡司、里置里長嗎?但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日本最初計劃的這種整齊劃一類似金字塔式的國家結構,大多還只是理想或者設想,最多是朝廷有意識的推動,但并沒有真正的建立,更談不上完善。正如網野善彥(あみの よしひこ、1928—2004)所說,日本的這種“雙重統治關系”,源于日本國家形成之初“律令制國家的早熟”。為什么說是“早熟”?原因很簡單,7世紀后半葉到8世紀初期,即所謂日本國家與天皇制度形成的關鍵時期,確實從中國傳來了隋唐的律令制度。然而這時候的日本,雖然一方面模仿隋唐整齊劃一的律令制國家,試圖形成國家直接控制的垂直體系,也就是從國家到地方到民眾的管理系統,并按照中央集權的官職制度,設立太政官、大弁官和六官(后來在大寶年間改為八省即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刑部、兵部、大藏、宮內),試圖把貴族的氏姓等級與任職的官階等級配合,同時“按照地區(qū)編制民眾”,50戶為一里,把每個帝國臣民都納入編戶齊民;但另一方面,大和政權是各個山頭合議聯盟,天皇或朝廷沒辦法完全消除貴族/諸侯們的地位和勢力,中央的貴族和地方的豪強,仍然擁有強大的政治影響、軍事力量和經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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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隅清陽《律令官制と禮秩序の研究》

很多學者都注意到,日本古代國家形成的關鍵時期在7世紀??墒?,7世紀中葉,天智天皇在白村江戰(zhàn)?。ㄖ袊Q為“白江口之戰(zhàn)”,663)后,為了維護皇權,不得不承認貴族的力量,把貴族各氏分為“大氏”“小氏”和“伴造”,賜予大氏以大刀,小氏以小刀,伴造以盾牌弓矢,并承認氏族首領對民眾(民部、家部)的支配權。當然,天皇為首的公家(朝廷)始終沒有放棄統合國家的努力。接下來的7世紀后半葉,從天武天皇、持統天皇到文武天皇(673—707年),表面上看,整體趨勢是在試圖建成中國式的集權國家。這里的策略包括:(1)按照律令制國家的方式,進行中央官制改革,在684年頒布“八色姓”,685年頒布48階爵位,規(guī)范俸祿,重新調整氏、姓的等級;(2)把全國劃分成七道(東海、東山、北陸、山陰、南海、西海),修建直通各地的大道,按50戶為一里整頓地方,以服色來區(qū)分良民與奴婢;(3)頒布《大寶令》與《養(yǎng)老令》,編纂《古事記》與《日本書紀》。很多學者甚至認為,日本國名和天皇稱號,也是在這一時期確立的。因此,這本來是日本效仿中國律令制國家的模式,建設中央集權國家的關鍵時期,這就是江戶時代一些日本學者所謂的“本邦上世,國有司有造,郡有領,縣有主,郡縣之制也”。但是,如果以中國秦漢之后日益完善與成熟的郡縣制與它比較,實際上,由于日本傳統貴族豪強的勢力太大,也就是這種高度同一的律令制國家,實際上是“早產”,也就是“早熟”,日本天皇并不具備秦王掃六合或漢平定七國之亂的集權條件,因此,試圖高度統合的國家(皇權),與極為強盛的貴族和豪強(封建),就仿佛一個三明治,形成了中央與地方互相對峙,夾心的國家與社會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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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天皇像

也許可以借用“土豆泥”和“沙拉”這種不太合適的比喻,來說明傳統國家內部整合的程度。如果說秦漢以來的中國,基本上是把帝國內部同一化,依賴郡縣制,中央直接任命地方首長,直接掌控地方賦稅,地方不再擁有軍隊,從而形成了土豆泥式的統合。那么,日本在7世紀雖然也建立了律令制國家,但是,中央并無能力徹底整合和掌控地方,各個地方勢力不僅在政治上很有力,在經濟上也越來越強大,這使得日本不過就是一盤沙拉,而且沙拉里面的土豆塊兒還很大。日本古代國家的這種雙重體制和重層結構,經過承久之亂(じょうきゅうのらん,1221),隨著武家的力量越來越強,國家不能不依靠武士對地方控制,終于在鐮倉時代形成公家和武家(當然還有寺家)并峙的局面。正如尾藤正英所說,“12世紀末鐮倉幕府成立以來,朝廷漸漸失去作為公權力主體的性格,14世紀'建武新政’失敗以后,足利氏的室町幕府實質上成為中央政府,但是,這并不是說國家的公權力就集中在這里了。鐮倉、足利時代的政治統治是以莊園制(或者莊園公領制)為基礎的,它不僅是武家幕府,也是朝廷(天皇與院、以及貴族)、強有力的寺院和神社的,他們作為各自莊園的領主,分享著國家的公權力”。這里說的分享公權力的武家幕府、朝廷、寺院與神社,也就是黑田俊雄(くろだ としお,1926—1993)所謂“武家”“公家”與“寺家”這三個“權門”,而三個“權門”之下,是割據地方的地方守護和豪強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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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藤信等編《詳説日本史研究》

從室町時代到江戶時代,這一格局并沒有發(fā)生根本改變。盡管歷史的風云變幻中,各種地方勢力也有起起落落,德川時代幕府權力有所加強,但這種封建制的延續(xù)性仍然很強。有學者指出,以戰(zhàn)國時代(即日本室町幕府后期到安土桃山時代,1467—1600)為例,各地的控制者大多數不是過去的守護大名,就是過去的守護代,前者如細川、大內、島津、土岐、大友、今川、六角、武田,后者如上杉(長尾)、朝倉、三好、織田等。就算原本不是守護大名或守護代的,也是出自幕府時期的大官僚,如后北條等。在江戶時代,這些地方大名實際上依然在政治領域擁有很大的發(fā)言權,甚至在幕末時期遭遇“黑船事件”,面臨“鎖國”還是“開國”的巨大挑戰(zhàn)時,決定日本國運的仍然是天皇、幕府和大名三方力量。其中,大名/藩主的作用相當重要,不僅僅是“薩(摩)長(洲)聯盟”在倒幕過程中,憑借力量促成幕府“大政歸還”,就連是否決定簽訂日米和親協議和日米通商條約的過程中,他們也是舉足輕重的力量。就像《明治天皇》一書作者基恩(Donald Keene)所說,“在這樣的時刻,幕府需要大名的支持,不僅包括那些與德川家結盟的大名(譜代大名),還包括那些奉行更加獨立路線的大名(外樣大名)”。

因此,應當說(日本的)封建制(天皇—幕府—大名/藩主)與(中國的)郡縣制(皇帝—六部—省州府縣),深刻地影響了日本和中國,各自走上政治文化上的不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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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谷明著《巖波日本史·戰(zhàn)國時期》

(二) 皇權下縣:中國的郡縣制與科舉制

回過頭來看古代中國。秦漢之后中國的郡縣制,和大化革新之后日本的封建制,正是中日傳統政治文化中最重要的結構性差別之一。

很多學者都指出,中國郡縣制奉行的是韓非設計的原則,“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zhí)要,四方來效”,也就是皇帝集權以控制地方的方式。自秦漢統一之后,古代中國政治制度就朝著“裂都會而為之郡邑,廢侯衛(wèi)而為之守宰”這一方向走。這種制度帶來若干傳統中國政治文化的特色:第一,由于國家實行郡縣制,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各級官員,作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對地方財政稅收和法律制度進行管理,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力非常強大;第二,由于統一國家有同一性的意識形態(tài)和倫理觀念,他們推行的政治倫理和道德風俗,經由各級地方政府與官吏,滲透和影響著基層社會,在逐漸消除各地的倫理與文化差異;第三,由于地方的“去軍事化”,中央政府的軍事控制和政令傳達,也就像水銀瀉地無孔不入一樣,把傳統漢族中國逐漸統合為一個共同體,來自地方官員的反叛或者改革往往很難成功,顛覆和改變往往仍然是自上而下。用《漢書·賈誼傳》的話說,郡縣制的長處就是“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

過去,有學者曾認為傳統中國的“皇權不下縣”,現在看來顯然是不對的。為什么是不對的?我們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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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暉著《傳統十論——本土社會的制度、文化及其變革》

第一,秦漢以來實行郡縣制,帝制國家對地方的控制是很深入很有效的。用考古資料來說,從湖南龍山里耶出土的秦簡,和長沙走馬樓出土的三國吳國簡牘中,你會看到秦的洞庭郡遷陵縣,三國吳的長沙郡,居然有那么細致的戶籍管理、賦稅管理。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古代中國國家力量的觸角,已經多么深地滲透到基層社會。正如蕭公權《中國鄉(xiāng)村》所說,從秦漢到晚清的傳統中國,皇權如此深入地控制基層社會,主要考慮是“秩序”,既是為了防止民眾“鋌而走險”,也是為了使臣民接受或認同帝國統治,還是為了監(jiān)視臣民維護秩序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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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公權著《中國鄉(xiāng)村:19世紀的帝國控制》

第二,古代中國的政治文化,漢代以后表面上是儒家主導,實際上是陽儒陰法,即漢宣帝所謂“霸王道雜之”。即使有所改革,但從商鞅到王安石一路下來,大趨勢是中央對地方控制越來越嚴厲和細密。有學者據出土秦簡指出,秦代的地方官吏,都由皇帝與朝廷任命,郡守掌握財政權,郡尉掌握人事權,郡監(jiān)御史掌握司法權,三府互相鼎立也互相牽制;也有學者指出“中央政府對地方不僅層層監(jiān)察,同一行政科層之間亦加以分割,不使任何一個官吏、官署獨攬大權”。即使所謂地方或家族的“私法”,其實,也只是對“公法”的補充。盡管到了漢代,逐漸有所變化,設立有諸侯國,但這些諸侯國與郡縣并無太大差異,吳楚七國之亂后,原來諸侯王的權力被中央限制,因此秦漢以來,這種中央控制地方的大趨勢并沒有根本變化,“作為國家或中央朝廷與地方社會、民眾接觸的舞臺,郡、縣承擔了征收租賦、征發(fā)徭役、維持治安、實施審判等這些職能”。特別是到了明代初期,幾乎是通過制度與法令,把整個基層社會完全格式化,這一點,你只要讀一讀明太祖的《大誥》三編就知道了。

第三,漢唐宋明,尤其是宋明兩個以漢族為主的王朝,從皇帝、官僚到士紳,他們的理想都是“一道德,同風俗”,把這種社會倫理道德風俗同一化視為“文明化”,因此努力建設的就是從地方到全國的秩序井然,風俗淳厚,這一直是上上下下的理想。因此,這種政治文化造成的傳統中國,幾乎可以說國家力量仿佛毛細管布滿全身。

此外,有一個因素更值得注意。古代中國有科舉制及文人階層,而古代日本沒有科舉制及主要依賴武士階層,就使得這種政治文化的差異更加明顯。在中國專制皇帝之下,有促成相對流動的科舉制度,不斷有新的官僚生成,抵消了可以與皇帝分庭抗禮的貴族階層和地方勢力;有龐大的官僚系統與郡縣制度,以及士大夫構成的官僚系統,幫助皇帝直接管理與控制庶民,科舉制度恰恰保證了這個觀念上、文化上和制度上相對同一的官僚系統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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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藤湖南著《中國史通論:內藤湖南博士中國史學著作選譯》

(三) 從古代日本到近世日本:親藩、譜代與外樣

然而,日本卻完全不同。不僅從歷史上看,日本傳統國家不是郡縣制卻像是封建制(直到明治維新才“撤藩置縣”),而且正如前面說的,日本也始終沒有科舉制度(反而是武士階層),地方管理者的選拔也不是中國式的而是世襲制的,因為,日本一直有長期延續(xù)的貴族豪強,一代傳一代;而各地又有很有力量的藩主,不僅擁有眾多武士(藩士)作為武裝力量,還擁有相對獨立的行政(任命官吏)、司法(處理案件)和財政(稅收勞役)權,他們代替(或者代理)朝廷(或者幕府)直接掌控著地方的民眾。

中央與地方,究竟是完全垂直管控(中央任命官員與賦稅直接控制),還是僅僅在形式上的統屬(地方長官世襲與財政相對獨立),這是有關一個國家專制程度很大的差別。正如網野善彥所說,日本就算是到了16世紀末17世紀初,也還是“大名領園和地方小國家”。天皇也好,將軍也好,面對強大的地方大名藩主,都不能不妥協。1585年,基本統一日本的豐臣秀吉(とよとみ ひでよし,1537—1598)曾經頒布過兩個最重要的國策,一個是出兵征服“唐人”也就是向外擴張,另一個就叫“惣無事令”,也就是禁止大名之間的私自戰(zhàn)爭,大名之間的矛盾,由豐臣秀吉調停解決??瓷先ィ孟衲桓畬④娨呀浤軌蚩刂茋疑舷?,但即使如此,幕府將軍也不能隨意處置地方的大名,比如經過“關原大戰(zhàn)”(1600),德川家康(とくがわ いえやす,1543—1616)再度統一天下,他也無法徹底實現織田信長所謂“天下布武”,用絕對的武力建構絕對的權力。就連與他爭奪天下的西軍統帥毛利輝元(もうり てるもと,1553—1625),在被德川家康打敗之后,德川家康也只能對他削除封地,減去俸祿,讓他從廣島遷到山口,雖然成為“外樣”(邊藩),但仍然是一方藩主。最后,這個長洲藩,在幕末時期則成為“倒幕”的主力,薩(摩)長(洲)聯盟最終結束了兩百多年的德川時代。這當然是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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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臣秀吉像

所以,即使進入江戶時代,幕府將軍的權力達到鼎盛,各地方勢力也仍然非同小可。原本就是各個藩主聯合起來的力量,在成功重建新政權之后,他們仍然要論功行賞,“封建割據”這個傳統實在源遠流長。我們前面提到,古代日本國家初建,實際上是“畿內政權”,未必能夠直接控制各姓貴族和地方豪強,直到中世以后的地方藩主,尤其是邊遠的大名,在天皇和將軍的權力籠罩之下,也還能相對獨立甚至為所欲為。到了江戶時代,大名分為親藩(尾張、紀伊、水戶,即所謂“御三家”,這是德川幕府將軍的核心家族)、譜代(世襲的大名,可以參與幕府大事)、外樣(關原之戰(zhàn)后被迫服從德川幕府的大名,如加賀、薩摩等)三類,看上去以德川家族為中心,有一個“核心集團”,而且理論上幕府將軍對地方諸侯擁有“國替”“轉封”甚至“改易”的權力,在制度上更要求各地大名把妻子和直接繼承人留在江戶,大名則要兩年一度到江戶拜謁將軍,用這一方法來控制各個大名。但實際上,那些處在邊緣的外藩力量相當強大。比如,加賀藩的前田氏有120萬石領地、薩摩的島津氏也有77萬石領地,他們雖然沒有“親藩”或“譜代”那種直接參與中央事務的權力,而且領地多在距離江戶較遠的邊緣,但幕府在自居“大公儀”(おおこうぎ)的時候,也不能不承認各地大名同時擁有“公儀”(こうぎ),默認大名在地方的權威性與合法性,因此,有時候地方會反過來影響中央,成為促進革新和變化的契機。最為人熟知的例子,就是前面多次提到的幕末時期,原屬“邊藩”的薩摩、長洲、土佐、肥后等四藩的倒幕,就成為了推動“大政歸還”即明治維新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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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屋敦之著《東アジアのなかの琉球と薩摩藩

室町、德川時代日本的守護大名,就如同春秋戰(zhàn)國時代中國的諸侯。所以,無論是天皇朝廷還是幕府將軍,權力之手都不能直接深入地方基層。傳統中央皇權對于地方的控制,不僅是對賦稅的予取予求,還包括對人力的隨意支配,在傳統中國,這一控制功能是經由察舉、科舉等制度選拔出來的文職官僚們來實現的,但是日本并沒有察舉和科舉制度。從《大寶令》(701)、《養(yǎng)老令》(757)中可以看到,雖然日本曾經仿效唐朝,在中央設立由大學寮管轄的大學、地方各國設立由國司管理的學校,也有“舉人”“貢人”“秀才”,但是這種制度并沒有真的實施推廣,很快就無疾而終。1177年,大火燒毀大學寮,這一本來就形同虛設的選拔制度就此結束。有學者指出,日本貴族勢力的膨脹,直接決定了天皇中央集權的崩潰,和與具有平等精神的科舉制的沖突,這大概是不錯的。特別是,它一方面造成日本社會上士農工商身份制度的固化,一方面造成日本沒有由中央選拔和任命的文職官僚,代替中央權力管理地方,地方大名就像“小國之君”一樣,他的家臣們直接控制著地方的一切,包括軍事力量、賦稅收入和編戶齊民。

這是不同的歷史進程造成的。正如前面提到的,在日本早期國家與制度形成的時代,雖然一開始就把天皇作為天照大神子孫,但直到9世紀桓武天皇時代,平安京還是天皇和藤、橘、源、平四氏共同控制朝廷?!缎伦帐箱洝罚?15)一方面強調天皇家族的神圣性,天皇沒有姓氏,仿佛高不可攀,就好像《老子》所謂“當其無,為車之用”,以一“無”御萬“有”,但另一方面,也要給貴族豪強一千多姓氏確立來源、搭配神祇和明確等級,實際上等于是承認了他們世襲的地位、權力和利益。

以前,中國造反派的祖宗陳涉曾經說了一句名言,是“王侯將相寧有種乎”,可能中國沒有,但偏偏日本的王侯將相是有“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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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光貞等編《日本思想大系·律令》

(四) 走向近代:封建與郡縣之利弊?

江戶時代中期,一些日本學者已經意識到歷史上中日之間在國家與制度上的這一不同,對封建與郡縣的制度差異有過不少討論。太宰純(春臺)說,“中華往古乃天下封建,秦漢后則為郡縣;日本往古乃郡縣,而如今為封建。異國本邦,古今世道,變化如此”;賴山陽(らい さんよう,1781—1832)也說,“蓋我國之俗,有異于漢土者……前郡縣,后封建,與漢土之古今相反”。在他們看來,似乎漫長的歷史中,日本與中國走的路向正好相反。其實并不一定,正如水林彪(みずばやし たけし,1947—)指出的,“我國的國制……三世紀中葉的大和王權成立以降,到十九世紀后期幕藩體制瓦解,一直是本文定義中的'封建制’”。我覺得這話說得很對,從宏觀歷史比較的角度看,日本自古以來,世襲貴族與地方豪強林立,確實更像封建制,而中國秦漢以后皇權強大,直接滲透與控制地方,則完全是郡縣制。

不過,江戶時代的日本學者為了渲染日本政治文化的獨立性與神圣性,曾經很強調日本這種封建制的優(yōu)越。荻生徂徠曾經有一個著名說法,大意是說,雖然“先王之道”在中國被經世濟國者反復引述,但是在中國始終實現不了,為什么?因為中國從封建制變成郡縣制,所以,他們只能“以經術緣飾吏治”,先王之道就好像是多余的裝飾(贅旒)。而封建制對于民眾來說,它還留存了“家人父子之意”。中國的郡縣制,雖然依靠法治很公平,但完全沒有親緣的關系和恩愛的情感。他說,特別是到了隋唐以后,科舉法興,士習大變,這些讀書人出身的官僚,只會按照紙上制度“習法家,淪骨髓”,經典之道就成了紙上空談。我體會荻生徂徠的言下之意,就是日本之所以政治文化傳統良好,就是因為還保留著這個有“父子家人之意”、維持著鄉(xiāng)里感情的封建制。這類看法,大概當時不少日本學者都有。像江戶晚期古賀侗庵(こが どうあん,1788—1847)的《封建論》也說,中國實行郡縣制,雖然“令簡而易遵,事省而易知”,但這只是因為秦漢以后的中國“風澆俗漓難得而制”,不得不采用這種嚴厲而集權的制度。也許,這是在“封建制”政治語境中,很多日本江戶時代知識人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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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賀侗庵像

郡縣制是因為人性惡,而封建制是因為人性善?郡縣制趨向于法家,而封建制趨向于儒家?這些看法只看到一半,卻看不到另一半。我覺得,還是顧炎武的看法更中肯。顧炎武《郡縣論》中說,“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然而,這個“其專在下”的國家形態(tài),在日本幾千年中并沒有根本改變,即使到了明治時代實現“大政歸還”和“撤藩置縣”,但地方究竟應當由中央直接管理,還是放權由地方自己管理,仍然是一個激烈辯論的話題。像與西鄉(xiāng)隆盛并稱“維新三杰”,明治時期極力“尊王攘夷”的木戶孝允(きど たかよし,1833—1877)和大久保利通(おおくぼ としみち,1830—1878),就在“大政歸還”即強化國家與天皇權力的同時,也始終在努力維護地方自治和藩士權益。而日本近代著名的思想領袖福澤諭吉(ふくざわ ゆきち,1835—1901)則在明治十年(1877)出版了《分權論》,討論“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他把這種權力分配與現代國家“公權力”和“私權力”的分界聯系起來,大力稱贊封建制,這種封建制在他的論述中,竟然可以轉化為現代的自由自治精神,甚至認為這是幾百萬藩士“愛國之心”的來源。他甚至還認為,這種封建制由于分權,恰恰有限制“專制”之意義,也許他是以這樣的解釋,來批評西洋思想家對亞洲普遍為“專制”權力的看法,提供一種“日本特殊”的歷史觀念?也正因為如此,有的日本學者從封建制日本的背景,反觀郡縣制的中國,就似乎發(fā)現宋代以來的近世中國,由于郡縣制下的中央皇權絕對化,不容地方分權,才導致官僚機構膨脹,地方宗族與鄉(xiāng)團崩潰。而官員只是過渡的政客,與地方利害沒有切身關系,民眾也只是奉行“私”即個人主義,而沒有“公”即從愛鄉(xiāng)之心衍生的愛國之心,導致了近代中國成為一團散沙。所以,有人認為中國應當和日本相反,不是實現“大政歸還”和“撤藩置縣”那樣重建集權國家之路,而是應當從“鄉(xiāng)團自治”到“聯邦制度”開始,鼓勵地方自治,適當分散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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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澤諭吉

在日本,藩主大名們的地方勢力非同小可,這種封建制的歷史影響也相當深刻,即使轉型到現代,這一封建制基因也深深地遺留在日本政治文化之中。渡邊浩在一篇討論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的文章中,對比了日本與歐洲的近代轉型,指出明治維新的特別取向有兩個:一是德川幕府把美國要求“開港”這一事件稟報京都“禁里”,要求得到天皇的“敕許”,這本來是幕府試圖利用天皇權威,塑造武家政權“尊王”的形象,可是,這一“尊王”行為卻使天皇重新集權(大政歸還)有了正當性,逼得幕府權力陷入困境。二是黑船來航之后,德川幕府為了回應美國“開港”之要求,把文件傳示各個大名,原本是幕府利用大名的好辦法,也是顯示儒學中所謂“明君”的良好態(tài)度。但這一做法正好刺激了大名和武士們的政治熱情,使他們產生影響政府方針的強烈愿望和付諸行動。

如果我們看黑船來航之后,幕府將軍的手足無措,以及所謂“朝廷”與“雄藩”的動向,我們可以看到長洲藩主毛利慶親(1819—1871)、薩摩藩主的父親島津久光(1817—1887)和鳥取藩主池田慶德(1837—1877)的若干上書,以及孝明天皇(1831—1866)的幾份“御沙汰書”,在幕末時期政治變革中的作用。正如渡邊浩指出的,這導致了明治維新時期,若要建立政治合法性,必須擁有兩個基礎,即“天皇”與“公論”。萬世一系的天皇,擁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塑造日本所謂“國體”,象征日本國家最高利益;而“公論”既是比附歐洲近代的民意,其實在日本又代表著貴族與地方豪強的利益。明治維新初期頒布的“五箇條之御誓文”(ごかじょうのごせいもん、五ヶ條ノ御誓文)的第一條“廣ク會議ヲ興シ萬機公論ニ決スベシ”(廣興會議,萬機決于公論),這一表面看似現代民主制度的內容,實際上,并非將參政議政的權力授予普通國民,而是把政治權力分配給貴族藩主大名,這使得日本明治維新之后,仍然不是走上真正的現代民主制度,而是天皇與貴族和豪強共治的政治,一直到現在,仍然造成日本政治領域的門閥與世家之延續(xù)。這當然是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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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下讓著《地方自治制度の歴史:明治の激論——官治か自治か》

總而言之,從歷史上看,在國家形態(tài)和社會制度上,日本和中國相當不同,傳統日本的國家權力觸角,未必能深入滲透到最下層社會,這也使得日本社會政治文化明顯地分成“頂端”和“古層”。而日本地方勢力的強大,一方面造成日本難以真正像中國那樣形成強大的中央集權,一方面造成地方勢力可能促成國家權力的轉移和政治制度的變化,不必等到中央權力整體的“改朝換代”。明治維新時代的“撤藩置縣”,確實是把傳統日本封建制的國家形態(tài),往古代中國的郡縣制方向轉,雖然說這是“立憲君主國家建設的必然過程”,淺井清《明治維新と郡縣思想》(東京:巖松堂書店,1939年)是最早討論這一問題的著作,他認為,郡縣制度就是明治維新中,推行“撤藩置縣”“版籍歸還”的邏輯。第15頁。不過,它雖然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帝國對地方和民眾的直接控制,自上而下地強力促成了日本整體的現代化轉型,但同時也使得日本原本可以成為現代國民的民眾,在“尊王攘夷”強化帝國的潮流中,又成為了帝國的皇民。盡管形成了二戰(zhàn)時期帝國的巨大動員力,但也造成了二戰(zhàn)時期日本膨脹的野心,導致最終慘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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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于《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作者:葛兆光,復旦大學文史研究院、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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