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進一步明確“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 ? 二、重新明確政府信息的概念 ? 三、擴大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 ? 四、明確: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 ? 五、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的在線服務(wù)水平 ? 六、取消依申請公開的“三需要”門檻,同時對不當行使申請權(quán)的行為予以規(guī)范,建設(shè)陽光透明法治政府 ? 七、豐富、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答復(fù)及處理 ? 八、完善了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 九、強化便民服務(wù)舉措 ? 十、進一步加大《條例》規(guī)定落實的監(jiān)督保障力度 ? 十一、劃定不予公開信息范圍 ? 十二、增加并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法定情形 ? 十三、修訂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救濟途徑 ? 十四、新舊法交替,新舊《條例》如何適用? ? 十五、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問題 ? 十六、修訂后《條例》的時間效力 ■ 來源:梧州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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