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篇文章講了稅務稽查如何應對,以及維權難點。這篇我們聊下稅務稽查維權程序中的聽證環(huán)節(jié)。 大家知道,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時,對納稅人做出的常見的處理決定,大致分為補稅、交滯納金罰款、停售發(fā)票、收繳發(fā)票這些方面。補稅和交滯納金是征稅行為,停售、收繳發(fā)票和罰款算行政處罰。 當稽查人員完成檢查后,他們就要寫報告,下結論。如果要罰款,就要先寫個《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納稅人要罰款了,算是提前提醒一下,當然了,你要有不同意見,可以來“聽證”。聽證會是免費的。 聽證是專門針對罰款處罰而產生的,并不是一個必經的環(huán)節(jié),納稅人想聽就聽,不想聽也可以放棄,這不會影響你后面的行政復議和訴訟。 一、聽證會3日之內申請 當稅務機關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時,會在告知書上告訴納稅人,收到告知書3日內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日內,當天不算,從第二天起算,比如,3月4日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要求聽證的期限就是3月7日。只要在3月7日前提出聽證要求,稅務機關就必須安排聽證會,聽證會安排在此后的15天內,定好時間地點后,提前7天通知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規(guī)定的地點參加聽證會。 二、聽證會是“辯理”的過程 聽證的過程,很像一個“辯理”的過程。聽證會的主持人為做出處罰的單位,比如,是稽查局給你的罰款,就由稽查局非本案的檢查人員主持聽證會。聽證會上,納稅人可以與稽查局其他人員進行溝通、講理。 聽證會上,納稅人和處罰人可以充分發(fā)表意見、出示證據(jù)、質疑對方的證據(jù)、分析法律法規(guī),整個過程都將被書面記錄,聽證會的內容是稅務機關最終決定處罰內容的參考之一。 聽證雖然是針對罰款而產生的一個維權環(huán)節(jié),但由于稅收上的罰款往往基于納稅產生,所以,聽證會上討論與分析的內容也主要圍繞納稅展開,因而也會直接影響到稅務機關在補稅、加收滯納金方面的處理。 那你要問了,納稅人應不應該申請進行聽證?會不會去聽證了,反而對你的企業(yè)不利了呢?畢竟這個聽證的過程中,要與對方辯論,質疑對方,搞不好吵起來了,豈不是更傷害雙方關系?不是沒有這方面的可能。這就需要納稅人派去的人拿捏好分寸,把握好尺度了。 從根本上來講,除非納稅人對自己被罰的行為沒有任何意見,完全贊同,否則還是應該去申請聽證。你要完全認可稅務方的處罰,那就盡早提前補稅,這樣能減少些滯納金。 三、聽證時,申辯重點在哪? 主要針對稅務檢查人員所認定的違法點,重點申辯對事實與法律的理解。 1.在聽證會上,納稅人首先應關注和辯解違法的事實。 對事實的理解,哪怕在相同的證據(jù)上,也存在分歧。比如,查到納稅人1張金額50萬元的大額發(fā)票,公司名全稱開錯。在這一錯票面前,事實是什么呢?如果稅務人員認定是“虛列費用”,就顯然不正確了,因為這一證據(jù)所能證明的事實,只能是“使用了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 2、對法律的理解。一方面指對稅法內容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指對稅法在具體業(yè)務適用上的不同理解。 比如上例中,如果對事實的認定上沒分歧,確認為“使用了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后面就涉及了適用法律的問題。 稅務人員引用稅務局的一個文件:“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jù)”或者“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fā)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就認為你的50萬元發(fā)票不得扣除,要求你補12.5萬元企業(yè)所得稅。 這時,你就要從對文件的理解上進行質疑。比如這兩個文件規(guī)定的是:“該發(fā)票不得作為扣除憑據(jù)”,“該發(fā)票不得用于扣除”,并沒有規(guī)定不得扣除發(fā)票對應的費用。該不該扣除這筆費用、補稅12.5萬元對不對,還取決于其他證據(jù)是否充足。 3、還可從“證據(jù)不足”和“執(zhí)法程序違規(guī)”兩個方面入手進行申辯。 如果納稅人認為某個處理結論存在證據(jù)不足或執(zhí)法程序違規(guī),在聽證會上要提嗎?這需要認真考慮下,因為聽證會進行時,稽查還沒有結束,稽查人員可以隨時進行補充取證和重新取證,如果你提出來了,檢查人員可以馬上補充取證,或者改用合法合規(guī)的手段重新取證。你不就傻眼了,后悔當時不說就好了。還不如等到復議或訴訟時,由于稽查已經結案,他們再想重新取證就費勁了。總之,一切應審時度勢,靈活應變吧。 聽證會需要從事實、證據(jù)、適用法律、執(zhí)法程序等多角度進行質疑,這需要參與聽證會的人員具備較高的財務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還有對經營業(yè)務的理解。除了本公司會計人員、法務人員、律師參與外,也可以盡早聘請專業(yè)稅務咨詢顧問參與。 總結要點: 1、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 2、要求聽證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后三日內向稅務機關領取《聽證申請書》并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3、聽證會安排在此后的15天內,稅務機關定好時間地點后,提前7天通知納稅人參加。 4、聽證會上,納稅人應重點申辯對事實與法律的理解,還可以從“證據(jù)不足”和“執(zhí)法程序違規(guī)”入手,后兩者需權衡。 有財稅問題,請關注瑞立諾財稅公眾號或官網 http://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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