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我寫了《被人索賄,會構成行賄犯罪嗎?》一文。 有朋友看后,請我再介紹一下受賄犯罪。 那我今天就簡單地聊聊“受賄犯罪”吧。 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在行為上具有對合關系。但在犯罪上并不是共存關系。 即一方構成行賄犯罪,對方不一定構成受賄犯罪,比如對方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時?;蛘咭环綐嫵墒苜V犯罪,對方未必構成行賄犯罪,比如對方被索賄又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時。 其實,腐敗的主要形式表現(xiàn)在行賄受賄上。真正犯貪污罪的,相對較少。畢竟貪污的財物一般都有賬可查。即貪污罪的查處比受賄罪更容易。 受賄犯罪中,送錢人與收錢人往往是一對一的,且常常是現(xiàn)金交易,說不定雙方還訂立過攻守同盟,查處的難度更大。 不過,在紀委、監(jiān)察委的調查下,基本上沒有突破不了的案子。因為一般來說,地位越高的人,其心理越脆弱。 畢竟這些人一生比較順利,沒有經受過大的挫折,心理素質不會太強。平時在單位又前呼后擁、高高在上、養(yǎng)尊處優(yōu)。一旦案發(fā)被調查,那種巨大的心里落差都會擊跨他的意志。 所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千萬不要存有僥幸心理,妄想做案后還能逃避處罰。 一、什么是受賄犯罪?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犯罪有以下四種: 1.受賄罪 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p> 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按受賄論處的情形。即“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p> 還有,第三百八十八條也規(guī)定了一種按受賄論處的情形。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2.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還有,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也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3.單位受賄罪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是單位受賄罪。 上述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單位受賄論處。 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另外,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也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是指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又有上述行為,則構成受賄罪。 二、受賄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收受財物。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shù)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shù)額計算。 2.間接收受財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7〕22號)和《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 年11月13日)的規(guī)定,間接收受財物有以下八種方式: (1)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比如,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買東西,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賣東西,獲取差價。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賄賂。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股份實際轉讓的,按轉讓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受賄金額;沒有實際轉讓的,按獲得的分紅等實際利益計算受賄金額。 (3)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這種情況,以請托人給的出資額或者分配的利潤額計算受賄金額。 (4)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shù)拿x收受賄賂。若沒有出資,以獲取的“收益”額計算受賄金額;若有出資,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受賄金額。 (5)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 (6)以借款名義收受賄賂。 (7)以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方式收受賄賂。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8)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 三、認定受賄犯罪的三個關鍵問題。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 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2.“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認定 “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lián)系。 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lián)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3.“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有如下四種情形: (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 (3)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4)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四、受賄犯罪如何處罰? 分種類,簡單地說一下。 1.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1)“數(shù)額較大”(如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shù)額巨大”(如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數(shù)額特別巨大”(如3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受賄罪 情節(jié)嚴重的(如10萬元以上等),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數(shù)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曾親自辦理過的受賄案件有數(shù)十件,其中廳級干部的受賄案就有多件,限于篇幅,具體案子就不再例舉了。每一件案子都有一些故事。不過,那些故事說起來話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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