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一個非常容易被提及而又非常難立案追究的罪名。出軌者眾,有非婚生子女者不少,婚姻中的“受害者”經常會想要維權,這個罪名便輕而易舉地映入了他們的視野。 然而,理想很豐滿,現(xiàn)實很骨感。因為【重婚罪】很可能是一個大多數(shù)時候都只可遠觀而不可適用的罪名。 依據(jù)我國現(xiàn)在的婚姻形勢及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希望用【重婚罪】來維護自己權益的群眾尤其是女性群眾在這五年內會越來越多。(五年后應該不會,因為結婚的人會越來越少,基數(shù)少了也就沒有重婚了,初婚都沒有了,是很難談重婚的。) 對于【重婚罪】,非法學人士普遍存在很多認知誤區(qū),主要的誤區(qū)如下: 出軌=重婚 × 長期穩(wěn)定地與出軌某人=重婚 × 到處出軌=重婚 × 出軌并與他人生育孩子=重婚 × 長期出軌并與他人生育孩子=重婚 × 長期出軌并與他人共同生活=重婚 × 長期出軌并與他人共同生活兼生育孩子=重婚 × 以上種種誤區(qū),皆因大家放大了“出軌”這件事在法律上的意義,從道德的理念出發(fā)認為出軌是一件值得被刑法關注的事情。但出軌,在中國內陸的法律中,并不算一件很大的事情,在刑法中更是基本nothing。 除非夫妻雙方有一方具備軍人身份,才有可能成立【破壞軍婚罪】,其他情況下,對實施出軌行為的人,要想通過法律對其予以制裁,是真的很難。 由于婚姻分為法定婚及事實婚,一般來說行政、司法機關嚴重的婚姻,以法定婚為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只是在少數(shù)特殊情況下承認事實婚,在這樣的前提下,要通過重婚罪來制裁存在長期出軌行為的配偶,是必然會更加困難的。因為大多數(shù)存在出軌行為的人,并不會腦子一熱,再去領另一本結婚證。 (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還未實現(xiàn)全國聯(lián)網(wǎng),給了一些有心多婚的人士很大的“利好”,可以在不同的省份辦理結婚證而不容易被發(fā)現(xiàn)。另外,還要關注一點,就是假設對方曾經在港澳臺或者外國進行過婚姻登記,國內的系統(tǒng)基本上查無可查。但是如果確實能夠查到對方進行過婚姻登記,也可以提起【重婚罪】自訴,詳情參見《刑事審判參考》第967號 ——法蘭克·巴沙勒·米倫等重婚案。) 而縱觀【重婚罪】的判例,基本上能被定罪量刑的也是兩次“法定婚”居多。為什么突然多領一本證?經常都是后者的第N(N≥1)個結婚對象本來并不知道自己的結婚對象有配偶,這位已有配偶的人士對其“單身”,最后為了將謊言延續(xù)下去,迫于無奈和“新人”去辦理了新的結婚證(所以后面這本結婚證實際上在出軌方心里=出軌許可證?)。 “一個謊言,要用一千個謊來圓。” 然而要請律師代理、自訴對方重婚的,99%是配偶方出軌并與他人長期共同生活但并未與“第三者”領證的情形,因為正如上述所言,很少人專門為出軌去領證的,畢竟大多數(shù)情況下新的結婚證又不是出軌許可證,出軌也不需要許可證。 這就導致,最想要提起【重婚罪】刑事自訴的人,恰好是最難用【重婚罪】自訴來保護自身權益的人。 那么【重婚罪】自訴的要點究竟在哪? 在于用有效證據(jù)證明出軌方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本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本罪。本條所規(guī)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具體包含以下情況(1994年以前的事實婚不予討論):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沒有配偶,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上文已經說過,能夠以【重婚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是兩個法律婚的重婚,但法律服務需求高的基本都是有法律婚后再發(fā)生事實婚的,即第2/3/4種情況。 在證據(jù)上,哪些證據(jù)才能證明出軌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些證據(jù)如何收集? 簡單列個表吧,但已經能感受到復雜了。
其實我也會同情這些希望提起重婚罪的受害者,因為基本上,這些當事人都遇人不淑。但我國的法律不防止別人輕率地進入婚姻,也不拯救感情被踐踏的靈魂。所以“受害者”才來尋求律師的幫助,想提起重婚罪,那么律師可以做到嗎? 恕我直言,成功立案的幾率是真的低。 在如今的婚姻立法狀況、司法行政情況及國民婚姻大勢下,要求律師一定能對重婚罪立案,其實是要求法律做立法和司法都不太支持的事情。要求律師通過對重婚罪立案來“拯救破碎的靈魂”,可能是要求律師做上帝的事情。 (也不是一定不行,但是哪怕可以,收費也肯定是天價,請注意,不是高價,是天價。因為這種案件,律師真的“太難了”。當事人還是要考慮一下自身情況再來決定是否要花費這樣的代價去自訴,因為本罪的入罪門檻真的很高。) 當然除了少數(shù)成功可能性真的為零的案件,類案成功幾率低不代表完全不可能成功。很多案件成功立案的案件,類案成功率一開始也低,個案成功的可能性也是在律師接手之后一步步提高的。 成功案例少,但也不是完全沒有。 如何避免被“重婚”? 我希望這篇文章能夠給廣大女性帶來一些清醒認知,至少知道自己是抱著什么樣的目的去做這件事,對結果抱有什么樣的態(tài)度,對事件抱有怎樣的決心。 與其到時候去找律師要提起重婚罪自訴,不如做好風控,談戀愛之前仔細調查一下對方的婚史,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因為想提起重婚罪自訴的99%是女性。 另外,不要試圖從他人的話語中找出某名男士是否單身的“證據(jù)”。物證勝于人證,事實勝于雄辯。 聲明:本文內容由站點爬蟲抓取,文章里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xiàn)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3051046820@qq.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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