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刑法規(guī)定,自首、立功均是法定量刑情節(jié),如被告人構成犯罪又被司法機關認定具有上述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甚至符合一定情形可以免除處罰。 關于自首,很多人有個認識誤區(qū),認為只要主動投案了就構成自首,其實不然,自首除了自動投案外,還須滿足另一個條件,即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不得隱瞞身份,如果是多人犯罪(共同犯罪)的,不但要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虛開犯罪一般是因為無真實交易而抵扣稅款,不該抵扣而抵扣,致使國家稅款損失,司法實踐中針對虛開犯罪還是比較寬容,給國家造成了損失,只要能彌補的話,在量刑上還是有一定的寬容度的,因此案發(fā)后補繳回款很重要。補繳稅款雖然對量刑有一定的影響,但其畢竟不是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而是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只有補繳稅款且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中二者才能發(fā)揮量刑從輕減輕的最大功效,即稅款數(shù)額不是特別巨大,一般判緩刑的機率還是比較大的,否則判緩刑的機率比較小。 下面通過兩個案例的比較,可以從中了解到補繳稅款與自首、立功對量刑的影響大小。 案例一 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2021)魯1425刑初409號刑事判決 案情簡介:被告人陳輝為達到逃稅目的,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經李某(另案處理)介紹,以齊河醫(yī)藥公司的名義于2015年6月18日接受吳天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8份,稅額合計304136.54元;于2015年7月17日和2015年8月25日接受利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9份,稅額合計630641.87元。后陳輝將該57份發(fā)票所示合計稅款934778.41元在當年納稅申報時陸續(xù)全額抵扣。 2015年12月,齊河醫(yī)藥公司通過自查發(fā)現(xiàn)利來公司開具的39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存在問題,并于2016年6月份將稅款與滯納金共計673,020元交至齊河縣稅務局。2017年11月10日,齊河醫(yī)藥公司就虛抵的吳天公司開具的18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304,136.54元稅款進行補繳并繳納了罰款152,068.27元、滯納金128,497.69元。 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陳輝接xx機關電話通知到指定地點后,被xx機關刑事拘留,歸案初期對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拒不供認,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觀點:被告人陳輝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告人陳輝雖就涉案稅款在稅務部門要求自查時申報,但未如實說明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本案齊河縣xx局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偵查,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陳輝經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指定地點,雖系主動到案,但其到案初期未如實供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本案中鑒于被告人陳輝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涉案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現(xiàn)已全部補繳,未給國家造成稅款流失,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被告人陳輝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備注:被告人認罪認罰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下,二審維持。 案例二 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2021)豫0223刑初951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從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在沒有實物交易的情況下,賽普空分設備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李某某,通過于某(已起訴)介紹,由五家公司向賽普空分設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4份,虛開價款8982540.80元,虛開稅款1167730.30元,虛開價稅合計10150271.10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認證抵扣。被告人李某某在案發(fā)后已補繳稅款90萬元,并退出贓款267730.3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尉氏縣***傳喚到案。2021年11月23日,李某某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公訴機關建議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法院觀點:被告人李某某在沒有實際業(yè)務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折抵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李某某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系初犯,在案發(fā)后退出非法獲利,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據(jù)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對上述案例的虛開稅款數(shù)額及量刑情節(jié)我們以圖標的形式進行比較,如下
二者虛開稅款數(shù)額,案例二中比案例一多出230000元左右,其他量刑情節(jié)相當,但是案例一中因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實供述,法院未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也就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即使補繳了稅款,也仍然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該量刑是量刑幅度內最低的刑罰。而案例二中被告人在比案例一稅款數(shù)額多230000元的情形下,因其具有立功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補繳了稅款后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緩刑。 上面兩則案例不一定具有代表性,但確實能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以指導我們在實踐中得以運用,僅供參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五十六條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虛開的稅款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虛開稅款數(shù)額和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對定罪量刑具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被立案追訴,犯罪嫌疑人爭取能夠取得自首、立功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并積極補繳稅款,以取得較輕的刑罰。 當然,在這需要說明的是,是否構成虛開犯罪屬于定性,需要司法機關去認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不要自己給自己定性,只供述事實即可,萬一自己認識錯誤,那不是自己把自己害了?這個道理還是要明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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