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與入室搶劫、入室盜竊、故意傷害等行為密切相關,純粹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一般按民事糾紛或治安管理處罰案件處理,很少被課以刑事處罰。 近日,本人經辦的一起案件,當事人易某(化名)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拘留,后經爭取,檢方不予批捕,當事人被取保候審。這起案件因民間糾紛引發(fā),被害人七八人群居在同一住所,半年來屢次深夜擾民,當事人不堪其擾,當日凌晨時分下樓找他們理論時,因擔心對方人多勢眾,其稱為防身就抓起家中一把菜刀下樓。事實上,他進入被害人住宅時,的確是為了訓斥其不要再深夜擾民,沒有造成嚴重結果,并很快退出樓下鄰居住所。 如果當事人沒有攜帶這把菜刀,本案可能就是一件普通糾紛或治安案件。那么,有帶刀情節(jié),他是否構成侵法侵入住宅罪呢? 一、當事人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未造成嚴重后果 根據易某的陳述,今年2月一天凌晨,租住在樓下從事餐飲服務工作的鄰居下班后,再次在家中喧嘩吵鬧,睡眠一向欠佳、幾次正要入睡的易某幾次被喧鬧聲吵醒。想到之前樓下鄰居多次深夜擾民,屢次溝通、投訴、報警未見效果,其怒火騰起,遂沖動下樓理論。易某稱樓下鄰居七八人同住一室,人多勢眾,擔心被他們圍攻,就順手拿把菜刀以備自衛(wèi)之用。到樓下敲門不開,他用腳將門踹開進入房間,并用言語教育他們不要再深夜擾民。雙方在溝通過程中,因對方一直以不屑的表情玩著手機,易某欲拍掉其手機時不小心劃傷了兩名受害者的手指及腦門。經鑒定,兩名被害人受輕微傷。 在本案中,易某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否則兩名受害人不可能僅僅被劃傷。 二、本案是典型的鄰里矛盾,不應以刑法評價 嫌疑人易某與被害人是居民樓里的上下鄰居關系,因樓房老舊隔音效果差,雙方曾多次因為樓下鄰居深夜制造生活噪音問題進行過理論、交涉,易某多次向房東投訴投訴、報警處理過,屬于典型的鄰里糾紛,且其他鄰居也多次投訴被害人擾民情況,當晚被害人再次旁若無人、肆無忌憚地喧嘩吵鬧,完全置鄰居休息權于不顧,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 三、易某行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要件,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245條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但法律對于“非法”“侵入”“住宅”該如何理解和適用,目前缺少配套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 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 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 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 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 由于易某進入被害人住所后,僅造成兩名被害人輕微傷,且很快退出被害人住所,未造成上述規(guī)定列明的情形,更未造成后果,因此,筆者認為其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易某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非《刑法》 雖然事出有因,被害人過錯在先,易某畢竟有攜刀行為,可以《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規(guī)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規(guī)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目前,當事人已經積極賠償、補償被害人,并取得對方諒解。本人將繼續(xù)依照“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之精神向辦案機關爭取,力爭達成較好的結果。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刪除 廣東泓法刑辯律師戰(zhàn)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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