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甲和乙一起投資成立了A有限公司,甲投資了100萬,乙投資了300萬,按照兩人的實際投資金額確認持股比例,甲持股25%,乙持股75%。由于市場行情不錯,公司業(yè)績蒸蒸日上,A公司需要資金快速擴張,搶占市場。 因此,2020年丙決定投資1000萬入股,三人協(xié)商約定,為了不過分稀釋原股東的股權和決策權,丙投資的1000萬中僅100萬計入股本,其余900萬計入資本公積,甲、乙、丙三人的持股比例分別為20%、60%和20%,乙仍然是大股東,主要負責公司的運營和決策。 2021年,A公司決定使用900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那么甲、乙、丙三人是否需要交稅呢,以及如何交稅呢? 根據國稅發(fā)〔2010〕54號文,加強企業(yè)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規(guī)定很明確,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和股本的,應當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稅,本案例中的A公司的資本公積不是上市發(fā)行股票形成的,而且股權溢價形成的,應當繳納個稅,但甲、乙、丙三人都需要交嗎? 對于甲、乙來說,繳納個稅可以理解,畢竟增加了兩人的股權計稅基礎,以后轉讓股權時,可以按照轉增股本后的實收資本確定計稅基礎,因此,考慮到公平原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這部分就需要在前期轉增時進行繳納,否則存在漏稅的情況。 但是對于丙來說,這部分股本本來就是丙出資的,現在換了個科目,一分錢沒拿到,還要倒貼20%的個稅,很虧呀!因此,在實務中,對于丙這樣實際投錢的新股東,是免征個稅的。 特殊規(guī)定另外,給大家分享一些有關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特殊規(guī)定,實際遇到時,可以用上。 1.國稅發(fā)〔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fā)〔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 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2.財稅〔2015〕11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歡迎大家點贊、轉發(fā)和評論! 關注我哦!為您帶來更多稅務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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