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今年高考,想報警校,但是學校通知兒子說,我有盜竊的案底,不能通過政審,不用來報考了。一直以來,我遵紀守法,從未犯罪……”今年5月的一天,一封申訴信寄到了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檢察院。信中的內容,給12年前一起盜竊案罪犯的身份打上了問號。 寫信的人是劉某,他在信中介紹:2009年,他看到了印有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的判決書,判決書的內容是——劉某在寧波市海曙區(qū)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震驚之余,劉某想到哥哥劉某某當年就在寧波務工,還坐過牢。劉某質問哥哥,哥哥道出了當年犯罪的實情。 劉某反映的是事實嗎?海曙區(qū)檢察院調取了原案的相關證據(jù)材料和卷宗。當年的起訴書上,“劉某”的姓名后注明了“自報名”。原來,十幾年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沒有提供身份證件,而是自報了姓名和身份證號,由于案發(fā)時的條件限制,難以核查其真實身份。經(jīng)過初步審查,劉某確實存在被冒名的可能,于是,案件被移送至刑檢部門辦理。 12年過去了,兄弟倆都蒼老了許多,和當年照片上的模樣都有些出入。正當承辦檢察官思索如何辦理該案時,技術部門給了一條重要提示:“可以通過手印鑒定驗證劉某是否是當年的作案人。”技術人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后,分頭行動,承辦檢察官赴公安機關、看守所、法院調取當年法律文書中所留的指印,技術人員則去采集劉某和劉某某的指印。 在采集劉某某指印的過程中,手印中的一處殘缺引起了技術人員的注意:劉某某右手食指捺印出來的指紋,在紋線中心花紋偏右上方向總是有一小處空白。技術人員觀察了劉某某的手指并拍照固定。圖片經(jīng)過放大后可以清晰地觀察到,劉某某手指相對應處有一個細微的疤痕,疤痕略微向內凹陷,因此捺印時有一小塊始終無法留痕。另一頭,承辦檢察官在調取的證據(jù)中也發(fā)現(xiàn)了一枚同樣位置有著細微殘缺的指紋。 收集好檢材和供比對的樣本后,該院逐層委托至浙江省檢察院技術處進行鑒定。6月3日,手印鑒定意見認定,當年案卷中訊問筆錄上的手印屬于哥哥劉某某。結合其他證據(jù),足以證實2009年那起盜竊案系劉某某所為。隨后,檢察機關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啟動再審程序,糾正被告人主體身份錯誤,消除劉某被冒名的不良影響。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并于6月29日作出更正,還了劉某清白。目前,劉某的兒子已被某政法院校法律系錄取。(檢察日報 蔡俊杰 張娟 朱亦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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