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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法考」刑訴法重要期間匯總

 空林望月wl78fs 2021-09-25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不當,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機關,該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有權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對剩余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zhí)行。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立案流程: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的,應當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后10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可以自行立案偵查。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0日以內作出決定。

復議程序:

(1)公安機關

①復議申請時間:5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②復議決定時間:5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

(2)檢察機關

①復議申請時間:5日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

②復議決定時間:3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

監(jiān)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對已經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在執(zhí)行拘留時告知。

公、檢、法的告知義務:

(1)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訊問之日起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告知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辯護人的,公、檢、法應轉達監(jiān)護人、近親屬或其指定的人員。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系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法院自受理案件3日內,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公檢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指派律師,并將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人書面通知公檢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1~2人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法、檢工作人員離職后的執(zhí)業(yè)禁止:

①全國+2年——禁止擔任律師辯護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②原單位+任何時間——禁止擔任辯護人:上述人員從人民法院(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檢察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偵查階段會見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需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在3日內答復。

安排會見不得超過48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譯人員隨同的,應提前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翻譯人員的身份證明及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辦案機關應及時審查并于辦案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決定。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托關系,應當出具或簽署書面文件,3日內轉交受委托律師或律所。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單項同意)。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雙重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決定;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fā)準許調查書。

辯護律師書面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辦案機關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

獲得通知權:

辯護人在辦案機關進行相應的刑事訴訟活動時有接獲相應通知的權利。辦案機關作出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告知辯護律師。

具體內容:①強制措施采取、變更、解除;②偵查羈押期限延長;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3日內);④審查起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⑤起訴書副本至遲10日前送達;⑥開庭3日前通知開庭時間、地點;⑦判決書送達等。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0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經檢察長決定,通知有關機關或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偵查機關依法對在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律師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在48小時以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應當在5日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后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

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愿縮短時間的除外。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代理:①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可以在下列人中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①律師;②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①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少于2人的;......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2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

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

執(zhí)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對于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案。

一次拘傳的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保證其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取保候審之保證金保證: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1000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500元。

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可以采用保證人保證:①無力交納保證金的;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滿75周歲的人;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情形。

取保候審保證人數量:1-2人。

保證人的責任: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被取保候審人有違反法定義務,而保證人未履行監(jiān)督和及時報告的義務,查證屬實后,將對保證人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取保期限:12個月。不同訴訟階段重新計算;同一階段內,違反取保候審義務但繼續(xù)取保的,連續(xù)計算。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法定義務:①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24小時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或不應繼續(xù)監(jiān)視居住的,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解除監(jiān)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解除或變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監(jiān)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家屬,通知的內容包括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原因和地點。

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jiān)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jiān)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異地執(zhí)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到達管轄地后,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訊問。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的期限:

1.公安機關決定拘留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檢察院決定拘留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14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3日。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應當先行拘留,拘留后10日內做出強制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拘留折抵刑期

被判處管制,判決以前被拘留的,拘留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判決執(zhí)行以前被拘留的,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

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可以不予逮捕:

(1)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

(2)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不批準逮捕決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zhí)行回執(zhí)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3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5日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后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超過15日未要求復議、提請復核,也不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在拘留后7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本院負責捕訴的部門審查。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7日以內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15日內,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公安機關、監(jiān)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或有逮捕必要的,可決定逮捕。

監(jiān)察案件被調查人被留置的,檢察機關應當先行拘留,10日內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訊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fā)現不應當逮捕時,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逮捕。對于逮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涉及國與國政治、外交關系以及適用法律上有疑難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犯罪案件,應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征求外交部意見后作出批準逮捕的批復。層報過程中,上級檢察院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應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批復。不涉及上述情況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犯罪案件,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的48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門通報。

被判處管制,判決以前被逮捕的,逮捕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判決執(zhí)行以前被逮捕的,逮捕1日折抵刑期1日。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fā)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75周歲的人;可能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人民檢察院向辦案機關發(fā)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要求辦案機關在10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

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辦案機關對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處理情況。辦案機關未在10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涉嫌犯罪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的,應當在采取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后5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決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10日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

訴前財產保全的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解除: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和準備程序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送達起訴狀副本: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筆錄。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后3個月內無法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的審理期限。

期間的恢復,是指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一種補救措施。

(1)申請主體:當事人。

(2)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3)時間: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以內提出。

(4)法院裁定:期間恢復的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

委托送達的,應當將委托函、委托送達的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應當登記,在10日內送達收件人,并將送達回證寄送委托法院;無法送達的,應當告知委托法院,并將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退回。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否則,說服撤訴或者不予受理。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法院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控告人的監(jiān)督

1.復議

(1)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的復議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30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3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檢察院不立案決定的復議

控告人對檢察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10日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議。不立案的復議,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審查辦理。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3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3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

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當事人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尚未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答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以內書面說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7日以內不說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不立案或者不應立案而立案,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理由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10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15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后超過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復議、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公安機關立案后3個月內未偵查終結的,可以發(fā)出立案監(jiān)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進展。

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可以在5日內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7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5日內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應當在15日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訊問的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

(3)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對于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fā)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不得少于2人。

偵查人員勘驗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彬灛F場在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還應邀請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搜查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搜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執(zhí)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出示查封、扣押決定書。勘驗、搜查時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現場指揮人員決定即可。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原主不明的,經6個月以上的公告通知,如無人認領,上繳國庫。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混雜辨認

(1)公安機關的辨認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10個物品的照片(對此,檢察院的辨認要求時5張照片)。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2)檢察機關的辨認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張。

技術偵查措施:批準決定自簽發(fā)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的,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xù)。對于不需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xù)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

不得超過3個月。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撤銷案件意見書連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屆滿7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重大、復雜案件在法定期限屆滿10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一般羈押期限

1.一般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

2.第一次延長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犯罪嫌疑人雖然符合逮捕條件,但經審查,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后二個月以內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需要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逮捕決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不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的同時,應當作出撤銷逮捕的決定,或者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

3.第二次延長

仍不能偵查終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4.第三次延長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特殊原因延長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退回監(jiān)察機關補充調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均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調查、補充偵查完畢。補充調查、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調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自行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監(jiān)察機關2次補充調查或者退回公安機關2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fā)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將線索移送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

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決定,交公安機關執(zhí)行。執(zhí)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執(zhí)行拘留后10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監(jiān)察機關2次補充調查或者退回公安機關2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fā)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將線索移送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案管部門受理案件期間計入審查起訴期限)。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人民檢察院對于2次退回補充調查或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不起訴的制約與救濟

1.公安機關的制約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復議決定有錯誤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

同級復議: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審查,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30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上級復核: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復核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30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核決定,通知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核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2.監(jiān)察機關的制約

監(jiān)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議意見書后30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議決定,通知監(jiān)察機關。

3.被不起訴人的救濟

對于人民檢察院的酌定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4.被害人的救濟

①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進行復查。

②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又申訴又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復查,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

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時,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合議庭的組成原則

(1)應當是3人以上單數,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

(2)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交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3)合議庭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時,不能擔任審判長。

(4)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5)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的,可組三人或者七人合議庭。三人合議庭的人員配置可以是一位審判員+兩位陪審員或者是兩位審判員+一位陪審員;七人合議庭的配置只能是三位審判員+四位陪審員。

審理評議后及時作出裁判。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合議庭一般應當在作出評議結論或者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裁判文書。

合議庭組成方式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

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①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②涉及征地拆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且社會影響重大的;③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

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的期限:7日內審查完畢,計入人民法院審理期限。

審查后的處理: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但是,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充分為由而不開庭審理。

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①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②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③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5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④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聯系方式;⑤開庭3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⑥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⑦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布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⑧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證人無正當理由逃避到庭或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10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不停止執(zhí)行。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應當提供人員名單,并不得超過二人。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被告人、辯護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3日內移交。

審判期間,公訴人發(fā)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可以同意。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

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1.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送達判決書。

2.定期宣判: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上述人員。

審判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重大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延長)的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次,期限為3個月。

自訴案件的審查審查期限: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應在15日內審查完畢。

自訴案件審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限為6個月;被告人被羈押的,審限參照公訴案件。

簡易程序審判組織: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也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簡易程序的宣判簡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可以延長至1個半月。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其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10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原審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上訴期限及申請抗訴期限:

(1)判決:10日;裁定:5日。

(2)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5日內申請檢察院抗訴,檢察院應在收到請求后5日內作出

決定并答復。

二審審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與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審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代為宣判,并向當事人送達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代為宣判后5日內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并在送達完畢后及時將送達回證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法定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審。

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上一級法院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述規(guī)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判決書、報請核準的報告各5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

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

(1)高級人民法院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10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10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認為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2)中院一審,高院二審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10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10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復核庭。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應當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10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手續(xù),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個半月內提交辯護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作出后,律師提交辯護意見及證據材料的,應當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單;經審查,相關意見及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死刑復核結果的,應當暫停交付執(zhí)行或者停止執(zhí)行,但不再辦理接收委托辯護手續(xù)。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下發(fā)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5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在審查時應當訊問被告人;高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案件,被告人應當有辯護人。

中院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抗訴期滿后10內報請高院復核,高院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發(fā)回重新審判。

申訴的提出、受理及審查處理

人民法院的受理:①刑罰執(zhí)行完畢2年內提出的,應當受理;②超出2年的,可能無罪或③規(guī)定期限內曾經提出未受理或④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應當受理。

審查期限:人民法院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因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參照一審期限的延長

處理。

最高檢或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抗訴啟動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抗訴書后1個月內立案。

再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含決定再審與指令再審)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上述規(guī)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上述規(guī)定。

執(zhí)行死刑的機關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zhí)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zhí)行。

執(zhí)行死刑后,應當由法醫(y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執(zhí)行死刑后15日以內將執(zhí)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zhí)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后,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zhí)行。但是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執(zhí)行前發(fā)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②在執(zhí)行前罪犯揭發(fā)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懷孕的。

減刑情形

①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②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③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罪犯,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10日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執(zhí)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送達公安機關、監(jiān)獄或者其他執(zhí)行機關。

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執(zhí)行通知后,應當在1個月內將罪犯送交監(jiān)獄執(zhí)行。

管制、緩刑的執(zhí)行

宣判時,應當告知罪犯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以內到執(zhí)行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報到,以及不按期報到的后果。

人民法院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以內通知執(zhí)行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并在10日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執(zhí)行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與社區(qū)矯正執(zhí)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zhí)行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緩刑的撤銷: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的,原作出緩刑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zhí)行機關的撤銷緩刑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①違反禁止令,情節(jié)嚴重的;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qū)矯正期間脫離監(jiān)管,超過1個月的;③因違反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④受到執(zhí)行機關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qū)矯正機構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后30日以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決定、批準機關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減刑以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①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②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③對于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釋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zhí)行13年以上;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

(2)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減刑、假釋的程序: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zhí)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zhí)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5日以內將執(zhí)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假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zhí)行機關的撤銷假釋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撤銷假釋的裁定:①無正當理由不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qū)矯正期間脫離監(jiān)管,超過1個月的;②受到執(zhí)行機關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③其他違反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qū)矯正機構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后30日以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社區(qū)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通知執(zhí)行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并在10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zhí)行地公安機關。社區(qū)矯正決定地與執(zhí)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zhí)行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qū)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到執(zhí)行地社區(qū)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社區(qū)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zhí)行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社區(qū)矯正對象移送社區(qū)矯正機構。

監(jiān)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社區(qū)矯正對象,由監(jiān)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社區(qū)矯正對象移送社區(qū)矯正機構。

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qū)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社區(qū)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一)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意見的監(jiān)督

監(jiān)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收到監(jiān)獄、看守所抄送的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書面意見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fā)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法定條件或者提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10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抄送執(zhí)行機關。

(二)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決定的監(jiān)督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當,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以內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對減刑、假釋的監(jiān)督

(一)執(zhí)行機關對減刑、假釋意見的監(jiān)督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zhí)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zhí)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fā)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10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執(zhí)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0日。

(二)對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意見,由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提出糾正意見后,應當監(jiān)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監(jiān)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最終裁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zhí)行和監(jiān)管執(zhí)法活動實行監(jiān)督,可以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發(fā)現執(zhí)法瑕疵、安全隱患,或者違法情節(jié)輕微的,口頭提出糾正意見,并記錄在案;

(2)發(fā)現嚴重違法,發(fā)生重大事故,或者口頭提出糾正意見后7日以內未予糾正的,書面提出糾正意見;

(3)發(fā)現存在可能導致執(zhí)法不公問題,或者存在重大監(jiān)管漏洞、重大安全隱患、重大事故風險等問題的,提出檢察建議。

對于在巡回檢察中發(fā)現的上述問題、線索的整改落實情況,通過巡回檢察進行督導。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組織審理。

審理可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過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置法庭席位。

在法院審判階段,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限于“開庭審理時”,而不是“犯罪時”。

附條件不起訴:對于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①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guī)定的犯罪;②根據具體

犯罪事實、情節(jié),可能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④具有悔罪表現。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確定考驗期。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監(jiān)督與救濟

(1)公安機關的救濟

①提請復議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未成年人檢察的部門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審查,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30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②提請復核

要求復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7日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復核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30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核決定,通知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核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2)被害人的救濟

①7日內申訴

被害人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后不服7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

②7日后申訴

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以后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起訴決定正確的,出具審查結論直接答復申訴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認為不起訴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移送負責未成年人檢察的部門進行復查。

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①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②發(fā)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zhí)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適用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1)“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①雇兇傷害他人的;②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③涉及尋釁滋事的;④涉及聚眾斗毆的;⑤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⑥其他不宜和解的。(2)“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適用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賠禮道歉;②獲得被害人諒解;③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⑥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缺席審判程序:

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1至2名辯護人。

被告人的近親屬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后、第一審開庭前提出,并提供與被告人關系的證明材料。有多名近親屬的,應當推選1至2人參加訴訟。對被告人的近親屬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決定。

監(jiān)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xù)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jiān)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xù)調查并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監(jiān)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后30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決定。30日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5日。

沒收違法所得公告期限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以內發(fā)出公告,公告期為6個月,不中止、中斷、延長;公告不計入審限。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二審上訴、抗訴期間

對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在5日內提出上訴、抗訴。

強制醫(yī)療意見書

對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xù)危害社會可能,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以內寫出強制醫(yī)療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連同相關證據材料和鑒定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yī)療意見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yī)療的申請以及對強制醫(yī)療決定的監(jiān)督,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30日以內作出是否提出強制醫(yī)療申請的決定。

對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yī)療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7日內審查完畢,審查后的處理方式:①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②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3日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③屬于強制醫(yī)療程序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自受理強制醫(yī)療申請或者發(fā)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之日起3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y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y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第二日起5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強制醫(yī)療的決定。

對不服強制醫(y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1個月以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復議決定:

(1)被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應當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2)被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

(3)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決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yī)療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5日以內,向公安機關送達強制醫(y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yī)療執(zhí)行通知書,由公安機關將被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yī)療。

被強制醫(y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y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強制醫(y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y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6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強制醫(y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y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y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y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在1個月以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強制醫(y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xù)強制醫(y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yī)療的決定,并可責令被強制醫(y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yī)療;

(2)被強制醫(y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xù)強制醫(y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xù)強制醫(y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后5日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y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y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y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y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yī)療。

強制醫(yī)療的檢察監(jiān)督

(一)對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強制醫(yī)療程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

(二)對法院的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強制醫(yī)療案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認為強制醫(yī)療決定或者解除強制醫(yī)療決定不當,在收到決定書后20日以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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