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公司法》第7條:“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jīng)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钡?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jīng)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br> 以上規(guī)定可見:1)法定代表人姓名屬于公司必須登記事項;2)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須依公司章程規(guī)定程序辦理;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當前司法實踐遇到的問題是: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以其與公司并無實質關聯(lián)為由,起訴要求滌除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當前司法實踐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裁判和執(zhí)行觀點不一、爭議較大,存在著較為明顯的類案不同判情況。隨著公司登記的逐步規(guī)范以及人民法院在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限高措施的落實,此類糾紛在實踐中發(fā)生的頻率越來越高,裁判口徑亟待統(tǒng)一。 一、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此類案件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比較具有代表性的裁判觀點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終11665號民事裁定書,在一審裁定認為“宋玉鳴系金翅飛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其是否擔任公司的職務,屬于公司的自治事項,應由金翅飛公司在作出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決定后,向工商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但該事項并不屬于人民法院在本案案由項下應當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的基礎上,北京三中院進一步認為:“根據(jù)法律和金翅飛公司章程規(guī)定,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先由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決議,再向工商管理部門履行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金翅飛公司的自治事項,法院不能強制金翅飛公司做出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亦無法直接代替金翅飛公司變更其法定代表人。因此,宋玉鳴的該上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本案經(jīng)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2021)京民申414號民事裁定書:“一、二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金翅飛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金翅飛公司的自治事項并無不妥。故一、二審法院以宋玉鳴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宋玉鳴的起訴正確,駁回宋玉鳴的再審申請”。 但『法務部』同樣檢索到最高人民法院持完全相反觀點的裁判文書。根據(jù)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再88號民事裁定書,針對新疆高院“股東會決議的履行問題系公司內部經(jīng)營管理問題,屬于公司自治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履行股東會決議。因此,對于王惠廷要求賽瑞公司履行《股東決定書》,進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的裁判觀點,最高院認為:“關于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賽瑞公司、曹永剛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應否受理的問題。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系基于其已離職之事實,請求終止其與賽瑞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任關系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該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根據(jù)王惠廷所稱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從賽瑞公司離職,至今已近9年,足見賽瑞公司并無自行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意愿。因王惠廷并非賽瑞公司股東,其亦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xié)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訴,則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xù)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故,本院認為,王惠廷對賽瑞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二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需要明確的是,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是否應予支持,應通過實體審理予以判斷?!?/p> 很顯然,根據(jù)最高院的上述裁判觀點,此類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至于該等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是否應予支持,則應通過實體審理予以判斷。當然,我們認為,如果原告在公司中仍存如召開股東會議等其他救濟途徑,應告知原告另尋其他救濟途徑。 二、該等滌除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對于該問題,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8號民事裁定書中說的非常清楚,受理不等于勝訴,具體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看該等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在(2021)滬01民終2551號民事判決書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于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之間任職的關聯(lián)性,樂絢毅當然無權主張滌除其作為任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盡管樂絢毅在一審期間表示其曾委托律師向任天公司唯一股東陶某發(fā)函,要求解除其與任天公司之間的委托法律關系,并要求辭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公司登記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行政法律關系,故樂絢毅的這一單方意思表示無法當然地產(chǎn)生其有權主張滌除相關登記事項的法律效果。自然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以其是否系公司股東、員工為前提條件。因此,即便樂絢毅不是任天公司股東、員工,不影響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更何況,前已述及,任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董事?lián)?。樂絢毅在一審期間表示,其系受任天公司原股東馮某之托才擔任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其實際不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對此,本院認為,即便樂絢毅僅為掛名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而不實際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但這并不能成為其有權主張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的理由。樂絢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對自身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負責。事實上,無論樂絢毅任職任天公司是有償?shù)倪€是無償?shù)?,其對任職是完全同意的,且在任職后對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持配合態(tài)度。樂絢毅是因任天公司受到法律制裁進而使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樂絢毅進入“黑名單”,而向陶某發(fā)函并在之后起訴要求滌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的。僅就此而言,樂絢毅應好好反思。目前,樂絢毅在執(zhí)行董事任職期限已經(jīng)屆滿的情況下,應當提請任天公司唯一股東陶某盡快選舉出新的執(zhí)行董事并由該執(zhí)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擔任法定代表人。如果陶某對樂絢毅的提請惡意逃避或者消極對待的,并給樂絢毅實際造成損失的,樂絢毅可以主張賠償。” 上述上海一中院的裁判觀點,顯然強調的是“責任自負”原則,“樂絢毅對任職是完全同意的,且在任職后對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持配合態(tài)度”。同時,一中院認為“樂絢毅在執(zhí)行董事任職期限已經(jīng)屆滿的情況下,應當提請任天公司唯一股東陶某盡快選舉出新的執(zhí)行董事并由該執(zhí)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擔任法定代表人”;而給出的救濟途徑則是“如果陶某對樂絢毅的提請惡意逃避或者消極對待的,并給樂絢毅實際造成損失的,樂絢毅可以主張賠償”。 『法務部』檢索到持相反觀點的是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滬0115民初27862號民事判決書,浦東法院審理認為:“法人性質上屬于法律擬制人格,其對外開展民事活動主要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進行,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間存在實質關聯(lián)性。就公司法人來說,其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實質關聯(lián)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然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任職于深圳一房和信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并擔任高級經(jīng)理職務,沒有參與過被告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結合被告出具的《回函》及雙方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原告關于掛名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總經(jīng)理的主張成立。因該情況與公司的實際組織機構情況不符,被告應依據(jù)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依法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選舉產(chǎn)生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總經(jīng)理并免去原告相應職務,否則,不僅會使原告喪失對自身權益的救濟途徑,亦使公司的組織機構與實際情況不符,將不利于市場秩序之穩(wěn)定?!弊罱K判決“被告中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滌除原告曹娟作為被告中黛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總經(jīng)理事項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三、滌除訴請得到支持后如何履行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司法實踐中最為關注的焦點問題。因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必備登記事項,因此多數(shù)法院對于判決結果會有一個疑慮:即一旦判決支持原告滌除訴請,該等生效判決如何履行?一旦進行強制執(zhí)行程序,登記部門如何辦理滌除手續(xù)? 『法務部』檢索到的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蘇05民終8529號民事判決書及其隨后的執(zhí)行程序,似乎給出了一個很好的解決路徑。 蘇州中院在(2020)蘇05民終8529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王成玉與廣泰公司簽訂案涉協(xié)議,因廣泰公司必須以具備基金從業(yè)資格的人員作為法定代表人,故聘請王成玉作為其法定代表人。同時,雙方明確約定王成玉不參與廣泰公司經(jīng)營管理,不得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yè)務,從事活動。因此,王成玉與廣泰公司并無實質關系,雙方之間系委托合同法律關系,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期限,但受托人王成玉有權隨時要求解除。現(xiàn)簽約至今已四年有余,除王成玉自認收到1萬元傭金外,廣泰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王成玉實際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或向其支付勞動報酬。而廣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決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王成玉也被限制高消費,故王成玉繼續(xù)擔任廣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其實際身份不符,也勢必損害其合法權益。王成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及要求公司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弊罱K判決“確認王成玉與蘇州廣泰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23日簽訂的《協(xié)議》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限蘇州廣泰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根據(jù)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蘇0591執(zhí)509號結案通知書記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協(xié)助變更蘇州廣泰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此,王成玉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的(2020)蘇05民終8529號民事判決書已全部執(zhí)行完畢,現(xiàn)已結案?!?/p> 『法務部』經(jīng)檢索“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蘇州廣泰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登記信息顯示該企業(yè)已被列入經(jīng)營異常名錄,其中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顯示“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顯示“2021年4月6日,公司負責人由王成玉變更為***”,該等變更登記信息與上述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結案通知書記載一致。 四、結 語 『法務部』此前曾撰文《實務指南丨如何破解辭任法定代表人的窘境》,給出的建議是:1)盡量不要去做“掛名”法定代表人;2)如果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與公司有書面約定;3)在公司拒絕變更前,采取一定的應對措施,如發(fā)函、登報等;4)必要時通過訴訟途徑要求公司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 顯然,對于原告起訴要求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訴,當前司法實踐在諸多問題上仍存較大爭議。對于作為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的原告而言,從立案到審判再到執(zhí)行,滌除之訴可謂困難重重。這個問題的實踐處理不僅關系到“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邊界”問題,還可能引起民事訴訟與行政登記行為的直接沖突,因此導致實踐中的種種顧慮和裁判不一。『法務部』認為,如論如何,此類案件應屬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當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與之相應的是,原告是否仍有其他救濟途徑,如原告仍可通過召開股東會等方式實施救濟的,應要求原告另尋救濟。對于此類案件的裁判,應對原告提出更高的舉證標準和要求,滌除登記應屬例外情形而非常態(tài)。至于如何有效執(zhí)行,則須視公司后續(xù)配合程度以及企業(yè)登記部門的操作口徑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一事精致,便能動人 關注 | 思考 | 熱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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