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對這一問題,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天津高院存在截然相反的觀點。 最高法院裁判觀點認為: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為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 比如,關于王惠廷提出的判令賽瑞公司、曹永剛辦理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應否受理的問題。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系基于其已離職之事實,請求終止其與賽瑞公司之間法定代表人的委任關系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該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 根據(jù)王惠廷所稱其自2011年5月30日即已從賽瑞公司離職,至今已近9年,足見賽瑞公司并無自行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意愿。因王惠廷并非賽瑞公司股東,其亦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xié)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訴,則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xù)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 故,本院認為,王惠廷對賽瑞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二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需要明確的是,王惠廷該項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是否應予支持,應通過實體審理予以判斷。 案例索引:王惠廷與巴州賽瑞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案【(2020)最高法民再88號】 北高院裁判觀點認為: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為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屬于公司自治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宋玉鳴要求金翅飛公司變更其法定代表人登記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一、二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金翅飛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金翅飛公司的自治事項并無不妥。故一、二審法院以宋玉鳴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宋玉鳴的起訴正確。宋玉鳴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案例索引:宋玉鳴與北京譽高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414號】 天津高院裁判觀點認為: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屬于公司自治范圍。 在傲景公司未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或者決定的情況下,不具備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所要求的條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屬于公司內部事務,應由公司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作出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案例索引:趙蔚維、天津市濱海傲景商貿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1248號】 從判決時間上看,最高法院裁判在前,北京高院裁判在后,北京高院裁判時為什么沒有遵循最高法院的裁判邏輯和觀點,上下級觀點打架,值得研究!不過,從科學性與合理性來看,最高法院的觀點應該得到支持。關注@司法非常道 ,分享更多法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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