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給司法帶來嚴重的信任危機,同時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幫助非法侵占他人權益者躲避法律制裁,使其逍遙法外,不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違紀違法,也是法律不容許、人民所憎恨的。 現(xiàn)實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有以下之行為表現(xiàn) : (一)故意延遲、拖延送達法院傳票及回執(zhí),造成延誤送達傳票及判決,使訴訟人缺席判決或耽擱上訴的; (二)非法剝奪訴訟參與人辯論權利,或者限制訴訟人辯論的; (三)引誘訴訟參與人或證人做出與事實相悖的不合法陳述的; (四)對于關鍵陳述,可以認定事實的陳述,足以改變原判決,卻故意縮減認定,仍然維持原判的; (五)對當事人前后陳述不一致,不依法責令說明理由,不記錄在案,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躲避法律制裁的; (六)訴訟中發(fā)現(xiàn)對其中一方不利證據(jù)及事實,誘導另一方走“調(diào)解”程序,間接或直接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 (七)對于關鍵證據(jù),在有證人證詞的基礎上,未經(jīng)質(zhì)證,聽信一面之詞,認定事實的; (八)判決書張冠李戴,全程參與審判或未參與審判,判決書上未署名或署名不一致的; (九)對當事人存在疑惑,申請或重新申請鑒定書證、物證,無正當理由,借故不準許的; (十)對當事人申請調(diào)取、復制庭審錄音、攝像,擔心違法違紀被發(fā)現(xiàn),置之不理的; (十一)同案不同判,對同一案件判決及認定結果不一致,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十二)私自篡改庭審筆錄,偽造證據(jù)的,等等。 在有證據(jù)證明上述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是向人民檢察院抗訴申請再審,亦或是向人民檢察院揭發(fā)、檢舉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等行為。 我們應該盡可能的提前了解這些問題,采取積極主動的方式去應對、規(guī)避,才能盡量減少因這些問題出現(xiàn)而使我們蒙受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降低或減少合法權益遭到損失的可能。 作為案件當事人、訴訟參與人,要做守法公民,要秉持誠信訴訟的原則,不貪占便宜,不虛假訴訟,不拉關系,不走后門,要同訴訟參與的其他人一樣,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石上,知法明法,萬不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使用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欺壓另一方,其行為是可恥的,也終將有一天會被法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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